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研究思路及内容与框架
0.4.1 研究思路
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应对农业风险、稳定农业生产的支农惠农政策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意义重大。自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开始,十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为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些年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和生产方式的变化使中央财政补贴下单一的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变得愈加不适宜,整体保障效果下降,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供给与需求不匹配问题。在农业保险市场上供给与需求交汇的核心是农业保险产品,那么从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入手,通过合理规划产品结构和层次,就可以实现农业保险供给对需求的重新适应,进而助力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然而,通过对市场实践和相关文献的分析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存在“碎片化”的特征,需要通过一定的顶层设计和宏观规划来引导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方向。经过对国际上农业保险产品结构较具特色国家的经验借鉴,并结合我国农业生产者结构的多元化现状,本书提出了构建我国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的研究设想。
根据这一研究主题,本书对农业保险和多层次产品结构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探究,试图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方向和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并为“多层次”的产品结构构筑理论基石。理论研究结果表明,在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需要设法应对农业保险领域中相对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注重农险产品对巨灾风险的转移或分散安排,以及农业保险较强的外部性需要相应的财政补贴制度予以支持,并注重提高财政补贴效率。对“多层次”产品结构的需求主要来自不同禀赋的农业生产主体差异化的风险转移需求,这种差异性可以用风险偏好理论和前景理论进行解释。
在理论基础之上,本书对国外层次性农业保险产品的结构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其产品层次性在多方面的体现。然后,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主要参考美国农业保险产品的层次性结构,设计了我国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各层次的产品范围和功能定位,初步规划了不同层次农业保险产品在功能和保障水平上的贯通互补模式,阐述了不同层次产品之间的内在联系。
经济政策和宏观规划的效果最终都需要作用于微观经济主体之上,通过影响微观主体的行为来实现宏观政策目标。在农业保险领域最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即是农业生产者,本书在所设计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框架的基础之上,分别选取各层次农业保险产品对农业生产者的风险保障效果、价格风险经济补偿模式和有效需求等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验证前文提出的一些定性分析结论,分析市场上现有的新型农业保险产品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农业生产者的实际生产目标和有效需求情况对各层次的发展路径和远期目标进行规划。
0.4.2 研究内容及框架
近些年来,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在农业生产中崭露头角,逐步发挥关键作用。农业生产者结构的变化,使得现有传统农业保险产品依据“低保障、广覆盖”原则确定的单一保障水平与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不再契合。具体体现在,一方面大多数小农户由于兼业经营的原因,只希望在不增加成本情况下进行基本的口粮生产,对农业保险并没有更高层次的需求;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生产规模较大,对风险高度敏感,对通过农业保险手段转移经营风险具有较为旺盛的需求,而市场上却没有能满足其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近年来,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也尝试通过提升传统农险产品的保障水平或者开发新型农业保险产品来解决这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匹配问题,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通过研究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并结合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发展经验进行分析,发现类似农业保险产品这种具有一定公共品属性的商品或服务,分散式的创新很难取得最优的效果,需要具有系统性的规划和引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想及其相关理论的建立为此提供了方向和指导。所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用增量改革促进存量调整,对农业保险这一细分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想体现在产品上,就是通过合理开发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绩效。在此背景下,本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不同类型农业生产者主体在风险保障需求上的差异性,尝试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的构想。然后以构建中国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为中心,沿着改革“增量”和调整“存量”的思路,重点研究了下列几个问题:
(1)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的理论基础
我国当前的农业保险产品结构是单一的,国际上虽然有许多国家的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呈现出“层次性”的特点,但并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能够为我国农业保险产品的结构升级提供指导。因此,本书对“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的研究首先探究了“多层次”结构存在的合理性,或者说是其理论基石问题,这也是本研究的前提。本书主要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供给侧方面参考了新供给主义经济学的理论,论述了新供给的形成和扩张会创造相应需求,从而促使行业景气周期或经济繁荣周期的到来;需求侧方面则从农业生产者风险管理需求的角度进行分析,并认为农业生产者结构的多元性促成了其风险管理需求的多层次性,亟须农业保险市场的多层次产品结构对其进行匹配。本书主要利用新供给主义经济周期理论、风险偏好理论和前景理论对“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构建的合理性和基础进行论述。
(2)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的国际比较及我国构建多层次结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对国际上主要农业国家的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的比较,得出其产品结构具有层次性的特征或趋势,并将其层次性归纳为保险责任、保障水平、保险单元和保费补贴四个方面。由于本书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的研究立足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在该背景下,农业生产主体、生产方式和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都将发生巨大变化,原有的、较为单一的传统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必将难以适应多样化的农业风险管理需求。虽然,当前对丰富农业保险产品、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已有一些政策指向性文件和区域性试点,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本书在第2章,尝试从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对我国的战略意义着手,从宏观经济政策、农业生产方式变革趋势、农业保险产品的环境与财政资源可持续性等多个方面分析进行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中国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的框架设计
本研究结合国际上发展较为成熟的农业保险产品的结构设计,将我国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大致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层次、中间层次和附加层次。首先,本书将为我国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制定合适的目标和原则。通过对经济政策环境的分析,初步选定了新供给结构下农业保险产品应能够优化农业风险管理、助推农业现代化和农业供给侧改革,以及实现农业保险自身和财政支持的可持续性四项指标作为目标。且该目标的实现必须基于不损害小农户群体的既得利益,在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公平的原则。其次,针对每一个具体的农业保险产品层次都有与之相对应的产品范围、功能定位、产品发展或演化路径以及可以采用的风险分散策略或工具安排。最后,本研究虽然将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分成了三个层次,但各个层次之间并不是孤立和隔绝的,通过建立各层次之间的贯通与互补模式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产品更加多样化的风险保障功能,以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快速变化的主体规模和生产方式。
(4)各层次的产品范围和相应实证分析
①基本层次:传统农业保险或成本保险产品
近年来,农业现代化进程快速推进,规模化经营主体也不断涌现,理论和实务领域普遍认为传统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较低,已经不能满足其风险管理需要。事实上,传统农业保险产品经过多年的推广,已经为中国广大农户所接受,其存在确实为农民农业收入的稳定发挥了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情况下,需要有定量的证据证明传统农业保险产品对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影响存在差异。一种可能的假设是,传统农业保险虽然已经不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管理需要,但对小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稳定农业收入仍然具有一定的作用,实质上仍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了一种最基本的保障。该部分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本书第4章的主要内容。
一是传统农业保险产品的发展情况,主要包括该类农业保险产品的产生背景、设计初衷,在保险金额确定和赔偿数额确定方式上相对于一般产量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此外,还分析了作为中央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财政对其的具体支持方式和补贴规模变化情况等。
二是农业保险影响农户生产行为的理论路径分析。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宏观的农业经济政策,其政策效果是通过影响微观农户的生产行为而实现的。通过考察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各类要素投入,选择其中可能会受农业保险产品损失保障效果影响的若干要素构建理论模型。并借助对理论模型的推导,得出农业保险通过影响农户生产行为,进而影响农户收入的间接路径。
三是通过对农业生产主体的数据进行实证回归分析以验证上述理论结果,数据主要来自笔者亲自参与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入户调查数据,为了考察地域因素可能引起的差异,实证分析中还对微观数据进行了模糊聚类分析和分组回归分析。
②中间层次:以收入保险为方向的新型农业保险产品
该部分的研究内容是近期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理论研究和实务创新的热点领域。其主要原因:一是该类新型农业保险能够提供较高的保障水平,满足规模化经营主体的需要;二是机制设计上类似于美国目前最为成功的农业保险产品类型——收入保险产品,各界对其具有较高的愿景。然而,该类型的农业保险产品在我国仍处于实验探索阶段,需要更多的理论支持,本研究将以期货价格保险的“大连试点”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作为保险产品最核心的定价和赔付机制进行分析,并讨论其进一步扩区试点中需要防范的各类风险以及向收入保险产品演进的可能路径。
③附加层次:附加型农业保险产品
对该层次的分析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进行:首先,对美国“浅层损失”赔付机制和模拟实施效果进行了分析,说明了其产品高度依赖基础农作物保险产品,具有较高的赔付优先级和较低的赔偿限额,赔付标准多依据区域性指标等特征,明确了其附加型保险产品的定位。其次,立足于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现状,指出在我国利用天气指数保险应对“浅层损失”的合理性。分别从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与基本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的可叠加性、赔付触发条件、区间设置以及快速赔付的特点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得出在我国中间层次农业保险产品供给尚未形成之前,为应对部分农业生产者对较高风险保障的需求,可以将天气指数类农业保险产品作为基本层次农业保险的附加型保险产品进行供给。最后,利用微观数据实证分析了各类农业生产主体对附加型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及其影响因素,检验了上述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与基本层次农业保险产品叠加模式的现实可行性。
本书研究思路的基本框架如图0-1所示。
图0-1 本书研究思路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