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控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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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大气污染防治

1.2.1 法律标准规范

1.2.1.1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9月5日发布,1988年6月1日实施,先后于1995年、2000年和2015年经历了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版),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加强了对燃煤烟气、机动车船尾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的控制,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加大了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总体上,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SO2、NOx、VOCs、NH3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以解决我国当前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污染、区域性雾霾和臭氧污染等突出性大气环境问题。

1.2.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2000年和2012年经历了三次修订。“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有效性数据统计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近年来,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NOx和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O3和PM2.5污染加剧。新版标准GB 3095—2012增设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O3 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严格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将监测数据有效性由原来的50%~75%提高至75%~90%;更新了SO2、NO2、O3、颗粒物等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增加了自动监测分析方法;明确了标准分期实施的规定,以便客观地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GB 3095—2012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1.2.1.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先后颁布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以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以保护和改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

GB 50325—2001和GB/T 18883—2002表述的均是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是否合乎人居环境健康要求,涉及项目指标限定值包括甲醛、苯、氨、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和氡。相比较而言,GB/T 18883—2002标准涉及指标还有物理性、生物性等,检测要求门窗关闭时间为12小时,更接近人们日常生活习惯,因为人们在居室内总的时间一般为8小时以上。GB 50325—2001检测要求门窗关闭时间为1小时,主要用于民用建筑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环保验收检测;对建筑商、装修商具有强制性要求,在项目竣工1个月以后监测,环保验收达标才能交工,严禁不达标房屋交付使用。

GB/T 27630—2011根据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来源,以及对车辆主要内饰材料本身挥发特性的分析,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八种物质的浓度要求,明确汽车制造企业应保证批量生产的车辆内饰零部件与备案信息一致,否则将判定为环保一致性检查指标不合格。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由国家卫生部1979年实施,先后经历了2002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新版标准GBZ 1—2010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明确了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颗粒、毒物、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1.2.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我国1973年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1973),暂定了13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经过20多年试行,1996年修改制定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该标准规定,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指标均为超标排放。

除综合性排放标准外,国家还制定了各种行业性排放标准,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等。

1.2.2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0—1990年

1970—1990年,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起步阶段。在这段时期,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的主要污染源为工业点源,主要控制的污染物是悬浮颗粒物,空气污染范围以局部为主。环境质量管理主要涉及排放浓度控制、消烟除尘、工业点源治理及属地管理。

1973年,我国发布第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规定了一些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987年,我国颁布了针对工业和燃煤污染防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法律的手段应用到防治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强化了大气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这两项工作对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二阶段:1990—2000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污染源为燃煤和工业生产,主要的污染物是SO2和悬浮颗粒物,主要污染特征为煤烟尘、酸雨,空气污染范围从局部污染向局部和区域污染扩展。国务院将酸雨和SO2污染控制纳入199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8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酸雨控制区和SO2污染控制区(简称“两控区”)划分方案,并提出“两控区”酸雨和SO2污染控制目标。2000年,“两控区”实行SO2排放总量控制。

第三阶段:2000—2010年

2000—2010年,是我国大气污染控制取得重大进展的一个阶段。空气污染问题主要是煤烟尘、酸雨、PM10和光化学污染,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复合型特征初步显现。在这期间,不仅对燃煤、工业、扬尘污染提出了控制要求,同时将机动车的污染控制纳入了议程,将SO2、NOx、PM10列为主要控制对象。

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列了两控区SO2排放总量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控制及扬尘污染控制;SO2排放总量控制范围扩大到全国,并列入“十一五”国家约束性总量控制指标。在这期间,国家修订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更加严格;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升级;实施了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四阶段:2010年以后

这一阶段,中国大气污染的两个主要特征是:①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巨大,除了SO2在“十一五”期间有所减少,其他污染物排放量都呈增加趋势;②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特征凸显。

我国“十二五”规划把NOx和SO2排放总量纳入约束性指标。同时,以环境标准优化产业升级,继续严格制定了各个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2011年再一次修订了燃煤电厂的排放标准,强化空气质量管理,推动、引领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2012年颁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GB 3095—2012),将PM2.5浓度限值纳入空气质量标准,并对多种空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作了修订。

2012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气十条”)。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战略高度作出了顶层设计,空气质量管理形成四个重大战略性转变:①控制目标由排放总量控制转变为关注排放总量与环境质量改善相协调;②控制对象由主要关注燃煤污染物转变为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③控制方式由以工业点源为主转变为多种污染源的综合控制;④管理模式从属地管理到区域联防联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