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含铅废物风险控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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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含铅废物国内外环境污染控制及管理技术要求

2.1 发达国家对含铅废物的环境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技术要求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含铅废物的管理工作,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上几个主要的发达国家就开始着手建立含铅废物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与相关的国际条约相比,具有更强的执行力。迄今,发达国家在应对含铅废物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立法,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发达国家含铅废物管理发展大体经历5个发展阶段:(a)认识问题和制定法规;(b)确定一个管理权威机构;(c)建立法规基础,包括识别废物类别及处置、贮存、处理设施所需条件及废物产生者处置条件;(d)发展处理处置能力;(e)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及监督实施体系。 

2.1.1 美国对含铅废物的环境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技术要求

美国既是世界重要的矿山铅生产国与出口国,也是铅产品进口国。现阶段,美国对含铅废物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针对铅制品回收再生阶段,特别是废铅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和处置。 

美国控制含铅废物的法律法规分联邦法规、州法规和地方法规三个层次。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含铅废物依法实行从摇篮到坟墓(cradleto grave)的全过程管理,1976年就颁布了《固体废物处置法》,此外,还制定了上百个关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分离、运输、处理、处置、回收利用的条例、规则、规范、标准和指南等,形成了一系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了控制危险废物不适当的处置、非法投弃和失效的废物填埋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于1980年制定了超基金法(CERCLA),主旨是对重大的污染场地进行净化,政府设立了16亿美元的“危险废物净化信托基金”;1986年又制定了“超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SARA),1991年基金额增到85亿美元,美国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包括联邦级和地方级,除联邦政府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资源保护回收法》、《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外,联邦环保局还制定了上百个关于其收集、贮运、分离、运输、处理处置、回收利用的条例、规则、规范、标准、指南等。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制度、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度、处理、贮存、处置设施许可证制度等。具体如表2-1所示。

美国对含铅废物的风险控制采用全生命周期控制技术,从联邦法规、州法规和地方法规三个层次进行立体的风险管控,从含铅废物的收集、贮运、分离、运输、处理处置、回收利用等环节全方位进行风险防控,是世界上风险管控最严厉的国家。

表2-1 美国控制含铅废物相关法律法规  

2.1.2 加拿大对含铅废物的环境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技术要求

加拿大的铅锌矿开采量不是很大,因此加拿大非常重视对于再生铅的环境风险控制。加拿大十分重视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制定了许多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条例与处理技术原则,如《危险物质运输条例》、《有害废物管理条例》、《有害废物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原则》、《有害废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自1990年以来,加拿大政府推出了一项减轻废物负担、节约资源的绿色计划,并与各省签订了有关净化计划,即总量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加拿大在危险废物治理方面实现所谓的4R原则,即Reduction(减量化)、Reuse(重复利用)、Recycling(再生)和Recovery(回收)。加拿大还特别针对含铅废物的风险控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表2-2所示。

表2-2 加拿大含铅废物风险控制相关法规、标准  

2.1.3 澳大利亚对含铅废物的环境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技术要求

澳大利亚是全世界上铅储量最高的几个国家之一,每年出口大量的铅矿、铅制品,因此澳大利亚每年产生大量的含铅废物,对澳大利亚的环境产生了较大的环境风险,因此澳大利亚政府同样非常重视对含铅废物的控制与处置。1992年5月,澳大利亚加入了巴塞尔公约,目的是规范进出口、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

澳大利亚在环境风险控制上,国家层面宏观制定了相关法律进行管理,如为含铅废物确立了《联邦工业化学品(通知和评估)法案》(1989年)及《危险废物(进出口)法案》(1989年)。明确规定了含铅废物为危险废物,在含铅废物处理处置上直接受到国家的控制。

2.1.4 日本对含铅废物的环境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技术要求

在日本含铅废物处理,特别是废铅蓄电池多是多由民间的回收商或拆解商回收废铅蓄电池后,进行回收精炼并作为再生铅销售。为减少废铅蓄电池的环境风险,以及提高废铅蓄电池的回收率,在日本原厚生省和原通产省的要求下,从1994年10月起,电池工业协会会员中从事电池生产的企业开始实施“铅回收利用计划”。

日本与废弃物处理处置有关的法规包括:1部废弃物处理法(政府令、省令等7项;告示等15项;通知143项)、1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法、1部产业废弃物特定处理设施建设法(政府令、省令2项;告示等2项)、1部特定有害产业废弃物输出入法(政府令、省令6项;告示等2项)、1部促进容器包装的分别收集与再商品化法(政府令、省令4项;告示等2项)、1部净化槽法(政府令、省令8项;告示等15项;通知34项)、1部广域临海环境建设中心法(政府令、省令2项;通知5项)、1部下水道建设法(政府令、省令2项;通知6项)和1部环境事业团法(政府令、省令3项;告示1项;通知2项)。除此以外,日本与再生资源利用有关的法规1部,有关的政府令、省令14项,以及公告1项。

2.1.5 德国对含铅废物的环境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技术要求

德国也非常重视危险废物的处理,政府先后颁布了12部法律法规。例如,德国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有联邦法和地方法,包括《废物清除法》、《防止污染扩散法》、《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条例》、《废物鉴别条例》、《废物运输条例》、《污染源登记条例》、《污染控制法》、《环境统计法》等,采用了危险废物清除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清除机构制度和许可制度运输货单制度、废物鉴定、登记制度和废物交换制度以及政府对废物清除活动财政援助制度等。

2.1.6 发达国家对含铅废物的环境污染控制及管理技术经验借鉴

通过查阅和学习国内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危险废物管理比较先进的思路,选取了国外对含铅废物的管理情况进行了重点介绍,获得了很多经验和知识,对我国含铅废物风险控制及环境管理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通过总结,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

①含铅废物的管理必须要具有成熟的法律体系,同时要保持对法律的强大的执行力,来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切实做到守法经营是确保环境安全的首要途径。

②结合我国含铅废物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的环境风险控的管理方法,也是当前需要重点研究、落实的一个方面。

③我国的含铅废物产生于多个行业、多个工艺,成分相当复杂,针对不同的含铅废物,其处置或利用的技术也是大不相同,对专业化程度的要求特别高,企业处置或利用含铅废物的技术到底能否达到国家要求、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又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

④对于含铅废物应重视其对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的累积性风险,并加强全面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