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农业保险相关理论基础
1.1.1 外部性与准公共物品理论
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论都是福利经济学中的重要内容,福利经济学是一门用以判断“在某一种经济状况下的社会福利比另一种状况下要高或低”的学科。在通常的经济学假设,即完全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福利可以用个人效用或偏好的某种函数表示或度量,当社会福利函数给定的情况下,福利经济学被认为是一门实证学科。由于福利经济学更多地关注现实经济中的问题,一些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假设会出现被违背的情形,如个人的非理性或出于对他人福利考虑而进行决策,抑或交易的商品本身存在外部效应,此时福利会偏离原本的效用或偏好,这是福利经济学重点研究的内容。
外部性有时也被称为外部效应,Baumol和Oates(1988)对该定义进行了归纳,并采用了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如果某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效用或利润)函数中包含的某些变量是由其他主体决定的,而后者不会注意其行为对其他主体福利产生的影响,此时就产生了外部性;二是对于某种产品,如果没有激励使其形成一个市场,而这种市场的缺失会导致非帕累托最优均衡,此时就产生了外部性。黄有光(1991)在其著作中将这种效应表述为一个当事者K(影响者)对另一个J(被影响者)产生具有一定(正的或负的)福利意义的影响,并且附加了两个条件:一是该效应(效益或损失)不需要支付,二是该效应是伴随效应而不是原效应或故意制造的效应。范里安(2009)从市场经济商品交易的角度给出了更为简洁的定义,即外部性可以描述为一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利益所产生的效应,而这种效应没有通过货币或市场交易体现出来,其主要特征是存在人们关注但又不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该定义其实是将外部性产生的两个关键条件进行了结合,即缺乏外部效应交易的市场。从上述概念表述中可以得出,外部性有正负之分,正的外部性是将利益外溢给社会的行为活动,可以增加社会成员的效用;负的外部性则是将成本附加给社会,造成社会成员成本增加或是收益降低从而减少其效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都可能产生外部效应,也可据此将外部效应划分为生产的外部效应和消费的外部效应,但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外部性的商品或行为与外部效应本身是不同的。例如,在阐述外部效应的若干经典范例中,雪茄烟是具有外部效应的商品,其产生的外部效应是烟尘的污染;养蜂人的放养蜜蜂是具有外部性的生产行为,而蜜蜂传花授粉则是其外部效应。外部效应也有范围的差别,有些外部效应具有普遍性,而有些只涉及很少一部分人。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原本仅需市场自身调节就可以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不再有效,需要通过法律规则、政府部门或社会机构的干预,才能“模仿”或接近帕累托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具有外部性的商品或行为需要进行干预的理论基础。
“准公共物品”的概念是由公共物品的概念发展而来的。Lindahl(1919)在其博士论文《公平税收》中最早对公共物品进行了系统的讨论,但并没有对公共物品进行规范的定义。1954年,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给出了形式化的定义:任何人消费这种物品,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对公共物品有如下表达形式:
其中,Xj表示对第j件商品的消费量,i代表消费者的序号,Xij表示消费者i对第j件商品的消费量。因此,上式所表达的含义即是任意一个消费者对商品j的消费量都相等,且等于全体消费者的消费量。后来,萨缪尔森又在其著作中对该定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他指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指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中每一成员获益的产品。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恰恰相反,是那些可以分割、可供不同人消费,且对他人没有外部收益或成本的产品”。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的这两个定义分别从两个角度反映了公共物品的特征,第一个定义主要强调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第二个定义指明了公共物品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自此,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被视为公共物品的两个判定标准。非竞争性意味着增加消费者,引起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而非排他性则是指公共物品一旦提供,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同等的利益,不能限制特定的人从中受益。其后的学者也多从这两个条件出发对公共物品进行研究,然而,在对现实中的物品进行划分时,萨缪尔森的这种判定条件遇到了困难。由于物品的效用往往不止一种,有主次、强弱的分别,且随着时间、空间而发生变化。萨缪尔森式严格的判定条件只适合区分理论中的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现实中少有像“国防”这样符合条件的公共物品或纯粹的私人物品。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是现实中的两个极端,可以被表述为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即图1-1中A、B两个端点所指代的物品。图1-1中的纵轴和横轴分别表示竞争性和排他性,原点处表示既不存在竞争性也不存在排他性(即同时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完全的非排他性),符合纯公共物品的条件;远端“1”的位置表示完全的竞争性或排他性,其中B点具有完全的竞争性和完全排他性,即为纯私人物品。现实中的物品在竞争性和排他性这两个维度并非是按{0,1}的方式进行组合的,而是(0,1)的区间组合,因此,现实中的物品广泛的分布在图中方形区域内。
图1-1 物品分类(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由于萨缪尔森的定义在解释现实中的物品时存在局限性,不少学者在其基础上对公共物品的定义进行了修正。
Blundell(1988)引入了拥挤系数θ∈[0,1],根据其定义:
符号含义与前述一致,表示消费者i对第j件商品的消费量。如果θ=0,则,即是萨缪尔森定义中严格的公共物品;若θ=1,则每个消费者对商品j消费量的总和等于商品j的总和,此时商品的消费和收益是可分割的,符合私人物品的条件,θ∈(0,1)时则是准公共物品的范围。
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Masu Uekusa)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这两个性质有、无的组合,将物品进行了分类:第一类是纯公共物品,同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非排他性;第二类既不具备消费的非竞争性也不具备受益的非排他性,即是最常见的私人物品;准公共物品则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但不具备受益的非排他性(自然垄断),或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但不具备消费的非竞争性(共有资源)。根据该观点,图1-1中处于四边形AC、AD两条边线上的物品才属于准公共物品,对于四边形内部物品的性质则未做出定义。
Buchanan(1965)提出了俱乐部经济理论,将处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物品视为“俱乐部物品”,该类物品的特征是有限的非竞争性和不完全的非排他性,在图1-1中是处于四边形范围内的区域。根据布坎南定义中划定的范围,这种“俱乐部物品”指代的就是准公共物品。
综合前述各位学者对物品的分类理由和方法,同时考虑分类的完备性,本书将萨缪尔森定义中的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划定为“纯粹的公共物品”和“纯粹的私人物品”,处于两者之间广阔区域的物品则被定义为准公共物品。根据图1-1,准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物品具有受益的完全非排他性,但不具备消费的完全竞争性(AC线上除端点外的区域);第二类物品具有消费的完全非竞争性,但不具备受益的完全排他性(AD线上除端点外的点);第三类物品既不具备完全的非竞争性又不具备完全的非排他性(ABCD四边形内部的区域)。按照这种划分,现实中的大部分商品都属于准公共物品,三类物品之间的划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公众需求和消费方式的变化,不同种类的物品间可以相互转化。
根据上述理论,对农业保险的属性进行分析,属性的确定便于对现实中农业保险政策的理解和机制的设计。
农业保险具有外部性,且在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均有所体现。保险产品与普通商品有很大的不同,保险产品不是实体商品,而是一种承诺或合约,没有具体的实物产品生产过程。如果将承担成本作为生产过程的要件,农业保险产品的生产可视为从保险公司售出农业保险时开始,此时保险公司就已经进行风险管理工作并承担灾后损失赔偿的或有成本。按照农业保险的职能——遭受自然灾害后给予赔偿,有助于进行农业恢复再生产和农业产量的稳定。那么,在农业保险生产阶段,其外部效应就有所体现,其对象是全体居民,他们在未向保险公司付费的情况下,就获得了稳定的粮食供给保障。保险产品的消费同样具有特殊性,根据完颜瑞云(2015)的研究,保险消费可以以支付保险费为标志。在农业保险中,如果以农户缴纳保费作为农户消费农业保险的标志,那么农业保险的生产和消费的开始就是同一时点。此时,农业保险消费的外部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承受对象仍是全体民众,农业保险降低了农户经营农业的收入波动风险,使相对较多的资源(至少劳动力)留在农业上,维持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民众可以以较为稳定的价格购买农产品,而不需要支付费用;二是周边未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享受了农业保险防灾减灾的服务,而未付费。因此,农业保险是在生产和消费两个环节均存在外部性的商品。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农业保险的不完全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论证较为简单。由于农业保险出售的是一种合约或服务,除了产品研发成本外,新增一份保险合约所增加的成本是极少的,甚至还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整体风险成本,农业保险的消费是具有非竞争性的。从缴费购买农业保险才能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障利益来看,农业保险的受益是具有排他性的,但考虑到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提供的防灾减灾服务中存在部分未投保农户获得收益的“搭便车”行为,农业保险受益的排他性并不完全。因此,农业保险符合“准公共物品”的不完全的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
综上所述,农业保险产品是在生产和消费两个环节均存在正的外部性的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可能依赖政府部门支持和规范。
1.1.2 信息不对称与信息经济学
信息经济学的启蒙思想于20世纪早期就已出现,但其作为正式的学科概念提出则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Marschak(1959)在其《信息经济学评论》一文中,提出了经济学研究特有的信息范畴,正式使用了“信息经济学”一词,标志着信息经济学的诞生。20世纪60年代信息经济学的研究者分别从管理决策与统计决策、信息搜寻、拍卖制度和信息论等角度出发,为信息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其中被誉为信息经济学创始人的施蒂格勒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对信息经济学进行研究,批判了传统经济学中的完全信息假设,探讨了信息的成本和价值以及对价格、工资等的影响,提出了“信息搜寻”的概念。施蒂格勒强调了信息对消除经济主体所面临的不确定性的作用和信息的搜寻需要成本两个关键点,将信息与成本、收益联系了起来。信息搜寻理论在后期研究者的发展和完善下,逐步成为信息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20世纪70年代信息经济学进入了拓展时期,特别是信息经济学的知识范畴和方法论体系发展迅速,并最终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知识体系。构成信息经济学知识体系的八大基础理论均在这一阶段被提出,并得到系统而持续的讨论。如1970年乔治·阿克洛夫创立了“柠檬市场”理论,1971年赫什雷弗提出了“信息市场”理论;1972年雅各布·马尔萨克和罗伊·拉德纳进一步完善了“团队的经济理论”;1973年迈克尔·斯彭斯建立了“信号理论”;1976年桑福德·格罗斯曼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提出了“格罗斯曼—斯蒂格利茨悖论”;以及在20世纪70年代由詹姆斯·莫里斯等人提出并发展了“委托—代理”理论。这些理论与施蒂格勒的“信息搜寻”和雅各布·马尔萨克的“信息系统选择”理论一起构成了信息经济学的八大基本理论。从20世纪80年代起至今,信息经济学的研究进入演进阶段,研究的重点由基本理论的创立转向理论的系统化和逻辑化。
完备信息是古典经济学的假设条件,而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是现实经济的普遍特征。市场参与者在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经济行为和活动是信息经济学最重要的研究内容。信息经济学认为,交易双方所拥有的市场信息通常是不对称的,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会对其交易对手的利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契约达成之前,则称为事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逆向选择;如果发生在契约达成之后,则称为事后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是道德风险。从另一个角度讲,信息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关于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理论。
保险产品交易实质上是投保人通过缴纳保费向保险人购买一种遭遇预定损失后可以获得补偿的承诺。由于没有实体商品的交换,而是一种较纯粹的契约关系,保险交易对信息的依赖性更强,具体体现在,保险费率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均需要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投保人在保险交易中是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契约签订前后均有隐藏对自己不利信息的激励,从而可能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造成保险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农业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该问题在农业保险领域表现得尤为严重。该特殊性表现如下:一是与农业保险标的物相关的土地、农作物等具有较强的异质性,保险公司根据这种异质性逐一厘定保险费率的成本过高,只能采取均衡保费的策略,投保农户对其生产资料掌握较多的信息,可以选择其中风险较大的生产资料进行投保,而保险公司难以对其进行限制,使投保标的的平均损失率超过均衡保费率,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二是农业生产的对象是具有生命的动植物,其产量的好坏除了受自然灾害影响外,更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农户的管理行为,而保险公司很难对这一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投保农户有在投保后降低风险管理投入,出现灾害后怠于采取减灾措施的激励,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农业保险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特征,且信息不对称更多地体现在投保农户具有信息优势的方面,产生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持续经营,需要在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中进行预防。
1.1.3 农业风险、风险管理与农业风险管理理论
无论是农业风险还是风险管理都涉及一个核心词汇——风险,在对相关理论进行阐述之前,有必要对风险的概念和分类进行归纳和总结。风险一词的应用十分广泛,在众多领域都有基于其特色的定义。根据本研究的主要内容,本书主要从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学科视角对风险的概念进行简要归纳。在国际上,风险最早被表述为“事件产生坏结果的不确定性”,或被表述为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随着学术界对风险规模度量的需要,风险又进一步被定义为:“可测算的确定性”(Frank Heyneman Knight,1921)和“特定环境下某一时期可能发生损失之间的变动”(C. A. Williams,1990)。在国内,孙蓉、兰虹(2004)将风险视为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并将保险领域的风险界定为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孙祁祥(2009)认为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张洪涛(2006)认为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决策的过程中,预期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综合国内外的关于风险的定义或概念发现,不确定性是其要点,且这种不确定性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进行测算。如果将这种不确定性反映在经济结果上就是收益和损失,可以据此对风险进行分类。理论界一般将只可能出现不同程度损失结果的风险称为纯粹风险,将既有可能出现损失结果又有可能出现收益结果的风险称为投机风险。由于保险的职能是对损失进行弥补,所以在保险学中,“风险”一般指代的意义是纯粹风险。
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多个环节,而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因外界因素而产生损失,这种损失的发生与否是难以提前预知的。因此,农业风险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灾害而导致各类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二是风险何时发生的不确定性;三是实际结果低于预期的损失程度大小的不确定性。
农业风险的特征和分类。由于农业生产是自然生产和经济生产的结合,所以农业生产极易受到自然因素和经济因素变化的影响。而上述两种因素一旦发生变化,就会形成风险事故。这些事故有些只影响少部分农业生产者,被认为是非系统性风险;而有些产生的影响则会波及区域内的众多农业生产者,具有一定的系统性风险特征。此外,按照农业风险的来源可将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划分为自然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制度风险等,每一类风险都包含众多致灾因素,其影响范围也不尽相同,同样按照其系统性由弱到强的顺序,各类农业风险可以概括为表1-1所示。由表1-1中的各农业风险类型的致灾因素可以看出,只影响单个或少数农户的因素很少,大部分灾害影响范围很广,农业风险的区域性和系统性特征非常明显。
表1-1 农业风险的主要类型
资料来源:World Bank(2001), Holzmann和Jorgensen(2001), OECD(2009),黄英君(2009), Mahul和Stutley(2010),柴智慧(2014)。
风险管理正是为了合理应对各类风险而产生的一门系统性管理科学。Williams(2000)将风险管理描述为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计和控制,以最少费用支出将风险所导致的种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在基于既定的风险管理目标和对风险的系统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的风险管理方法是风险管理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管理的方法可以大致概括为三类,分别是损失控制、损失融资和内部风险抑制。损失控制的手段之一是采取各类措施预防灾害的发生,称为损失预防;另一类是减轻灾害损失的程度,称为损失抑制。损失融资是一种相对被动的风险管理方法,通过预先的损失融资安排,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而保险是一种重要的损失融资方式。内部风险抑制的方式主要有分散化和增加信息投资,前者是利用不同经营活动风险变化的差异性来实现风险的对冲;后者则是利用信息实现对未来更精准的预测,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农业风险管理是风险管理思想或理论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孙蓉、杨立旺(1994)认为,农业风险管理是指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和各种技术手段对各种农业风险及其损失予以管理的行为过程。庹国柱、李军(2005)认为农业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个人为了降低农业风险损失而进行的管理决策过程,其目的是在分析农业生产过程中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的基础上,选择和采用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力争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分散风险的效果。
对应于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农业风险管理的方法也可以概括为农业灾害的损失控制、农业灾害损失融资和内部风险抑制。农业灾害损失控制的方法或工具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种、农业技术指导和人工降雨等,目的是使灾害与疫情的频率和损失程度都尽可能降低。农业灾害的损失融资途径主要是在灾害发生后,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自有储蓄、保险赔付和其他合约化风险转移手段或工具筹集资金进行恢复再生产。
在各种农业风险管理工具中,农业保险是唯一一种对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的综合性、市场化管理工具。其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农业保险产品设计阶段,保险公司即对区域内的主要农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并根据历史记录对其大小和频率进行测算;在农户投保后,保险公司会利用自身在风险预警和预防方面的优势,组织农民进行防灾减灾活动,减少灾害造成的不利影响;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农业保险作为一种融资渠道,能提供给农户一定的灾害补偿,减少其收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