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一 报关岗位认知
一、报关认知
(一)报关的概念
报关是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进出境密切相关的职业服务行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中,存在着大量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出境的活动。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是国际通行规则,也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并向海关办理相关申报、纳税等通关手续。由于办理进出境货物的通关手续需要由熟悉国际贸易业务,精通海关法律法规、海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的专业人员办理,因此,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为社会提供专门办理通关手续的专业技能服务——报关。
本书论述的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称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进出境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及其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依法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二)报关的分类
1.自理报关与代理报关
从委托关系的角度,报关可以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两种形式。进出口货物收发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称为自理报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办理报关手续,称为代理报关。
根据法律行为责任承担者的不同,代理报关又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直接代理报关与间接代理报关的区别在于:在直接代理报关中,报关企业(代理人)报关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人);而在间接代理报关中,报关企业(代理人)应当承担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人)自理报关时所应当承担的相同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报关企业大多采取直接代理形式报关,间接代理报关主要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营运人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2.逐票报关与集中报关
逐票报关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每次进出口时的实际状态,根据规范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逐票逐次向海关进行申报。这是一种常规的通关方式。
集中报关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规定》,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这是一种特殊的通关方式。
适用集中报关的进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2)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3)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3.有纸报关与无纸报关
有纸报关,也称为纸质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纸质报关单履行申报义务的方式。
无纸报关,也称为电子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报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上传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无纸报关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互联网方式,对进出口货物电子申报数据进行自动处理的一种先进的报关方式,具有数据处理自动化程度高、通关速度快、成本低等特点。
4.口岸报关与属地报关
按照报关地点的不同,报关可以分为口岸报关和属地报关。口岸报关是指在货物的实际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属地报关是指在报关单位的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区内办理报关手续。
2006年以来,我国海关启动了全面深化区域通关的业务改革,首先实施了跨关区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这种模式下,对于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在其注册地海关履行申报义务,海关在口岸放行环节履行其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责。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还可自主选择向属地(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区内)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的报关方式,货物由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从而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2013年11月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进一步拓展为“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即结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措施,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类企业且报关企业为一般信用类以上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为一般认证企业且申报单位为一般信用企业以上进出口货物,除布控查验货物外,也可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两种通关方式如图1-1所示。
图1-1 属地报关
根据《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署党发[2014]35号)精神,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是海关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任务,其结构支撑是“两中心三制度”,即建设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改革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协同监管。
“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是通关流程再造的核心内容,改变海关接受申报、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的“串联式”作业流程,由企业完成报关和税款自报自缴,安全准入风险主要在口岸通关现场处置,税收风险主要在货物放行后处置(已缴纳税款或提供有效担保)。在开展安全准入和税收风险防控时充分考虑企业信用。
5.报关增值服务
报关增值服务主要有代理报检手续、代理国际货运和国内货运、关务咨询、预归类服务、代办原产地预确认手续等增值服务。以下主要介绍关务咨询和预归类服务。
(1)关务咨询。关务咨询是指以通关业务为核心,围绕企业经营背景和特点,结合海关等政策环境,研究、策划、解决企业国际贸易货物通关运作及与此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也可称为通关业务咨询或关务管理咨询。按专业层次,关务咨询可分为通关运作咨询和通关管理咨询。
通关运作咨询是指以报关作业及其相关作业行为为核心的实务操作方法探讨和行为方式选择。其业务涵盖范围主要包括:通关政策解读与运用,供应链信息沟通、确认的方法,货物通关数据备案、报关操作的办法等。通关运作咨询是关务咨询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进出口货物通关有着直接的专业支持作用。
通关管理咨询是指以设计、构建通关管理模式、通关控制系统为核心目标的系统解决方案的研究与选择。其主要业务内容涵盖关务管理组织、关务作业流程、关务作业标准、关务运作核算、关务信息管理、关务作业团队等。通关管理咨询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专业解决企业与供应商、客户、海关、外管、税务的关务对接和信息交流,并借此促进企业关务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信息化,确保进出口货物通关顺畅、成本可控、核算专业、管理有序,并借此塑造良好的海关信用和公众形象。
按业务范围,关务咨询可分为通关专项咨询和系统解决方案咨询。专项业务咨询也称个案业务咨询,主要是针对具体事项、具体问题的专项策略研究和专门办法探讨;系统解决方案咨询则主要是针对所有涉及事项、所有涉及范围的完整策略研究和系统解决办法选择。
小案例
某一外资企业员工因工作出色,学习能力强,该企业继续教育部门派其前往母公司考察学习半年专业技能。该员工在学习期间省吃俭用,节约外汇,回国前用自己节省下的食宿补助购买企业机床用铣刀刀片2盒(共100片),价值2000美元。飞回国内时,他认为无须申报,选择通过“绿色通道”,海关例行检查发现后货物被查扣。为此,该员工及所在企业向你所在报关单位咨询。若你是某报关企业员工,将会合理建议哪些关务手续?
通关业务咨询方案的策划、设计和实施组织,是关务核算管理综合知识的系统运用,是工作经验和客观环境的有机结合,是专业技能的集中体现,是报关职业工作中颇有专业高度和技术难度的挑战性工作。
(2)预归类服务。预归类服务是指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单位(简称预归类服务单位),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签订“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委托协议”),对其拟进出口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并出具“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意见书”(简称预归类意见书)的民事行为。
预归类服务单位是指经中国报关协会评估从事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的单位。预归类服务单位的资质牌匾和证书由中国报关协会统一监制。预归类服务人员是指经中国报关协会组织的预归类专业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从事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的人员。预归类服务人员应在预归类服务单位开展预归类服务。正常情况下,预归类服务单位应当自签订“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协议”后,且预归类服务单位在接到委托人交付齐全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归类服务,签发预归类意见书给委托人,并通过预归类服务网络系统(全国预归类服务平台)发送海关。预归类服务单位发现商品归类错误时,应立即在预归类服务系统里对该份预归类意见书进行撤销标注,并书面通知预归类服务委托人终止使用该预归类意见书,同时将预归类意见书收回。委托人接到预归类服务单位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意见书。预归类服务单位应按相应程序重新进行商品预归类。
“全国预归类服务平台”(www.hscode.net)是预归类服务单位接受预归类委托人委托,开展预归类咨询服务的全国性统一网络平台。所有预归类单位统一在该平台上开展预归类服务。预归类委托人可通过预归类服务系统发布需求信息,并指定某一预归类服务单位为其提供预归类服务。预归类单位可通过预归类服务系统接受预归类委托人委托,与委托人签订“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委托协议”,为其提供预归类服务,并将“预归类意见书”电子数据上传至海关H2010通关管理系统,也可通过系统打印纸质的意见书交给委托人。
二、报关单位管理措施认知
(一)报关单位的认知
根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单位具有以下3个基本特征。
(1)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必须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后,方可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这是成为报关单位的前提条件。
(2)必须在中国境内。报关单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这就意味着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不能成为报关单位。所谓境内,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在中国关境内依法成立。
(3)报关单位是一个集合概念,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类主体共同构成。
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向海关登记注册后,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业务。
从所有制结构来看,收发货人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具有企业数量多但报关单量相对较小等特点。近年统计数据显示,收发货人约占全国报关单位的98%,但其年报关单量仅占年报关单总量的约15%。
由于报关业务要求报关人员不仅具备一定的操作经验和技能,包括熟悉单证规范填报、预录入操作、传送申报和办理报关手续等,还必须对商品归类、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调整、海关改革措施的跟进熟悉等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适应和应变能力。因此,为节约企业成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选择委托专业报关公司代理报关的态势在上升。
除上述企业外,一些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临时有进出口业务的单位(组织),如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等,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注册登记后,这些单位就成了特殊的收发货人,获得了临时报关权,报关范围仅限于本单位进出口非贸易性物品。
②报关企业。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许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主要包括: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专业报关企业目前开展的主要业务类型有:代理报关、报检、查验、换单,代为办理海关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备案与核销等。另外,有些企业也提供一些质检服务,例如代为办理熏蒸处理、3C证明、旧机电备案等。为了提高通关服务的含金量,越来越多的专业报关企业介入物流衍生服务和咨询服务。目前,专业报关企业所服务客户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纺织服装、塑料橡胶、机电、食品饮料、化工等行业,但是根据产品类型来划分其部门和岗位的专业报关企业非常少,大多数专业报关企业按照服务区域、客户划分来设置部门,根据业务流程来设置岗位。而从国外报关企业的经验来看,成熟报关企业为增强其专业性,往往会依照产品类型设置报关师来进行复核和把关。这对我国报关企业的发展模式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
1.报关单位的海关注册登记管理
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该规定由《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海关对报关人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9号)和《海关报关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三个行政规章合并修订而成。
修订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取消报关人员的注册登记,改为以报关企业名义对其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备案;取消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进一步方便企业并降低企业成本;降低报关企业注册门槛,取消注册资本、报关人员人数等条件限制;简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将报关企业行政许可与注册程序合二为一,同时减少审批层级;大幅简化报关企业注册提交材料。
修订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发布意义在于:一是充分体现了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精神和要求,实施后将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降低就业门槛,释放就业活力,激发创业热情,将对报关服务市场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二是大幅降低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门槛标准(取消了150万元注册资本和报关人员人数限制),取消了报关企业关区内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等,简化了注册登记手续等,这些都将降低报关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三是扩大了企业自主用人权利,增加了报关企业的管理责任,增加了报关协会行业自律的管理责任,今后对报关企业的管理将会更多地由报关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根据该规定,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主要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临时注册登记三种类型。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未经许可不得报关。基于便民、高效的原则,以及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改为后置的做法,2014年公布施行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采用了两步并一步的简化做法,即在申请行政许可的同时办理注册登记。
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条件。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同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②报关企业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③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核发。经海关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经海关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两年。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④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3)临时注册登记。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2.报关单位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1)主要权利义务。报关单位有权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遗失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在补办期间仍然处于有效期间的,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从事报关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
(2)主要法律责任。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单位对其所属的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实施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暂停、撤销资格。对在海关注册登记、取得有关业务资格的企业,违反海关有关规定的,海关除给予相应的申诫罚、财产罚外,还可予以相应的资格罚。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条规定,报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整改,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的资格,直至撤销注册。
②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③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④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取消其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⑤报关单位、报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案例
报关单位册立
杨某为一进出口公司的综合业务经理,他发现本公司的进出口报关一直委托负责运输的货运代理公司办理,而货运代理公司又委托一家专业报关公司操作,往来手续烦琐且漫长。于是杨某向总经理建议本公司也向海关注册登记,自己的货物自己报关,并详细地向总经理说明自理报关单位和代理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
设问:若你是杨某,你能说明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企业注册过程与行为规则的区别吗?
3.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与AEO制度
2001年美国遭遇“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国际社会意识到全球贸易体系在面对恐怖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时的薄弱性。在原来立足于边境负责国际贸易事务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又赋予海关保障全球贸易安全的新使命。世界海关组织认为,国际贸易是世界经济繁荣的原动力,海关在加强全球供应链安全和通过税收征管与贸易便利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04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决定在上述指南基础上发展标准框架,2004年12月世界海关组织政策委员会采用了指南,初步形成了《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并于2005 年6月召开的世界海关组织年会上作为WCO成员必须实现的最低标准而通过的文件,包括中国海关在内的168个成员海关正式表达了实施《标准框架》的意向。
“AEO”即“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意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为了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目标,构建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实现贸易安全与便利方面的目标引入的管理制度。
WCO在《标准框架》中将AEO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经海关认可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AEO企业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这意味着任何从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企业,只要愿意且符合相应的国际供应链安全标准和要求,就可以被海关认证为AEO企业,从而获得作为AEO企业的一些便利。AEO制度的基本内涵是,海关以企业为基本合作对象,通过海关为守法、安全的企业提供最大化的通关便利,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AEO制度的构建,从本质上改变了海关与企业之间在传统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适应现代化海关制度建设及大监管体系建设改革需要,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中国于2005年6月在世界海关组织第105/106届理事会年会上签署实施《标准框架》意向书,此后的3年多时间里,中国积极进行AEO制度的研究和实践,逐步建立起中国海关的AEO制度。2010年11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基本建立了我国海关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2014年6月,国务院对外公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要求各部门、各领域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随着海关业务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方面,与国务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同时与国际海关接轨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因此,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7号令。
225号令公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就《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衔接方式进行了规定。《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AA类企业将直接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海关每三年对高级认证企业进行一次重新认证;A类企业将直接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海关将通过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并实行不定期重新认证;B类企业将直接过渡到一般信用企业;C类和D类企业将由海关按照信用管理办法重新审核并确定信用等级。
中国海关近年来大力推进AEO国际互认,对中国的高信用企业在国际海关间实施联合激励,给予最优惠的贸易便利,助推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2012年6月,中新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加坡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新加坡安全贸易伙伴计划>互认安排》。这个安排是中国海关签署的第一个AEO互认安排。
2014年5月,中国与欧盟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和行政互助协定>下建立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欧洲联盟海关经认证经营者制度互认安排的决定》(简称《互认安排决定》)。中欧海关根据2015年6月达成的联合共识对《互认安排决定》进行了修订,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互认实施后,中国3000多家高级认证AEO企业出口到欧盟的货物,在欧盟28个成员国海关通关时,均可以享受到和对方境内AEO企业一样的通关便利,据初步估算,通关平均查验率将降低约70%,通关速度将提高50%以上,从而有效降低企业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
截至2017年3月,中国已分别和新加坡、韩国、瑞士、新西兰、欧盟,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等实现了AEO互认,互认企业出口贸易额占到我国出口总额的40%,且在不断增长中。
目前,中国海关正根据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部署,大力推进与美国、俄罗斯等主要贸易国以及哈萨克斯坦、以色列、印度、土耳其、埃及等国家的AEO国际互认合作,最大限度提升中国企业境内外通关便利化水平,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中国外贸回稳向好。
预计到2020年,中国海关将力争实现对AEO互认国家(地区)出口额占到我国出口总值的80%以上。届时,AEO企业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将享受更多的优惠和便利,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三、报关人员管理措施认知
(一)报关人员的认知
报关人员是具有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专门智力服务的专业人才。在我国《海关法》及2014年3月实施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将报关单位从事报关业务的人员称为“报关人员”,也即“经报关单位向海关备案,专门负责办理所在单位报关业务的人员”。在职业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不存在本质区别,只是不同角度所用的称谓。从报关职业角度,报关从业人员统称为报关人员;从现行海关法律体系角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人员和报关企业报关业务人员统称为报关人员。为便于表述,本书所述报关人员即现行海关法律体系中所指的报关人员。
海关总署于1985年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其中规定经海关考试合格,发给报关人员证件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此后,我国1987年实施的《海关法》规定,报关人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这是我国海关第一次统一要求对报关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上岗,是我国报关管理制度形成和发展的一个里程碑。1992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36号令),进一步明确了报关人员必须经过海关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同时对参加报关人员培训人员的资格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规则、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要求。上述规定对报关职业的社会化、报关服务的专业化,以及促进外贸发展、提高通关效率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此阶段各地的报关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均由各地海关自行安排,缺乏全国统一的培训考核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报关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各地海关自行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的做法已难以适应海关管理的要求。1997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了《报关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正式确定了对报关人员实行报关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同年12月25日,报关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在全国各地首次举行。除1998年、1999年各举办两次外,报关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办一次,最后一次全国统一考试于2013年11月举行。
报关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对报关人员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的提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3年10月,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进一步减少资质资格类许可和认定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第54号公告,决定改革现行报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取消报关人员资格核准审批,对报关人员从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自2014年起不再组织报关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取消报关人员资格考试后,报关人员由企业自主聘用,由报关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海关按照“由企及人”的管理理念,通过指导、督促报关单位加强内部管理,进而实现对报关人员的管理。
(二)海关对报关人员的管理内容
海关对报关人员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报关单位向海关的报备、报关单位与报关人员法律关系的确认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三个方面。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进一步强化了报关单位对所属报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是基于报关单位的授权,并以报关单位的名义来办理的,因此是一种职业行为。职业行为的法律责任应该由所在报关单位承担。但如果报关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违法则要自行承担。如果明知报关单位的行为违法而故意实施,则应当与报关单位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2)报关单位与所属报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报关单位负责。在“报关人员情况登记表”中注明并加盖公章确认。
(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明确由报关单位为所属报关人员办理海关有关手续。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①由所在报关单位向海关提出和办理备案手续。只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才能够向海关申请为其所属的报关从业人员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备案申请。
②报关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报关单位。
③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到海关备案的,海关收取“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并验核拟备案报关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核发“报关人员备案证明”。
(三)报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报关人员的权利
作为从事报关业务的专门人员,有权以所属报关单位的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报关人员可以办理的业务包括以下几点。
(1)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项。
(2)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4)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5)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
报关人员有权对违反国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报关人员有权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2.报关人员的义务
(1)依法报关。报关人员应当遵守海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办理报关业务。
(2)合理审查。报关人员应该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提交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地填制报关单证。
(3)配合执法。具体包括: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报关人员应配合海关查验;配合海关稽查和对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协助落实海关对报关单位管理的具体措施。
(4)协助工作。报关人员需配合所属报关单位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协助报关单位办理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