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药的混用原则
农药合理混用具有扩大防治谱、提高药效、减少施药次数、省工省时、降低成本、延缓有害生物抗药性的发展等优点,但并不是说所有的农药品种都能混合使用,也不是所有的农药都需要混合使用。混用是有严格要求的,必须依据药剂本身的化学和物理性质,以及病虫草害发生的规律和生活史等,来判断是否能混用或需要混用。
农药混用有复配和桶混两种方式。复配是生产者将两种以上有效成分和各种助剂、添加剂等按一定比例混配在一起加工成物理性状稳定产品,供直接使用。桶混是农药使用者在田间按照标签说明,把两种或两种以上农药按照不同的比例加入药桶中混合使用,需经小区试验证明安全方可进行桶混。农药复配或桶混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两种农药混合后不能起化学变化 农药有效成分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是其生物活性的基础,所以农药在使用时要特别注意混合后的有效成分、乳化性能等是否发生改变,因为这直接影响药效的发挥。一般来说遇到碱性物质分解失效的农药不能与碱性农药或碱性物质混用,一旦混用农药很快分解失效。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对碱性物质都比较敏感,拟除虫菊酯类在强碱下也会分解失效。有些品种在碱性下相对稳定,但也只能在弱碱下混用,并且混用后不能放置太久。此外有些农药在酸性条件下也会分解,如有机硫类,所以混用要慎重。而有些农药与含金属离子的物质混用也会产生药害。如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杀菌剂(福美双、代森锌、代森锰锌等)、2,4-滴类除草剂与铜制剂混用可生成铜盐降低药效;甲基硫菌灵与铜离子络合会失去活性。所以农药的混用不是简单的混合,而是要研究它们的化学结构和性质,通过科学合理的试验证明混合后的生物效果,保证对人畜、环境的安全,防止或延缓害虫产生抗药性。
(2)桶混的农药物理性质应保持不变 在田间现混现用时要注意不同成分的物理性状是否改变,若混用后出现分层、絮结和沉淀或悬浮率降低甚至有结晶析出,这样都不能混用。有机磷可溶粉剂(敌百虫粉)和其他可湿性粉剂混用时,悬浮率会下降,药效降低,容易造成药害,不宜混用。乙烯利水剂、杀虫双水剂、杀螟丹可溶粉剂因有较强酸性或含大量无机盐,与乳油农药混用时会有破乳现象,要禁止混用。桶混需要先用少量的药液进行混配试验,如果出现沉淀、变色、强烈刺激气味、大量泡沫的情况,一定不要再进行混配,更不能喷施到作物上,以免出现烧叶、果实产生果锈等不良情况。无论混用什么药剂,都应该注意“现用现配,不宜久放”和“先分别稀释,再混合”的原则。
(3)混用农药应具有不同作用机理或不同防治对象 水稻孕穗至抽穗期,是稻飞虱和纹枯病的发生盛期,使用马拉硫磷乳油和井冈霉素水剂混合配方施药,可防虫又可防病。除草剂农得时和丁草胺或乙草胺等混用,可扩大杀草谱。没有杀卵活性的杀虫剂与有杀卵活性的杀虫剂混用;保护性与内吸性杀菌剂混用等。拟除虫菊酯农药比较容易引起某些害虫产生抗药性,比如棉铃虫,如果它们与其他杀虫剂混配使用,就可使害虫的抗药性推迟产生或抗药性水平低缓。据试验资料显示,用20%菊·马乳油与20%氰戊菊酯分别处理棉铃虫,经过16代不断处理后,进行抗性水平测定,发现用氰戊菊酯单独处理的棉铃虫比用菊·马乳油处理的棉铃虫抗性高出65.54倍,表明菊·马乳油有显著延缓棉铃虫抗药性产生的作用。
(4)复配混用后应降低对人畜、禽鱼类的毒性和对天敌及其他有益生物的危害 有些农药混用后药效提高了,但毒性也增加了。如马拉硫磷对人畜是安全的,易被人畜体内的生物酶分解,但与敌敌畏、敌百虫等混合使用时,敌敌畏、敌百虫抑制该酶的活性,使其产生了较高的毒性。因此这种情况也不能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