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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国际生态旅游名城内涵
国际生态旅游名城属于国际旅游名城功能类型下的一个子类。由于国内外对国际旅游名城的研究还不完善,关于国际生态旅游名城的研究更是欠缺。因此,本书将从生态旅游和生态城市两方面出发,探寻国际生态旅游名城的内涵。
在生态旅游方面,学者们从保护中心论、居民利益论、回归自然论、负责任论、原始荒野论和资源环境论6方面对生态旅游下了学术定义。结合既有学者的相关研究,吴楚材等定义被学界广泛接受,他认为生态旅游主要是城市和集中居住区的居民为了解除城市恶劣环境的困扰,为了健康长寿,追求人类理想的生存环境,在郊外良好的生态环境中进行保健疗养、度假休憩、休闲娱乐,以达到认识自然、了解自然、享受自然、保护自然的目的。
在生态城市方面,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相关定义呈现出多学科、多视角的特点。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王宁认为,生态城市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它应该是一个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生态良性循环的自然和人工复合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自然、城市、人类融为一个有机整体,城市环境清洁、优美、舒适,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实现稳定、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综合上述的生态旅游和生态城市的定义,我们不难得出,国际生态旅游名城的城市国际化程度高,具有极其优美的生态环境,具有开展生态旅游的条件,而且城市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生态良性循环,并且城市旅游功能突出,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