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与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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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其特点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用国家强制性的权力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有了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又是以安全生产为目的的法律体系,还具有以下特点:

①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

②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③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

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步完善,用法制的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实现国家安全生产的目的,已成为现实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安全生产法律层级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具体地说,安全法律的层级可以分为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1)安全生产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2)安全生产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①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如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②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4)安全生产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如江苏省安监局颁布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等。

(5)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①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②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1.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⑥《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3.规章及文件

①《危险化学品名录》(原国家安监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1号);

②《剧毒化学品名录》(原国家安监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

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

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⑩《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4.标准和规范

①《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

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⑤《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⑥《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⑦《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

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⑨《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 50475—2008);

⑩《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8003—2007);

《安全色》(GB 2893—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2000);

《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规范》(SH/T 3059—2012);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

《石油化工球罐基础设计规范》(SH/T 3062—200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