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单期和交单条件
1. 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工艺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月30日,提单是受益人A公司应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之一,信用证到期日为10月15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A公司于9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提单的日期为9月13日。10月5日A公司向银行交单仪付,银行以过交单期为由拒绝付款。
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2. 2008年8月1日,上海A贸易公司[Shanghai A E. & I. Co., No. 1023, Nanjing Road (East) Shanghai, China]与香港N贸易有限公司(Hongkong N Trading Co., Ld, 21 Locky Road, Hongkong)签订出口合同(合同号:SAHN0895)。8月4日,上海A贸易公司装运5000打、价值50000美元的纯棉男式衬衫(Pure Cotton Men's Shirts, An No. 9-71323, Size Assortment: S/3 M/b and L/3 per doz.),委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托收,交单条件为D/P即期,并指定要求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作为代收行。
任务:请画出该托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