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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过程,而不是目的”,这句名言所提示的思路,同样适用于我们对第三届茅盾文学奖的回顾。经得起检验的荣誉,势必在日后的文学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否则也只对荣誉的接受者具有“价值”。所以,第三届茅盾文学奖中,真正值得研究和记取的,还是评选过程本身。
首先是由谁来评。按照惯例,茅盾文学奖系由“有关部门”任命评委。似乎没有理由怀疑评委们的鉴赏能力,正像我们深信“有关部门”在选择评委的时候,并非把鉴赏力放在首先的和唯一的位置。看一看三届茅盾文学奖评委名单,我们就会明白资历职务有多么重要。既然评委不是以鉴赏力为标准、通过公平竞争或民主选举产生的,其权威和权力是以“有关部门”的权威和权力为基础的,因而所谓评奖结果也只能是“有关部门”意志与个人鉴赏力相嫁接、相妥协的产物。这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第二、三届茅盾文学奖评委的调整,足以与中国作家协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调整相印证,并且在评选的指导思想和最终的评选结果上获得如此明朗的验证?为什么第三届茅盾文学奖的评奖结果,与其说反映了1985至1988年间长篇创作的实态实绩,毋宁说映衬了“有关部门”对这一时期文学创作的基本估价和认可限度!由此可见:茅盾文学奖与自然科学领域的评奖不同,后者的评判标准及其权威性来自公认的学科标准和评委的学术水平,无论评委是否担任行政职务,都只能凭着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学术素养,对评选对象作出判断,因而这样的评奖和选评结果,所面对的是科学及其发展水平,而不是“有关部门”及其评委对某一学科的政治性把握;茅盾文学奖不同于电影界的“百花奖”,后者是由愿意参加投票的观众决定评选结果;茅盾文学奖也不同于电影界的“政府奖”,后者索性由电影行业的主管部门直接出面裁定;茅盾文学奖与电影界的“金鸡奖”相仿:“有关部门”将钦定的“专家”“内行”推向评选的前台,至于社会公众和没有发言权的文学艺术家们则是地地道道的看客。就此而论,第三届茅盾文学奖评选结果,无非是以夸张的形态,暴露了这种评奖方式及其权威性所固有的败笔。
其次,是按着什么思路去评。文学界的领导者们有一句时常挂在嘴边的话:“评奖即引导即提倡。”茅盾文学奖显然也不例外。问题在于:既然说到“引导”、说到“提倡”,我们就不能不讲清楚谁来充当“引导者”与“倡导者”,也就是说,究竟是来自哪一方位的“呼声”。比方说,有来自公众对“消闲解颐”需求的“引导”与“提倡”,以之为鉴,奖评作家作品的尺度和范围,就可以集注于可读性、故事性和畅销程度等等,而思想深度、艺术的独创性和创新程度便可以忽略不计;又譬如,有来自政治领域或社会公益眼光的“引导”与“提倡”,以之为鉴,奖评文学的尺度和范围,就更加注重于题材和内容是否有现时态的教喻意义、艺术上是否易读好懂,同时也就可以忽略文学自身的发展水准和艺术取向等等;此外,还有基于某一文学团体机构或流派的以至个人情趣、个人权益、个人情谊的“引导”与“提倡”等等,以之为鉴,甚至可以将一项文学评奖活动操办得令局外人瞠目结舌……由此可见:阐明或明辨所谓“引导”、所谓“提倡”的来路,对于操办或识别一项文学评选活动及其奖评结果是何等关键!正如我们所看到那样,第三届茅盾文学奖的评奖结果,全然回避了1985至1988年间长篇创作领域最富特点也最有艺术发展意蕴的实践成果,对那一时期许多很有艺术价值且艺术反响不凡的创作现象和作家作品,采取冷漠的和忽视的态度;甚至在其客观上标志的评选范围和价值取向上,所选择的个别作家作品,也不堪与同期同类作家作品作比照相抗衡;以至即使我们愿意认定第三届茅盾文学奖评选结果中寄寓的种种“所导”“所倡”,具有永恒的和绝对的价值;参之以评选的结果,我们仍然有理由提出这样的问题:能不能为着表达“引导”而无视创作实践实绩,为着指认样板而在艺术标准上降格以求乃至指鹿为马,能不能借“引导”之名、行呼朋引友之实?据此,我们似乎可以就文学的评奖活动,归纳出一点结论:一旦评奖活动的真正的主持者和领导者所执守的种种“引导”与“提倡”,事实上是与作为评选对象的那一特定时期、那一特定范围的文学实践实态实绩相疏离的;那么,这一活动所由派定的视野与视线,就会变得极为偏狭;所能提取的评判标准,便会相当乏味,相当缺乏文学的“学科”意义上的和现时态创作状貌实绩方面的规定性;所能容纳的评选方式,便是“画地为牢”杂以“任人唯信”;所难避免的选评结果,便是鱼龙混杂乃至鱼目混珠。正如既定时期的全国的长篇创作状貌实绩,既然是茅盾文学奖的选评范围和评选对象,一切“引导”便理应由它来提供艺术规范和质量参照,一切“提倡”亦应由它确立艺术的基础和实践的范型。如果可资“引导”的范型和可供“倡导”的样板,被同期的创作实践映衬得苍白无力,那么,不仅所欲“引导”的东西成了空中楼阁,所欲“提倡”的东西势如一纸空文,而且“引导者”自身反倒事前事后地疏离了文学主潮,甚至……其对文学事业、对文学的实践运动、对文学的创作群体和社会鉴赏基础所施以的亵渎,所造成的损伤和危害,是远远超出“区区”一两度文学评奖活动的,更不是容易弥补的或可以弥补的。
第三,是按着什么标准去评。对一个时期的文学,可以有政治的质量认证,也应该有艺术的和审美的质量认证。认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来源于且印证着特定专业的学术水平和实践技能。几十年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几乎在每一时期,所谓政治的质量认证,标准的制定和运用,总是一目了然的,往往也是公之于众的且被不折不扣地执行的;而所谓艺术的和审美的认证,则不幸总是居于从属的和附加的地位;标准,也往往并不取自文学发展实践及其理论形态的最新的和最高的成果,而是见出了僵化的、“外行”的或者是以偏概全的、先入为主的眼光,因而不可能不是含混不清的和经不起辨析的,往往也只能是任由可以“说了算”的那一部分人“见仁见智”地制定和执行;以至在许多文学的评奖活动和评选结果中,所谓政治上合格而艺术上“过得去”的作家作品总是最容易被选中;而在艺术和审美上不同凡响、不拘格套的作家作品,即使侥幸不被忽略不计,充其量也不过是担当区区“点缀”罢了。所谓“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这种不合时宜的文学价值观和评判标准,事实上,在对文学作宏观的或微观的“评说”(其实更重要的并不在“说”上或者仅仅意味着一家一人之“说”)时,至今依然居统治地位,继续为某些部门和某些文学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所坚持所沿用;而文学的创作家和理论批评家,对所谓“本行当”及其状貌实绩,究竟拥有多少发言权和自决权,我们只消看一看茅盾文学奖这样一种“纯粹的”文学的学术活动,居然历来是在不予公开候选范围和候选条件的情况下圈定评委,居然历来是在不予阐明评选的艺术标准的情况下展开工作并敲定评选结果,拿出了第三届评选活动的奖评结果,就足以明了!至于评奖及其选评结果,是否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能不能成功地“引导”文学提高专业水准,倒也毋庸赘述了!
1994年10月10日草就
原载《当代作家评论》199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