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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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非寿险原保险业务赔付成本的会计处理

一、保险公司赔付成本的内涵

非寿险赔付成本是指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发生意外伤害、疾病,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单持有人赔款及处理保险事故的相关费用支出。

(一)通常赔付成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赔款

非寿险业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事故损失而支付的赔款。

2.理赔费用

在赔案发生后保险公司为查勘理赔、处理赔案所发生的费用。理赔费用是为处理赔案发生的,同时理赔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赔款和保险给付的高低,可视为保险赔款或保险给付的组成部分。

按是否与赔案直接相关,可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

(1)直接理赔费用是指直接与某一赔案相关的费用,能够直接确定为该赔案的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包括因为进行某一赔案的处理而发生的下列费用: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费用、律师和诉讼费、损失检查费、公估费、打假奖励费、配件价格查询费、救助担保手续费、理赔查勘人员差旅费以及其他直接费用。拒赔案件、零赔付结案案件和向第三者追偿的理赔费用列支相关的直接理赔费用。

(2)间接的理赔费用是指与特定赔案无直接关系、无法直接归属于某一特定赔案的理赔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赔案的处理,不但有上述赔案发生后处理赔案时所发生直接必要的费用,为了服务客户均在公司内设有理赔部门和理赔人员,这些部门及理赔人员的设置均会发生维持费用,如理赔人员薪酬支出和办公费用,这些维持费用与每一赔案原则上应视为无直接关系。此外,理赔部门还可能发生除直接理赔费用外的理赔查勘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车辆使用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不能准确分清到每一赔案,故计入间接理赔费用。

(二)赔付成本费用的抵减

1.追回的已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某些错赔或骗赔案件。一经发现,要认真查处87并追回已支付保险金,并冲减相应的理赔成本。

2.损余物质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受损后,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全部灭失,而是部分受损,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价值。一旦保险公司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后,就拥有了对保险标的残余价值所有权。保险人承受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应作为赔付成本的抵减项。

3.追偿款

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事先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支付赔款,与此同时,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从投保人处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而追回的价款就是追偿款。追偿款是对赔付成本的一种抵减,不应作为收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追回的已给付保险金、处置损余物质和向第三者代位追偿时,发生的费用,应作为理赔费用。

二、赔付成本的确认

(一)理赔的程序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称为理赔。理赔的程序是:

1.出险通知

出险通知是指保险标的出险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信息,实际上就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出险通知标志着理赔活动的开始。

2.确立赔案

保险人在收到出险通知后,应立即查抄单底、审核保险单副本,将报案登记的内容与保单副本的内容详细对照,审核保险单是否依然有效,被保险人的名称是否相符,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责任期内,受损物是否是承保标的等内容,从而确立赔案是否成立。

3.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在受理赔案后,应派人到事故发生地点进行调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实际损失的数额,作为理赔时的依据。

4.确定保险责任

依照保合同及相应的证据,确定保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数额。

5.支付保险金

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赔付成本的确认方法

成本费用必须充分确实,才能与其收入相配比,保险产品最主要的服务成本为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赔款或给付等成本费用在最后皆为实际成本,但是部分保险理赔个案耗时较长,未能于会计期间内完成,为承担未结赔案的保险责任,要提取相应的赔款准备金,即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已发生而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是为满足未了赔案的未来保险金支付和理赔费用的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当期发生的赔案即使尚未支付赔款,也应作为当期的赔付成本,故为本期已发生但尚未支付赔款的赔案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赔付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保险赔款成本的确认时点,一般说来有赔案发生时确认、确定保险责任(即确定应支付赔付金额)和支付时确认三种。采用赔案发生时确认这种方式可以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但难以做到;确定支付赔付金额时确认,事后有应付赔款账户销账的麻烦;支付时确认,即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赔款成本,无法及时反映损益,但可以简化核算手续。

过去长期以来我国在实务上采取联合基础,平时不注意反映损益,多采用赔付时确认,期末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本期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上期未决赔款准备金之差)将平时按现收现付制核算的赔付成本调整为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见公式(4-1):

在支付保险金时确认赔付成本的方法下,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决定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款。

现在按照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第18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确定支付赔付款这个时点确认的赔付成本仍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还是需要在期末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将平时确认的赔付成本调整为权责发生制下的赔付成本,只是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再包含已决定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赔款。在2006年颁布并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下,应设置“应付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在确定支付赔款而尚未支付时,借记“赔付支出”,贷记“应付赔付款”;实际支付赔款时,借记“应付赔付款”,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表4-1说明了两种方式的不同之处。在确定支付赔款时确认赔付成本方法下,上述(4-1)的公式变为:

表4-1 确定支付赔付款和支付赔付时确认的会计处理的比较

由于上期的未决赔案在本期一部分已结案并已确定支付赔款,另一部分在本期仍未结案。因此,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在本期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为以前各期未决赔案在本期确定支付的赔款;另一部分是为以前各期仍未了结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所以上述公式即:

那么:

公式(4-3)和(4-4)说明为什么通过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转差,就能将平时按现收现付制核算的理赔成本调整为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即公式(4-3)和(4-4)是公式(4-2)的说明。

三、非寿险业务赔付成本的平时核算

(一)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和监督短期保险业务的理赔成本,应设置“赔付支出”科目、“预赔付赔款”科目和“应付赔付款”科目。

1. “赔付支出”科目

“赔付支出”科目核算非寿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的赔款。“赔付支出”科目属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确定支付赔付款的金额和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理赔中发生的诉讼费用,贷方登记取得损余物资的金额、骗赔追回的赔款、可收回的追偿款数额。期末,应将“赔付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赔付支出”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 “预付赔付款”科目

“预付赔付款”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件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公司分入分保业务预付的赔款亦在本科目核算(具体内容在再保险业务中说明)。“预付赔付款”科目属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预付赔付款数额,贷方登记结案后预付赔付款结转为赔付支出的款项。本科目应按投保人或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余额在借方。

3. “应付赔付款”科目

“应付赔付款”科目核算保险责任已经确定,且保险人应支付的而尚未支付的赔付款数额。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保险企业应付而尚未支付的赔款,借方登记已支付的应付赔付款数额。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 “损余物资”科目

“损余物资”科目核算保险企业按原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成本。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的金额,贷方登记处置损余物资转销的金额,本科目应当按照损余物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的价值。

5. “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科目

“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科目反映保险公司取得损余物质的减值,是损余物资的备抵科目。贷方登记损余物资可变现价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方登记已计提损余物资跌价准备后,损余物资在原计提损余物资金额内恢复的金额。

6. “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

“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该科目借方登记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确认的应收的代位追偿款,贷方登记已经收回的代位追偿款,本科目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核算举例

1.已付赔款的核算

例4-5 某团体单位投保1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每人确定为50000元。该单位人员李某现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并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及验尸报告,经查证核实,同意按保险金50000元给付,当即以转账支票支付。

会计处理:

例4-6 某人投保1年期个人住院医疗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该保户在保险期间因患疾病而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发生理赔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为8000元,经审核后当即转账支付。

会计处理:

2.应付赔付款的核算

应付赔付款,是指保险公司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赔款和给付款项,包括已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结案、已到支付期、保单已经满期或者已经办理退保手续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赔款、保险金或退保金等。对于财产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主要指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赔款和死伤医疗给付等。

例4-7 张山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出险,保险公司经过查勘理赔之后,确定应支付张山赔款15000元,保险公司在本月尚未支付保险金给张山。到下个月3号,将15000元赔款转账支付给张山,该赔案了结。

会计处理:

本月确定应付的保险金额之后:

下月3日支付赔款:

3.预付赔付款的核算

有些保险赔案理赔需要较长的时间,保险公司为了使被保险人能及时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险公司可按损失的一定比例预付部分赔款,等损失核定时,再补足差额。预付金额通常不得超过估损金额的50%,预付赔款原则上不应跨年度,确实需跨年度的,须在年终决算报告中说明。

例4-8 某企业投保的企业财产险出险,一时不能结案,为了使企业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保险公司预先支付赔款200000元,开出转账支票付讫。3个月后,该赔案理算完毕,保险公司应支付赔款500000元,保险公司再以转账支票300000元补足赔款。

会计处理:

出险后支付预付赔款:

保险公司理赔完毕,支付赔款:

4.理赔费用的核算

理赔费用是赔付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直接理赔费用还是间接理赔费用都是赔付成本。

例4-9(续例4-8) 保险公司聘请某保险公估公司进行查勘理赔,以银行转账支票支付公估费用15000元和增值税900元。

会计处理:

5.错赔或骗赔案件的核算

例4-10 某保险公司在支付了某投保人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后,发现这是一桩骗赔案件,保险公司追回了已支付的部分赔款40500元。

会计处理:

6.损余物资的核算

(1)损余物资取得的核算。保险公司收到第三方责任人交来的实物资产,原则上应在15日内变现入账,如在15日内变现有困难,应在15日内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经审批并取得证明所有权的有效法律证明的相关凭证后,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例4-11 某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遭受火灾,财产损失达860000元,损余物资作价50000元归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回入库,同时以转账支票支付赔款860000元给受损公司。

会计处理:

保险公司确定赔款金额且支付赔款时:保险公司将损余物资收回入库时:

(2)损余物资处置的核算。财产保险公司通常在3个月内处置损余物资。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损余物资的出售价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另外,处置损余物资,通常在计算增值税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损余物资销售金额按简易计税法(税率为3%)计算损余物资增值税。简易计税法不计进项税,损余物资也无法取得相关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故采用简易计算法计税。

例4-12 假如上例中收归入库的损余物资由保险公司作价48000元出售给别的单位,按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为1440元,保险公司收到损余物资销售款49440元,则会计处理为:

①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的核算。

例4-13 假如例4-11中的损余物资,保险公司没有出售,在资产负债表日,该损余物资净变现价值为45000元,则应将净变现价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即50000-45000=5000 (元),计提损余物资跌价准备。

7.代位追偿款的核算

②代位追偿款会计处理的要求。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第一,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第二,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对于代位追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以及相关的调查费、差旅费、奖励费,无论追偿是否成功,上述费用可以作为追偿成本,计入“赔付支出——代位追偿款”科目。

③代位追偿款账务处理。

例4-14 2017年1月宏大保险公司承保中兴公司的货物运输保险,货物由美国速递公司承运,承运飞机在中途撞山坠毁,经公估公司评估损失后,2017年3月宏大保险公司支付中兴公司赔款130万元,宏大保险公司认为该款项是能追偿回来的,中兴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宏大保险向美国速递公司追偿,聘请律师提起诉讼,2017年6月支付律师费用2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6%),于2018年5月追回赔款110万元。

会计处理:

2017年3月

同时

2017年6月

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