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工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选题背景

(一)理论背景

工资(德文Arbeitlohn,英文Wage)问题历来是经济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资本主义部分和现实社会主义部分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工资在不同的社会中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规定。资本主义的工资表面上表现为劳动的价格,其实质则是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同时也是资本家用来统治和剥削雇佣工人的手段。从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和再生产的角度看,工资作为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不过是工人为维持和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基金或劳动基金的一种特殊的历史的表现形式;这种基金在一切社会生产制度下都始终必须由劳动者本身来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基金所以不断以工人劳动的支付手段的形式流回到工人手里,只是因为工人自己的产品不断以资本的形式离开工人。但是劳动基金的这种表现形式丝毫没有改变这样一个事实:资本家把工人自己的对象化劳动预付给工人。”(1)

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工资界定为“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为了与商品生产相对比,构想了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并设想“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生产的产品“一部分重新用做生产资料”,“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并且,“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有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个人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2)

在《资本论》第二卷中,马克思又写道:“在社会的生产中,货币资本不再存在了。社会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配给不同的生产部门。生产者也许会得到纸的凭证,以此从社会的消费品储备中,取走一个与他们的劳动时间相当的量。这些凭证不是货币。它们是不流通的。”(3)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批判了拉萨尔派“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理论,指出由于“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从资本主义社会中脱胎而来的,“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4)“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5)“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6)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重申了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基本观点,并将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个阶段”,称作“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7)。列宁指出:“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们已归全社会所有。社会的每个成员完成一定份额的社会必要劳动,就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完成了多少劳动量。他根据这张凭证从消费品的社会储存中领取相应数量的产品。这样,扣除了用做社会基金的那部分劳动量,每个劳动者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8)

在工资问题上,根据马克思所肯定的巴黎公社的原则,列宁指出:“资本主义使‘国家’管理的职能简化了,使我们有可能抛弃‘长官职能’,把全部问题归结为无产者组织起来(成为统治阶级)以全社会名义招雇‘工人、监工和会计’。”“国家官吏的特殊‘长官职能’可以并且应该立即开始、在一天之内就开始用‘监工和会计’的简单职能来代替,这些职能现在只要有一般市民的水平就完全能够胜任,行使这些职能只须付给‘工人工资’就完全可以了。”(9)

十月革命胜利之后,苏维埃政权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于1917年12月通过了由列宁起草的《关于人民委员、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规定人民委员只领取相当于中等工人工资(最高工资额每月是500卢布,另给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属每人补贴100卢布)。稍后,在1918年1月又通过了《人民委员会关于高级公职人员的薪金标准的决定》,对于高级专家的待遇问题做了补充规定,确认付给专家更高的报酬则不在此限(最高可达3000卢布)(10)。同年4月,列宁提出“应该规定所有生产部门无条件地实行计件工资,在那些无法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种中,实行奖励制度”。(11)“目前应当提上日程的是实际采用和试行计件工资,采用泰罗制中许多科学的先进的方法,以及使工资同产品的总额或铁路水路运输的经营总额等等相适应”。(12)“对于任何重大成绩都要经常给予恰如其分的奖励(实物奖励或其他)”(13)。在1920年12月《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文献》中又重申“要奖励那些历尽千辛万苦之后在劳动战线上仍然英勇奋斗的人”。(14)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又提出了“根据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合作社以及其他贸易机关的交易额和利润额来奖励苏维埃职员”的办法等(15)。列宁的理论和政策,为在实践上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工资制开了先河。

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继承和发展了列宁的思想。在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于1936年宣布在苏联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社会”。1952年斯大林在他撰写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亦即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种商品生产”的理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工资和收入分配上,斯大林明确提出了把“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视作共产主义两个发展阶段的分配公式(16),并在实践中把“按劳分配”进一步具体化为按照“所投入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标准”(17),同时提出了“取消平均主义”(18)、按照“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之间的差别”来“规定工资等级制”的原则(19)。斯大林还最早提出了“社会主义不是要大家贫困,而是要消灭贫困”的观点(20),并且指出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一致性,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因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21)斯大林的社会主义工资理论和实践,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工资理论,并在实践中为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主义各国提供了一个样板。不足之处在于:这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一方面在实践上未能完全克服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也存在部分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和专家与普通工人的工资收入的差距过大的问题,助长了一个官僚主义的特权阶层的形成,为苏联的解体埋下了隐患。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在20世纪50年代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尽管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以及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我国关于工资理论进行了不少创新和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主义工资理论基本上沿用的仍是斯大林和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理论和提法。区别之处在于:除了我国集体农民没有实行工资制度以外,我国的工资制度不仅涵盖了全民所有制单位,而且也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一状况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形成后,才出现了较大的改变。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以及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在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而“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22)党的十八届三中和五中全会又分别提出了“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及“四个全面”“六个坚持”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特别是习近平同志近年来多次强调要学好用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并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必修课。”同时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努力推动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和具体政策,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不断缩小收入差距。”所有这一切,都对我国开展马克思工资理论研究、深化收入分配体制和工资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具体问题有:

首先,如何看待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中工资的性质?它们究竟应当被看作是类似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还是被看作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的形式”和劳动者由此而得到的“劳动收入”?这两种认识是否存在着本质差别?如果存在的话,那么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何在?

其次,我国的工资总和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动基金”,它的量的比例或界限是怎样决定的?这种决定与其他社会形态中劳动基金的决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基金的决定是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有的话,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律?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必须面对和回答的。为此就必须一方面充分理清马克思工资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以及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工资和社会主义工资的基本原理、科学体系;另一方面必须认清我国的国情、我国社会的性质及其发展阶段。只有如此,才能使两者更好地结合起来,真正说清当前我国工资问题,以及整个劳动者收入分配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我国的工资理论和政策展开了较为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的核心集中在对西方经济学工资理论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应用分析,但对马克思工资理论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分析相对较少。在已有的关于马克思工资理论的研究中尚有一些存在争议、没能够研究透彻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此外,从对马克思工资理论的文本研究的角度看,马克思历来重视对于工资问题的研究。早在19世纪40年代起,他写下的第一部经济学手稿(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其第一个范畴就是“工资”。他在1857—1858年期间制定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六册计划”的第三册就是《雇佣劳动》(德文Lohnarbeit)。在他的《资本论》中还单独设有题为“劳动力的买和卖”的节(德文第四版)或章(法文版和英文版),以及题为“工资”的章或篇。此外,他还发表、出版过《雇佣劳动与资本》,并且留下了以《工资》《工资、利润和价格》为题的手稿。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的“六册计划”并未实现。因此,对马克思在不同时期、不同的著作中提到的工资理论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整理,也就成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现实背景

恩格斯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23)。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以来,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之间就围绕工资问题展开了长期的、持续不断的斗争。自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来,党和政府始终把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的提高作为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并把不断提高全体劳动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根本目的。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仅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而且关乎我国劳动者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主人翁地位。此外,从宏观和中观的层面上来看,也涉及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和产业之间的合理配置,以及全社会整个生产、消费、流通、分配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工资问题既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又与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密切相连。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劳动者工资收入如何确定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探索。由计划经济时代高度集中统一的工资制度,到经济转型期试行“工效挂钩”的浮动工资制度,再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薪酬制度”,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工资问题的持续关注,也反映了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下,工资制度的不断变革和调整。

当前,我国面临经济新常态,经济增速减缓,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遭遇困境。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劳动者就业及工资收入均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工资制度历经多次变革,一方面强有力促进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保障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序进行,使劳动者工资收入得到显著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另一方面,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矛盾和问题。在当前,尤为突出的是我国劳动者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例不断降低,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基尼系数长期在国际公认的安全警戒值0.4以上,成为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行业间、城乡间、区域间劳动者的巨幅收入差异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产生消极影响,对建立积极、健康、稳健的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埋下社会矛盾的隐患,威胁社会的安定团结。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新的经济形势,要求国家实施更为稳健、科学的工资政策。什么样的工资政策才是积极健康的工资政策?如何设计、确定工资政策才能缓解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化的趋势,形成良性的居民收入结构?如何设计、确定工资政策才能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什么样的工资政策才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所有这些都需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人认真思考,悉心探究。

二、研究意义

研究首先全面归纳和整理了马克思在不同历史阶段对工资问题的论述,梳理、勾勒出马克思工资理论的形成发展过程;研究深入探析了马克思关于工资的论述中的逻辑关系,构建起全面系统的马克思工资理论。接着,研究分析了我国工资制度改革的历程和当前我国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形势的特征,以马克思工资理论为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工资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最后,研究对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主要工资理论进行评述,并与马克思工资理论进行简单的比较。

(一)理论意义

第一,整理和发掘的意义。马克思的工资理论,经历了一个创立、成长、成熟、完善的过程。马克思工资理论是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雇佣劳动与资本》和《工资》手稿中,还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五篇计划”和“六册计划”的理论体系中,抑或是在《资本论》的理论体系中,工资理论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创作一部以《工资》或《雇佣劳动》为题的独立著作的计划未能完成。因此,系统地整理和发掘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使之成为尽可能完整且又符合马克思自己的思想的理论体系,就成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二,创新与发展的意义。马克思工资理论本身也是不断发展的。例如,从早期几乎无条件地借用了古典经济学家关于“劳动商品”的提法,到在《资本论》中彻底形成他的“劳动力商品”理论;从早期认为工资在竞争中围绕劳动(或劳动力)的价值上下波动,到围绕它的市场价值或市场生产价格上下波动,再到随着资本积累的膨胀和收缩而变化,这些都说明了马克思工资理论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而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工资,特别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工资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也不可能做出过这方面的论述。因此,通过系统地整理和发掘马克思工资理论,并且把它与当代世界特别是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一些符合实际的新的内容和结论,这对于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工资理论,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正本清源的意义。马克思工资理论的内容非常丰富,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理论和实践的限制,人们对马克思工资理论存着这样或那样片面的理解和误解。例如,把工资仅仅看作分配的范畴,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从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来看,工资并不是一个分配的范畴,而是工人的劳动力商品买卖过程中的等价物。资本家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得到的全部产品和价值都归资本家所有,根本不存在与工人间的“分配”。不仅如此,它还成为资本家加强对工人剥削的手段,从而成为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管理和约束工人的要素。只有从资本家的角度看,才存在着资本在归他所有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价值之间的分配;也只有从社会总资本的流通和再生产角度看,才存在着社会总产品及其价值在社会总资本的各项不同用途之间的分配。再如,关于工资本质的问题,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往往只看现象、不看本质,直接把工资称作“劳动价格”或“劳动成本”,这固然是不对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仅仅看到工资的本质而忽略了它在资本主义社会表面上表现,也同样看不清工资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一系列掩蔽是如何发生的。如此等等。由此可见,系统地整理和发掘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完整和准确理解和把握它,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阶段,针对不同现状和问题,历经多次目的不同、内容各异、原则不同的工资制度改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资体制。但是伴随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改革的深入,当前的工资体制在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有工资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和行业差异过大,资本与劳动在利益分配中比例失衡等,这些都制约了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以马克思工资理论为指导推进我国工资制度改革,对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困境与工资制度面临的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说来:

第一,有助于准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当前工资收入差距和劳资关系问题的本质,提高解决这一问题的自觉性。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条件下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围内,工资在本质上已经不再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而是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所以,在分配问题上,就不能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仅仅看作“劳动”和“劳动力”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出卖者,而应看到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已经成为社会的主人和分配的主体。工资的标准,也就不能仅仅按照劳动力的价值来确定,而是除了按劳分配的因素之外(这是主要的,但也从根本上不同于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还应包括劳动者除了生存之外的发展和享受的需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无论哪种所有制的企业中,工资的集体协商和谈判机制,也都不仅是协调劳资关系的一种中间措施,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工资形成机制的应有之义。再如,就我国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就业的劳动者的工资来说,一方面,确实带有劳动力商品价格的性质。但从另一方面看,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也都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劳动者全都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因此,在工资的形成机制上也就不能单纯由企业的所有者单方面决定,在标准上也应努力向公有制企业看齐。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工资问题上,只讲“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不讲“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通过国家立法等形式)”是不对的。

第二,有助于运用马克思工资理论解决新经济形势下我国面临的工资问题。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工资,属于收入分配领域,同时涉及生产、消费、流通等各个领域。当前我国经济表现出新的发展特征,即“新常态”,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此背景下,我国还将艰难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之近30年的资源依赖型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源日益枯竭;人口调控政策在显示其优势的同时,刺激经济高速发展的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全球竞争的加剧,导致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布局;如此等等。考虑到以上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制定收入分配政策、工资改革方案时,必须要通盘考虑、谨慎设计。工资问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眼前利益,更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安定团结息息相关,更与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紧密相连。因此,运用马克思主义系统论的观点和工资理论,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复杂形式,理清、设计我国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第三,有利于对当前不同经济成分中出现的工资问题运用马克思工资理论进行阶级分析,从而帮助我们更为深刻地理解各种不同性质的工资的本质,以便更好地加强对工资的管理。

中国现阶段正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由此也决定了:一方面,我国工资制度的主体,必须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相适应;另一方面,我国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既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就有必要将其工资制度纳入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管理的轨道。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工资可以一刀切。因为这里毕竟存在着所有制性质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深入研究马克思工资理论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对于我们改善现阶段的劳资关系和工资分配关系,意义重大。深入学习、深刻理解马克思工资理论,对于科学认识当前经济生活,扎实推进我国工资制度改革,以及对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