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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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论各种不同激情的适宜程度

引 言

同我们有特殊关系的对象所激发出的每一种激情的适宜性,也就是旁观者所能够赞同的程度,显然一定存在于某种平凡和普通之中。如果激情过分强烈或者过分微弱,旁观者都不会对其有所体谅。例如,个人的不幸或受到的伤害所引起的悲伤和愤慨都很容易过于强烈,而且大多数人都是如此。不过,这样的激情有时也会过分微弱,虽然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我们把这种过分强烈的激情称为软弱和暴怒,而把那种过分微弱的激情称为迟钝、麻木和缺乏人性。大部分人在遇见这些激情时,除了惊讶和困惑之外,无法体谅其中的任何一种。

然而,含有适宜性的这种平凡和普通因激情的不同而不同。它在某些激情之中表现得很强烈,而在另一些激情中则表现得很微弱。有些激情不适合强烈地表现出来,甚至在公认为我们难免会极为强烈地感受到这些激情的场合亦是如此;另外,在许多场合,有些激情虽然会强烈地表现出来,但也还是极为优雅的,即使这些激情本身也许没有必要如此强烈也还是如此。前一种激情因某些理由很少得到或者得不到同情;而后一种激情则因另一些原因会得到最大的同情。如果考察一下人性中所有的各种激情,我们就会发现人们视其为合适或不合适的,完全取决于人们对这些激情所表示的同情是多还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