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汞废物特性分析与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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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际汞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1.3.1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实施

2013年10月,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在日本签署通过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添汞产品、用汞工艺、大气汞排放、汞释放、汞临时储存、含汞废物及污染场地等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涉及含汞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含汞废物的管理要求[10,11]

①参照《巴塞尔公约》指导准则,并遵照缔约方大会将以增列附件的形式通过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下,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得到管理;②仅为公约允许用途、或环境无害化处置而得到回收、再循环、再生或直接再使用;③除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的情况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不得进行跨越国际边境的运输。

(2)添汞产品限期淘汰对相关产品领域含汞废物管理的影响

公约规定,对除牙科银汞合金外以外的6大类添汞产品(电池、开关和继电器、电光源、化妆品、农药和生物杀虫剂及局部抗菌剂、非电子测量仪器)明确了淘汰期限为2020年,同时公约的豁免条款规定,前5年是豁免登记,缔约方可根据自己医院享受5年的豁免,后5年为延期豁免,需要缔约方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得到延期豁免[10,11]

目前,我国电光源、电池、温度计、血压计等添汞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含汞废物包括废荧光灯管、废电池、废温度计及血压计、含汞活性炭、含汞粉尘、含汞污泥等,其中含汞废物产生量较大的是废旧荧光灯管、废电池等,危害性较大的含汞废物是含汞活性炭、含汞污泥等。而在以上添汞产品淘汰期限以内,该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汞废物数量逐渐减少。目前,我国对电池、荧光灯管的管理是以降低产品中的汞含量为主,使其低于公约中所要求的最低限值,同时对历史遗留的废旧荧光灯管和电池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理。

(3)原生汞矿关闭及用汞工艺淘汰对该行业含汞废物管理的影响

公约生效后,禁止新建原生汞矿,15年内关闭所有原生汞矿,期间原生汞仅可用于公约允许用途或含汞废物处置。禁止新增氯碱生产、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催化剂的乙醛生产、氯乙烯单体生产以及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或乙醇钾的生产等用汞工艺。限期淘汰氯碱生产、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催化剂的乙醛生产,淘汰期限分别是2025年和2018年,其中氯碱生产的最迟淘汰期限是2030年或2035年,乙醛生产的最迟淘汰期限是2023年或2028年。10年内逐步淘汰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或乙醇钾的生产和使用含汞催化剂的聚氨酯生产。严格控制和减少汞的使用和排放,其中氯乙烯单体生产,需在缔约方大会确认无汞催化剂技术和经济均可行5年后禁止使用汞催化剂[10,11]

1.3.2 《巴塞尔公约》涉汞污染控制要求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和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当减少至与环境无害管理相符合的最低限度。汞及其化合物是《巴塞尔公约》列为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

公约中对含汞废物相关领域的污染控制要求要点包括如下方面[12]

• 各缔约国应保证将其国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减至最低限度。

• 保证提供充分的处置设施用以从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

• 保证在其领土内参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管理的人员视需要采取步骤,防止在这类管理工作中产生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污染,并在产生这类污染时,尽量减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 在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和有效管理下,把这类废物越境转移减至最低限度,进行此类转移时,应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此类转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在废弃物越境控制上,《巴塞尔公约》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施行严格控制:

• 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成员国之间必须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即出口国应当书面通知废物越境转移可能影响到的所有国家。在收到进口国和经过的国家的书面同意之前,出口国不应当许可废物产生者或者出口者开始实施越境转移。

• 成员国不应当许可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出口到非缔约国或者从非缔约国进口此类废物。

• 当越境转移根据合同的条件无法完成时,出口方有义务运回已出口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即便是在有关各方事先表示同意的情况下。

• 规定涉及越境转移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须按照有关包装、标签和运输方面普遍接受和承认的国际规则和标准进行包装、标签和运输,并应适当计及国际上公认的有关惯例。

• 规定在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中,从越境转移起点至处置地点皆须随附一份转移文件。

• 每一缔约国应规定,拟出口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必须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他处处理。

• 产生危险废物的国家遵照本公约以环境无害方式管理此种废物的义务不得在任何情况下转移到进口国或过境国。

1.3.3 国外涉汞法律法规及标准

(1)美国

美国的涉汞排放法律法规包括《2008汞出口禁令》《1996含汞和充电电池管理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RCRA)》《安全饮用水法》及相关涉汞规定标准等[13]

①《2008汞出口禁令》 该法案包括汞出口和长期汞的规定管理和存储。主要包括以下3种规定:一是对受联邦机构管辖或控制的汞实施禁止销售、分销、转让和出口元素汞,包括能源和国防部持有的库存汞;二是从2013年1月开始,美国禁止出口元素汞;三是2010年1月1日以前,由美国能源部(DOE)指定一个或多个能源部设施在美国长期管理和储存元素汞。

②《1996含汞和充电电池管理法》 该管理法的宗旨是逐步淘汰电池中的汞,并提供高效、符合成本效益的废旧镍镉(Ni-Cd)电池,使用小密封铅酸(SSLA)电池和某些其他调节电池。法规适用于电池和产品制造商,电池废物处理机构以及某些电池和产品进口商零售商。

③《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RCRA)》 该法案要求EPA对危险废物尤其是汞废物开展包括从废物产生、储存、运输及处理处置的过程全生命周期管理。EPA建立了含汞废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标准,这些含汞废物必须满足以上标准(家庭产生的含汞废物及极少量的含汞废物除外)。该法案同时规定了含汞废物焚烧的标准限值。美国各州主要负责实施RCRA计划,其要求可能比联邦要求更严,如一些地方州已经确定了特定的含汞废物,如牙科汞合金,其需要更严格的处理和处置。

(2)欧盟相关法律法规[14]

①(EU)2017/852 该法规是关于汞的相关规定,2017年5月24日,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发布法规(EU)2017/852,新法规规定了金属汞、汞化合物、汞混合物以及汞添加产品的制造、使用、储存和贸易要求,并增加了汞废物的管理方式,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汞和汞化合物的不良影响。新法规自欧盟公报公布后第二十天生效,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②电池指令(91/157/EEC) 该指令是对含有一定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规定的指令,该指令规定成员国禁止销售含有质量分数超过0.0005%的汞的电池及蓄电池,包括电器中的电池。同时规定了纽扣电池和按钮用电池的最高汞含量为2%。

③限制指令(76/769/EEC) 该指令是对成员国限制销售和使用危险物质和制剂的有关规定。该指令规定汞化合物不得用作以下物质或制剂成分,如微生物防止结垢制剂,船体、笼子、浮子、网和任何其他器具上的防腐制剂,工业纺织品和纱线浸渍制剂,不得用于工业废水治理的化学药剂等。

④杀菌剂产品指令(98/8/EC) 该指令规定成员国应按照指令批准销售和使用杀菌剂(这些杀菌剂是已经发布的低风险产品),这些杀菌剂含有的活性物质包含在该指令规定的附件中可以被允许批准或注册,而附件中所列活性物质不包含汞,因此,该指令禁止国家或地区使用含汞杀菌剂。

⑤对植物保护产品的禁令(79/117/EECD) 该指令禁止投放市场和使用含有某些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全面禁止植物保护产品使用汞。

⑥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指令(98/79/EC) 该指令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产品使用硫柳汞防腐剂没有限定,但应充分考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⑦机动车辆型式认可指令(70/156/EEC) 该指令是基于《欧共体条约》第95条,并考虑环境影响而制定的。该指令中的EC条约规定禁止含汞车辆生产和使用。

⑧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2000/53/EC) 该指令规定成员国应确保2003年7月1日以后投放市场的车辆使用的材料和部件中不包含附件中所列的汞等有毒物质(附件中所列的汞可能包含在灯泡、仪表板等)。

⑨电子指令(2002/95/EC) 该指令规定电气电子产品限制使用汞,成员国应在2006年7月1日起,确保新的电气电子产品不含汞。

⑩进出口条例[(EC)No304/2003] 该条例执行《鹿特丹公约》事先知情同意书(PIC)程序。该条例列出了关于汞化合物进口出口的要求,其中规定了禁止出口含汞化妆品、肥皂等。

化妆品指令(76/768/EEC) 该指令规定成员国应禁止使用含有附件所列物质的化妆品,如汞及其化合物。允许使用某些防腐剂,如最大汞浓度为0.007%的盐和硫柳汞(仅允许用于眼部化妆和去眼部护理产品)。

药品指令和法规[(EEC)No2309/93] 该指令和法规没有对药品中的防腐剂硫柳汞和硝酸苯汞等进行禁止的禁令,只是对这些药品要求应评估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 欧盟各成员国对含汞医疗设备如临床温度计、血压计和牙科材料的要求应符合CE标志,并逐步淘汰牙科汞齐和禁止使用汞合金等。

(3)德国涉汞法律法规[15,16]

德国涉汞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防止空气污染有害影响法》和废水排放标准的涉汞部分,其中《防止空气污染有害影响法》中规定:①固体燃料燃烧废气排放,汞排放限值为日平均0.03mg/m3、小时平均0.05mg/m3、半小时平均0.06mg/m3。②垃圾焚烧废气排放,汞排放限值为日平均0.03mg/m3、半小时平均0.05mg/m3。③无机颗粒物废气排放,汞及其化合物排放质量流量限值为0.25g/h、质量浓度限值0.05mg/m3。德国废水排放涉汞标准规定化工厂、生物废物处理、物理化学方式处理废物及废油处理、金属加工、废物储存过程产生的废水及洗衣废水中的汞限值为0.05mg/L。

(4)挪威汞减排行动计划[17]

挪威汞减排行动计划是由挪威皇家环境部发布实施的,其行动计划的目标:一是到2010年汞排放量与1995年相比大幅下降;二是到2020年,汞使用和排放在一代以内消除。该行动计划包括以下十条:

①在2005年期间,禁止用汞产品使用汞(特殊重要的领域除外)。

②继续严格控制制造业的汞排放。

③减少废物焚烧和填埋的汞排放量,增加收集、合法处置含汞废物的比例。

④倡导所有牙科手术过程安装汞合金分离器设备来收集95%以上的汞合金废料。

⑤获取更多关于汞的影响、作用和汞排放来源等方面的信息。

⑥致力于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汞问题文书,即新的约定或协议。

⑦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双边援助,帮助他们减少汞排放。

⑧参与继续监测北极的汞污染情况。

⑨在欧盟委员会中倡导建立积极有效的汞防治政策。

⑩由欧洲经济区财务机构提供资金来支持对新的欧盟成员国关于汞的行动计划的实施。

(5)瑞典禁止化学品(含汞)进出口及处理法规[18]

瑞典发布了禁止化学品(含汞)进出口及处理法规,主要规定了化学品的处理、进出口禁令,其中包括汞及其化合物的化学品的禁令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汞化学品、含汞货物等的定义、进出口规定及除外条件等。该条例规定含汞化学品、含汞货物不准在瑞典市场上流通,不准使用和出口。其中含汞货物指的是使用汞或添加了汞的货物和设备等。

(6)加拿大汞排放国家通用标准[19]

加拿大汞排放国家通用标准由加拿大国家环境部发布并实施,致力于在国家层面上对汞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减少汞排放的行动措施。主要涉汞行业排放标准包括贱金属冶炼、废物焚烧、燃煤发电等行业,其中对贱金属冶炼、废物焚烧开发了国家汞排放通用标准。

①贱金属冶炼汞排放通用标准 对于现有的设施,2008年之前,所有原生矿锌、铅和铜冶炼厂应用可实现的污染防治技术,实现环境大气汞排放指标:2g/t生产成品金属。对于新的和不断扩大的设施,在贱金属采选冶整个生命周期内,应用最佳可用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尽量减少汞排放,其指标为2g/t生产成品金属(锌、镍和铅)和1g/t生产成品金属铜。考虑一项汞抵消排放方案,以确保不会出现“净”排放增加。

②废物焚烧 对于任何规模的新建或扩建设施,应用最佳可用污染防治控制技术,如汞废物转移计划,以实现设施排放废气最大浓度如下:城市垃圾焚烧20μg/m3、医疗废物焚烧20μg/m3、危险废物焚烧50μg/m3、城市污泥焚烧70μg/m3

对于现有设施,应用最佳可用污染防治控制技术,以实现设施排放废气最大浓度如下:城市垃圾焚烧20μg/m3、医疗废物焚烧20μg/m3(处理量>120万吨/年)、医疗废物焚烧40μg/m3(处理量<120万吨/年)、危险废物焚烧50μg/m3、城市污泥焚烧70μg/m3

(7)加拿大含汞灯管国家通用标准[20]

加拿大的含汞灯具标准采取污染预防方法通过减少销售的灯的汞含量来减少汞的环境排放,将在含汞灯具生产、运输、填埋及焚烧等四个阶段减少汞排放。该标准规定,到2005年,加拿大销售的所有含汞灯管中的汞含量将比1990年降低70%,到2010年,其灯管汞含量降低80%。

(8)日本涉汞标准及规定[21]

日本涉汞标准及规定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及规定。主要内容如表1-5所示。

表1-5 环境质量涉汞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