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POPs国际公约
为了推动POPs的淘汰和削减、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POPs的危害,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2001年5月23日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92个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了斯德哥尔摩公约,其全称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又称POPs公约。此公约被认为是继《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之后,国际社会在有毒化学品管理控制方面迈出的极为重要的一大步。
2001年5月,中国率先签署了《斯德哥尔摩公约》,这一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人类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而采取的共同行动,是继《蒙特利尔议定书》后第二个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明确强制减排义务的环境公约,落实这一公约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国家实施计划》),为落实《国家实施计划》要求,2009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10个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公告(2009年23号),决定自2009年5月17日起,禁止在中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滴滴涕用于可接受用途除外),兑现了中国关于2009年5月停止特定豁免用途、全面淘汰杀虫剂POPs的履约承诺,实现了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阶段性目标。
1998年6月在丹麦奥胡斯召开的泛欧环境部长会议上,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的32个国家正式签署了《关于长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LRTAP)框架下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禁止或削减POPs物质的排放并禁止和逐步淘汰某些含有POPs产品的生产。协议书中所提出的受控POPs共16种(类),除UNEP中提出的12种物质(杀虫剂、工业化学品和生产中的副产品)之外,还包括六溴联苯、林丹、多环芳烃和开蓬(十氯酮)。
事实上,符合POPs定义的化学物质还远远不止上面所提到的12种或16种,一些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已相继提出了关于新POPs的建议。2004年8月,欧盟在一份题为“化学污染:委员会想从世界上清除更多的肮脏物质”的新闻稿中提议扩大POPs名单,拟在《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加入下列10种新POPs:开蓬、六溴联苯、六六六(包括林丹)、多环芳烃、六氯丁二烯、八溴联苯醚、十溴联苯醚、五氯苯、多氯化萘(PCN)和短链氯化石蜡。另外一些被学术界或非政府组织提名的新POPs物质包括:毒死蜱、阿特拉津和全氟辛烷磺酸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