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技术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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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特征

1.2.1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

在我国,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性质等,结合突发性事件的相关规定,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可以分为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核事故等级的划分。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按照颜色对人的视觉冲击力的不同,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一般指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中。

橙色预警(Ⅱ级),指重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计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指较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件临近发生,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指一般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用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等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有两方面的用意:其一是比较醒目,便于公众识别和判断;其二是方便文化程度较低的弱势群体辨识。但是用颜色表示不同含义,必须在公众接受了一定程度的宣传和教育,了解不同颜色所代表的具体意义的基础之上,才能不失其本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与应急主体的关系见表1-1。

表1-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与应急主体的关系

表1-1大致规定了各级政府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管辖范围。一般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较大级别的事故由地级市的人民政府领导;重大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特别重大的事故则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可见,我国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主体是逐级对应的。这是因为政府的级别越高,其所握有的资源也越丰富,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置能力也越强。

虽然我国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行了分级,但这个分级并不是很完善,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①“就高”原则 我国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界限并不十分明晰,缺乏详尽的判断标准,当发生了突发性事故,但其发展形势还不十分清楚时,划分事故等级应当遵循“就高”原则,尽量将其划分为高一级的等级,以确保其能得到更完善的处置。

②灵活性原则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会经历一个量变引发质变的过程,也就是说事态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对事故等级的划分也应当体现出这种动态性。随着事态的发展,对事故的等级进行相应的调整,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灵活对待,以达到既解决问题,又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

③“三敏感”原则 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等级划分时,对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和敏感性质的事件定级要从高。对“三敏感”事件从高定级有利于分清责任主体,使责任主体能够积极开展先期处置,防止这类敏感性事件扩大升级。同时,由行政级别高的政府处置敏感性事件,有利于实现应急资源的合理配置。

1.2.2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特征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不同于其他突发性事件,也不同于一般污染事故,主要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发生时间的突然性

东汉文字学家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突”字的解释是:“从穴中犬也”,意思是说狗从狗洞里猛然蹿出,比喻情势非常紧急。突发事件往往都是平时累积起来的各类矛盾、冲突长期没能得到圆满的解决,在超越一定界限后突然爆发。例如,一般的环境污染是一种常量的排放,有固定的排污方式和途径,并在一定时间内有规律地排放污染物质。但突发环境事件则不同,它没有固定的排放方式,往往突然发生、来势凶猛、令人始料未及,有着很大的偶然性和瞬时性。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伴随而来的可能就是有毒有害物质外泄,引发火灾、爆炸等灾难,如果是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其无孔不入,很快就可能扩散到居民区,直接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污染范围的不确定性

由于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原因、事件规模及污染物种类具有很大未知性,所以其对众多领域如大气、水域、土壤、森林、绿地、农田等环境介质的污染范围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后果可能是不一样的,其始终都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人们很难根据经验对其发展方向作出判断。在不同的地区,由于其地理环境基础、经济发展状况等都是不同的,可能导致同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污染状态和范围不同。例如,相同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在拥有雄厚经济基础和相对完善的抗灾救灾保障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就不会产生太大的威胁,但如果发生在一些相对贫困的国家,由于其缺乏相应的应对保障机制和资金支持,就有可能对其产生致命的打击。

另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许多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后果都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一些新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出现,更加剧了其污染范围的不确定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各类次生、衍生灾害。总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往往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不良后果的性质、强度和范围等都很难预测和确定。

(3)负面影响的多重性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往往表现为在极短时间内一次性大量泄漏有毒物或发生严重爆炸,如果事前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则一般短期内难以控制,破坏性大,损失严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不仅会打乱一定区域内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还会造成人员死亡、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会使特定多或不特定多的社会公众在生命、健康和财产方面遭受巨大损失,影响和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使国家安定面临挑战。例如,2005年吉林某化工厂爆炸事件后,松花江受到严重污染,哈尔滨市因检修管道,全市停止供应自来水4天,近300多万市民的用水受到威胁,结果各类“小道消息”满天飞,引起市民恐慌,超市里各类饮品被一抢而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例如溢油事件会对海洋、江河等水域生态环境及周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严重、持续影响。作为中国近海最常见的重要环境灾害之一,海洋溢油事故在过去几十年中未曾停歇。据国家海洋局统计,中国沿海地区平均每4天发生一起溢油事故。仅1998~2008年间,中国管辖海域就发生了733起船舶污染事故。

此外,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事件造成水体、土壤等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使环境难以恢复,直接影响居民用水安全及生产活动;易燃易爆事件的发生一般比较猛烈,其影响范围难以确定,易造成人员伤亡;核泄漏污染事件的影响范围广、作用时间长、所需救援力量大,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4)健康危害的复杂性

由于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规模、发展趋势各异,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互有交叉作用,所以具有复杂性。

有时候,事故发生的瞬间就可引起急性中毒、刺激作用,造成群死群伤;而对于那些具有慢性毒作用、环境中降解很慢的持久性污染物,则可以对人群产生慢性危害和远期效应。

(5)处理处置的艰巨性

由于事故的突发性、危害的严重性,很难在短时间内控制事故的影响,加之污染范围大,给处理处置带来困难。而且事件级别越高,危害越严重,恢复重建越困难。因为生态环境的支撑能力有一定的限度,一旦超过其自身修复的“阈值”,往往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和不可挽回的损伤。例如野生动物、植物物种一旦灭绝就永远消失了,人力无法使其恢复。要想解决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恢复生态系统的原有功能,必须在时间和经济上付出极其昂贵的代价。

可见,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势必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正常生活带来影响,不仅如此,它还会影响交通、工作、工业企业的生产等方面。另外,事故发生后,除了动员企业本身及社会力量进行救援外,还要各地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