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化妆品植物原料的命名
1.《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与原料命名原则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是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命名的指导性文件。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标识,以及进行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时,凡涉及《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当使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名称)中文译名通则中指出:
① 每个INCI名称对应一个标准中文名称。
② INCI名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药品名称相同的原料,除个别药用辅料名称外,译名皆按这两个资料中的中文名称命名。
③ 植物性原料的中文名称后面的括符内加植物拉丁文属名和种加词。
2.《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与植物原料名称释义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所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所列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原则上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为准。目录“INCI名称/英文名称”栏中,斜体字的表示为英文名称。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约1/3为植物原料。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使用时应当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及基原。一个序号后列出了两个名称的,表示为同一原料,使用时应选择INCI收录的或以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原则命名的植物原料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