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消防法》相关要点
我国现行的消防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对危险化学品储运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总则
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火灾预防
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③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三、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①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②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③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④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⑤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①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⑥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⑦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②~⑤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③~⑥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①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②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③谎报火警的;
④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⑤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