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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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的含义和分类

(一)贷款的含义

贷款又称放款,是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

在我国,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是根据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按照贷款的原则,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的资金再分配。贷款业务的意义在于:第一,支持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第二,调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第三,增加银行的收入,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

(二)贷款的分类

1.按贷款的质量和风险程度不同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2)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贷款。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4)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5)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需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上述(3)~(5)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

2.按贷款的保障程度不同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指银行完全凭借客户的信誉而无须客户提供抵押物或第三者保证而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是指银行依据借款人提供的经银行认可的某种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根据还款保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3)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3.按贷款的银行承担责任不同划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1)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并自主发放的贷款。自营贷款的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自营贷款通常自主发放,自主收回。

(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通常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协助收回。

4.按贷款的对象不同可划分为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

(1)企业贷款可以具体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项目贷款、综合授信等信贷品种。

(2)个人贷款业务包含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授信业务等。

5.按贷款的偿还期限不同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贷款的分类如图3-1所示:

图3-1 贷款的分类

二、贷款业务的核算原则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主要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原则。在进行贷款核算时,尤其是中长期贷款核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息分别核算

银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分别对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二)商业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由于政策性贷款的发放和国家相关政策有密切关系,且政策性贷款在利率上也有一定的优惠,因此银行应将商业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自营贷款的风险由银行承担,并由银行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三、主要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

为了核算银行贷款业务,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如表3-1所示:

表3-1 贷款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