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结婚条件
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法律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该婚姻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备条件又称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就是国家把结婚的决定权赋予了婚姻当事人自己。在法定条件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共同的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要求双方共同自愿的目的,在于强调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当事人双方均有与对方结婚的意思表示,这就排除了一方对他方的强迫。
(2)结婚必须是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这就排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的包办强迫。结婚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这就排除了第三者的包办强迫。
(3)结婚必须是当事人完全自愿,而不是附加条件地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各种外来的干涉和影响。婚姻应是男女双方真正的爱情结合,那种只看重对方的钱财、学历、地位,并无真正爱情的勉强凑合的婚姻,或者把结婚作为自己达到某种目的的婚姻,表面上看是自愿的结合,实质上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婚姻,这进一步排除了婚姻之外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①男女双方首先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②男女双方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
(二)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1.法定婚龄的概念
我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达到法定婚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规定了相应的结婚年龄,只是我国的法定婚龄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较高的,我国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在综合了与婚龄相关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2.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
古今中外各国规定法定婚龄的依据,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
(1)自然因素。自然因素是指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受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很大。根据自然规律,男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生理和心理才能发育成熟,才具有婚姻行为能力,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指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社会条件,如政治、经济、人口状况,道德、宗教及民族风俗习惯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和人口状况,这是确定法定婚龄的主要依据。在我国农耕时代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抵御疾病的能力弱,以及战争的频繁等因素导致人口的锐减,为了适应征兵、服劳役的需要等,长期采取早婚的政策,法定婚龄普遍偏低。
现代我国法定婚龄确定的主要依据有:①我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对结婚年龄的影响;②我国公民的生理发育、成熟的客观条件和实际的结婚年龄;③我国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④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⑤改变早婚陋习。我国婚姻法就是在综合了以上因素的情况下确立了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法定婚龄,这是比较科学的,对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
3.正确理解法定婚龄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虽然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婚龄,但只是男女结婚年龄的最低起点,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一定是人们的最佳结婚年龄。二是法定婚龄是符合结婚的要件之一,如有些人达到了法定婚龄,但是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想要同三代以内近亲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三是我国婚姻法强调“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国家鼓励实行晚婚,但不是以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限制他人结婚。晚婚年龄只是基于政策的需要,是号召性的,不具有强制性。
4.有关婚龄的特殊规定
婚姻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其效力适用于各民族、各行业的任何人。因此,任何人结婚都得遵循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在法定婚龄这个问题上,法律允许对某些特殊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定婚龄的变通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性法规适当降低结婚年龄。如我国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等少数民族自治区通过颁布地方性法规,将男女法定婚龄,各降低了两岁。
(2)现行的有关法律政策对某些特殊情况,规定某些已达到法定婚龄的人暂时不得结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在未服满现役期间、某些特殊项目的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均不得结婚。此外,对于正在服刑的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一般不准结婚。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结婚必须遵循的一项法定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是无配偶的人。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婚,二是丧偶,三是离婚。只有双方都是无配偶的人,才能结婚。否则构成重婚,为法律所禁止。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或婚姻的障碍,在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两个: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有“同姓不婚”的规定,同姓不婚始于西周,古人认为“男女同姓,其殖不蕃”,因此,“娶妻不娶同姓”。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不问亲等和代数,凡直系血亲之间都不得结婚。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虽无血缘联系,法律也未明确规定禁止其结婚,但基于伦理道德关系也禁止结婚。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除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其范围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至于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虽然以兄弟姐妹相称,但实际上他们之间并无血缘关系,故不属禁婚亲,可以结婚。
(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姨表兄弟姐妹。
(3)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
关于三代以内旁系拟制血亲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分析同样适用法律关于亲属关系的规定,所以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继兄弟姐妹之间、养兄弟姐妹之间,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在伦理上也没有障碍,一般被认为不属于禁婚亲属范围。
对于姻亲的禁婚问题,我国《婚姻法》也无明文规定。从伦理观念来看,直系姻亲之间一般不宜结婚,而旁系姻亲之间则没有障碍。由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现实生活中,有直系姻亲关系的当事人要求结婚的,应予允许。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古今中外婚姻家庭立法的通例。其理由主要有三个:
一是基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在古代社会,人们从长期实际生活中基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体会到近亲婚配的危害,因此限制一定范围的近亲婚配。但由于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我国古代只禁止同姓同宗亲属和异性不同辈分亲属结婚,对异姓近亲平辈亲属的中表婚则不禁止。
二是基于优生学的科学根据。对遗传规律的研究证实,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给后代自身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
三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的要求。由于近亲结婚有悖伦理道德,有碍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和继承上的紊乱。因此,世界各国均有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的立法传统。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为了保护结婚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我国婚姻法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从各国立法看,禁止结婚的疾病可概括为两类:一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包括精神病、痴呆症等;二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疾病,如具有重大传染性或遗传性的疾病。此外,有的国家还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目前仍未规定,只是在《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男女结婚以前要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包括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痴呆等。患有这一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自觉自愿的意思表示,无法承担对婚姻、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加之遗传规律的作用,有可能把患者的不良基因遗传给下一代。因此,精神病患者未经治愈以前以及痴呆症患者,不能结婚。②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那些足以危害到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艾滋病、麻风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等疾病是典型的传染病。性病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等,这些性病传染性极强,而且传染的主要途径又是性行为。因此,为了配偶的健康,禁止未经治愈的患者结婚。
对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能否结婚的问题,我国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曾经规定,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1980年婚姻法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可以结婚,正常人自愿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也是准许的。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婚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考虑到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是婚姻的重要内容,一些国家或地区把“不能人道”即指不能进行正常的性行为作为结婚的禁止要件或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以及离婚的法定理由。通常情况下,一方也不会同意与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但是,性生活并不是婚姻的唯一目的,也不是夫妻生活的全部。毕竟选择无性关系的婚姻不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纯属个人的私事,是公民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实践中,在婚姻登记人员讲明利害关系并要求当事人慎重考虑后,出于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对未来生活的选择,应当给他们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一方婚前隐瞒自己生理有缺陷的事实,婚后另一方发现其没有性行为能力并且不愿意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可以将此作为准予双方离婚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