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厂房、仓库防火间距的确定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满足扑救火灾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厂房、仓库与民用建筑相比较而言,一般在厂房和仓库内,加工设备、用电设备和可燃物质多,产生火灾的危险性较大。因此,其防火间距除应考虑耐火等级外,还要考虑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并应在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上适当加大。
(一)厂房防火间距的确定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表1.5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m
(1)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2)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表1.5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设置。
(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1.5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二)仓库防火间距的确定
(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6的要求。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的要求。
表1.6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表1.7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①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1.7的规定减少2m。
②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表1.4中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1.6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8的要求。
表1.8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m
①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表1.8的限制。
②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4)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