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国际旅游城市的概念界定
国内首先提出了国际旅游城市的概念,随后在研究的深入阶段进一步提出了建设国际旅游名城,并从专业的角度进一步划分类型,进而相继提出了建设国际生态旅游名城、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国际海滨旅游名城等。
(1)国际旅游城市的概念。
由于研究者们对国际旅游城市进行概念研究时基于多种研究视角及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虽然所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但各有千秋,到现在为止,尚未形成明确的界定。学者们在研究中分别从特征、评价体系、功能等不同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看法。
学者周玲强(1999)在对国际旅游城市做界定时,主要从其应该具备的特征出发,列出了各种条件来阐明其含义。在研究国际旅游城市概念这一领域中,周玲强的定义被学界认为较为详细而全面,被普遍采用。
朱梅(2008)基于城市功能理论,运用城市分析方法界定国际旅游城市,认为旅游功能突出、系统齐全、符合国际标准、在城市功能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且这种功能的影响范围广、力度大,能够传播到多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城市就是国际旅游城市。此外,采用城市分析方法进行定义的还有学者林巧(2002)。
李志刚(2003)在现有的国际旅游城市研究的基础上,以广西桂林为研究对象,从建立国际旅游城市的评价体系出发,认为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国际旅游城市要重点突出自身独特之处和魅力所在。
李娜(2006)在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后,从指标体系的建立出发,认为良好的国际旅游业是国际旅游城市的基本要求,还要求具备国际化程度高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才能满足国内外游客的不同需求。此外,在城市环境方面要求整洁、优美和舒适。
历新建(2006)从供给和需求两个层面展开对国际旅游城市概念的探讨,在供给层面,旅游供给能够及时、高效地满足国际旅游者,要求达到国际旅游城市应具备的标准;在需求层面,国际旅游城市应具备良好的信誉,要求被旅游者认可,被多数旅游者所熟知。
(2)国际旅游名城的概念。
国内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河南省开封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河北省承德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河北省秦皇岛市等多个城市相继提出建设国际旅游名城,不过关于国际旅游名城这一概念的研究不多,很多城市在提出建设国际旅游名城时没有将其和国际旅游城市的概念进行具体区别。
曾曼琼(2010)在研究湖北省宜昌市创建国际旅游名城时认为,国际旅游名城应具有旅游吸引物、健全发展的旅游业、优质化的旅游服务和成熟的旅游环境。
刘建(2014)以山东省泰安市为例,认为国际旅游名城首先应该被众所周知,应被游客给予高度的评价,其次是旅游资源富集且具有特色。另外,在功能方面,除了基本功能之外还应具有国际旅游名城独有的功能。
常卫峰(2015)以河南省开封市为例,谈到了城市的旅游功能应处于首要位置,在国际评价中有优势,人文、自然、综合型的旅游资源能够吸引游客,拥有世界著名的景区,有足够的能力接待各国游客,旅游业在国际旅游名城的生产总值中应该占百分之七。
(3)国际生态旅游名城的概念。
创建国际生态旅游名城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城市的生态环境资源绝佳,要拥有这样的自然条件,取决于该城市本来的资源优势。因此,国内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城市提出要创建生态型的国际旅游城市,例如湖南省张家界市、湖南省沅江市、海南省三亚市、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黑龙江省鸡西市等。四川省都江堰市拥有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拥有青城山-都江堰这一世界文化遗产和四川省大熊猫栖息地这一世界自然遗产,创立国际生态旅游名城将大有可为。
孙胜堂(2002)认为国际生态旅游名城是指对世界各国游客开放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可持续发展为准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重点突出生态环境的永续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