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与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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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点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011年4月22日颁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③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④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②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⑤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规定。

三、《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的要求

2015年1月30日颁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要求:

①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②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③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④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⑤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⑥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⑦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⑧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⑨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的要求

2014年11月24日颁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要求:

①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②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③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④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⑤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⑥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五、《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要求

2015年7月30日颁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要求:

①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②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③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④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⑤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⑥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⑦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⑧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⑨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⑩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五章4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企业提出的要求包括:

1.安全生产费用的构成和管理

第三条规定,《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2.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第八条规定,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①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②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③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④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规定,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①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②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3.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条规定,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②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③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④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⑤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⑦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⑧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⑨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②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③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④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⑤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⑥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⑧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⑨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⑩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