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创新与不足
0.6.1 创新之处
第一,尝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背景,从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的视角进行研究。国内现有的针对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将其作为一种制度,探究其制度演进过程、制度实施模式和制度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或巨灾风险等问题。少数从农业保险产品角度进行的研究只是针对某一种产品进行保单设计、产品定价或者介绍国外的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缺乏系统性且不契合中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践的研究。本书从农业保险产品的视角,系统研究了各类农业保险产品的特征,尝试以多层次产品结构的分析视角为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思路。
第二,初步构建了符合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思路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框架体系。基于我国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的特殊阶段性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理论,本书创新性的构建了包括三个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结构。构建过程借鉴了美国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发展的经验和最新的项目成果,同时融合了我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方面的实践经验,为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产品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匹配等问题提供了宏观思路。该供给结构的三个层次按照保障功能进行划分:一是为小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提供基本恢复再生产能力的基本层次产品;二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面、中高水平保障的中间层次产品;三是为有需求的农业生产者提供附加性保障的附加层次产品。总体上看,这一供给结构充分考虑了不同农业生产主体的风险管理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保障形式和保障水平的多样化,有望提高农业保险产品市场的运行效率。
第三,结合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结果初步探讨了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的构建路径,得出了一些创新性的观点。现有研究对农业保险发展方向的政策建议大多根据定性研究或对单一产品的实证研究进行分析,本书对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产品和试点模式都进行了实证分析,其综合理论与实证分析主要得出了如下观点:①基本层次农业保险产品已不能满足和创造新的需求,但其在维持农民收入稳定方面仍发挥重要作用,应谨慎提高该层次产品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由政府全额补贴保费的普惠性基本层次保险保障;②中间层次农业保险产品提供全面的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障,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目标,政府部门应通过提供具有持续性的财政补贴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引导和加速此类新供给的形成;③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可以与基本层次农业保险产品构成互补而非替代的关系,以满足农业生产者对附加性保障的有效需求。
0.6.2 不足之处
受限于作者的知识结构和实务经验,本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点需要在后续的研究中进行完善:
第一,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近些年来发展迅速,本书实证采用的微观数据主要来自2014—2015年的入户调查,其中主要以传统小农户为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占比例较少,不能完全反映新背景下农业生产主体的现实风险管理需求,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重点补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据。
第二,中间层次的“保险+期货”模式农业保险产品尚处于试点阶段,其运行模式尚在不断修正中,具体定价方法和风险转移策略因属于公司内部信息而难以获取。现有公开数据仅能支持书中较为简单的案例分析,分析结果可能与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此外,相关政策建议也是依据公开数据分析后提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相对有限。在该产品运行模式基本稳定后,其定价方式和赔付机制也将逐步确定,届时可通过一定的数据模拟方法进行产品保障效果评估,得出更具实践指导价值的产品优化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