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的概念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和人造的。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场合,叫法或者说称呼是不一样的,如在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统称化工产品,而不单称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都称为危险货物。在储存环节,一般又称为危险物品或危险品。作为危险货物、危险物品,除危险化学品外,还包括一些其他货物或物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称呼也不一样。如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称为“化学危险物品”;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关键性名词由“化学危险物品”变为“危险化学品”;2011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经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称“危险化学品”;在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称“危险物品”。
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目前,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分类,这种分类适用于我国危险货物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二是根据GB 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的分类,这种分类与联合国GHS接轨,是符合国际标准的分类方式,对我国化学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对外交往有促进作用。
由于前者是我国传统习惯上使用的分类方法,因此常称为老分类法,后者称为新分类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制、制度、规范将逐渐与世界接轨,新分类法也将逐渐取代老分类法。
1.老分类方法
老分类方法是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国家标准》(GB 13690—92)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等对危险货物分类时沿用了这种分类方法。
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的危险性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易于自燃的物质及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九大类,共21项。其中,前八大类为危险化学品。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
第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品;
第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第二类:气体。
第1项:易燃气体;
第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3项:毒性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第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第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五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1项:氧化性物质;
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1项:毒性物质;
第2项:感染性物质。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性物质。
第九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2.新分类方法
新分类方法采用的是国际通行的分类方式,根据GB 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
(1)实行国际通行的分类方式的优点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数千万种化学物质,常用的约7万种,且每年大约有上千种新化学物质问世。多年来,联合国有关机构以及美国、日本、欧洲各工业发达国家都通过化学品立法对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包装和标签做出明确规定。各国对化学品危险性定义的差异,可能造成某种化学品在一国被认为是易燃品,而在另一国被认为是非易燃品,从而导致该化学品在一国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而另一国却不认为是危险化学品。在国际贸易中,遵守各国法规的不同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要求,既增加贸易成本,又耗费时间。为了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同时为尚未建立化学品分类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安全管理化学品的框架,有必要统一各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消除各国分类标准、方法学和术语学上存在的差异,建立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2)国际通行分类方式的起源
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UNCED)与国际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于1992年通过决议,建议各国展开国际间化学品分类标签协调工作,以减少化学品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并同时减少化学品跨国贸易必须符合各国不同标示规定的成本。为此,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UNCETDG)联合制定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该系统文件由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并正式公告,2003年7月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会议正式采用GHS,每两年更新一次,并要求各国2008年前通过立法实施GHS。
(3)新分类方法在我国的推行
为执行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第二修订版(ST/SG/AC.10/30/Rec.2)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及公示的要求,我国于2009年6月将《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修订为《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并于2013年发布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X系列国家标准。这些标准把化学品危险性分为28种(原为26种,后来增加了两种吸入危害、臭氧层危害)95项,其中81项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三大类,即理化危害(16种)、健康危害(10种)和环境危害(2种)。详见表1-1。
表1-1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
(4)新分类方法对应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年2月27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正式发布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其中共2827条目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此外,符合2828条目规定的条件[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的也属于危险化学品。
2015版目录关于化学品危害性的分类实现了与联合国GHS的接轨,尤其是将化学品致癌、生殖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潜在健康和环境危害纳入评估范畴,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化学品危害管理力度的提升,也有利于我国在化学品进出口、生产、储存和使用等环节有效实施联合国GHS制度,切实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三、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为了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安监总管三〔2013〕12号”文件分两批公布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
1.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①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②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③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min便燃烧的液体);
④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min便燃烧的固体);
⑤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千克物质在任何1min内释放10L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⑥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共60种,见表1-2。
表1-2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2.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共14种,见表1-3。
表1-3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对于以上74种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应特别关注。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辨识依据
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4和表1-5。
表1-4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表1-5 未在表1-4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
注:以上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依据GB 12268确定,急性毒性类别依据GB 20592确定。
②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a.在表1-4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4确定。
b.未在表1-4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1-5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4、表1-5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②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 (1-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