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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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址与布局

工厂的选址必须遵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消防规划的专项要求。特别是涉及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厂,除了要确保工厂本身的防火安全外,还要考虑其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具体而言,工厂的选址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影响。

(一)本地环境的影响

依据地震、台风、洪水、雷击、地形和地质构造等自然条件资料,结合建设项目生产过程及特点,采取易地建设或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的对策措施。对产生和使用危险、危害性大的工业产品、原料、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和电离、非电离辐射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专门(专业)法规、标准的要求。例如,生产和使用氰化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在水源的上游附近等。同时还要考虑排水的影响,如果选址不当,工厂排水系统的缺陷将导致火灾扑救时废水的积涝或对水源的污染。

(二)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

除环保、消防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外,应考虑风向和建设项目与周边区域(特别是周边的生活区、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航空港和重要通信、输变电设施和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核电厂、剧毒化学品生产厂等)在危险、危害性方面相互影响的程度,进行位置调整,按国家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等。

例如,根据区域内各工厂和装置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分类,考虑地形、风向等条件进行合理布置,以减少相互间的火灾爆炸威胁;易燃易爆的生产区沿江河岸边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港区、水源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并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入江河的有效措施;公路、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或区域排洪沟严禁穿越厂区。与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危险、危害性大的企业应位于危险、危害性小的企业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使用或生产有毒物质、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有可能对河流、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生产装置及辅助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和水源地的下游及地势较低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三)消防给水要求

水是工业企业最主要的灭火介质,消防给水的便利性和可靠性是控制和起来扑灭火灾的重要保证,工厂选址布局中必须充分考虑消防给水的设计要求。

理想的厂址应该有足够的供水能力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建筑物的消防给水必须作为建筑设计的内容之一同时设计,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的最高处时,水枪的水柱仍不小于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四)本地消防力量

工厂选址所在地的消防力量对工厂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影响。关于选址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消防队接警后到达现场的时间,我国城市消防规划一般要求消防队接警到达辖区边缘的时间不超过15min。此外,我国的消防法明确规定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以确保企业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