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育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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箴言十二

近人白德飞(Butterfield)氏所著之《婚姻与性和》Oliver M·Butterfield, Sexual Harmony in Marriage.中,其开始一页,即引失姓氏者之箴言十二则,题曰《婚后之智慧》(Married Wisdom),极合实用,特译之以为本《晶》阅者之参考。箴言如下:


(一)夫妇两人,万不可同在一时发怒。

(按常常相打、相骂、掼家具之夫妇,必两人同时发怒者。)

(二)不论独居或在人前,夫妇两人决不可互相以言语嘲弄。

(按,“以言语嘲弄”五字,原文作“talk at”,谓“意在此而所指在彼”也,即吾乡“打怪话”之意。)

(三)非遇火警时,夫妇讲话,声音不可过高。

(按,吾国人讲话声音未免太高,尤其是小剪发店中之扬州“师傅”及吾家中所雇用之扬州“奶奶”也。)

(四)非亲见过失之不可补救时,万勿咎贵。咎责亦非和声软气不可。

(按,吹毛求疵,最易伤夫妇之爱情。)

(五)万不可因小过而以言语辱骂。

(六)夫妇皆不可作利自己而伤对方之言语。作此种言语者,其行为必卑陋者也。

(七)夫妻因事离别,虽为时只一日,亦当刻刻记念对方恩爱之辞。

(八)夫妇见面,不论何时何地,各应表现欢迎之状。

(九)日中有怒气,有怨气,万不可任其过夜而不消除。

(十)汝如有过误,当即直认而求原谅,万不可听之自然。

(十一)未婚时及初婚时之快乐光阴,至老不可忘记。

(十二)已成之事,虽悔亦无法挽回;未成之事,可以竭力行之。

(按,“成事不说”,为吾人处世紧要条理之一。)

原载一九三六年九月九日《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