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立法目的
关于立法目的,网络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一、保障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保障网络安全是制定本法的首要目的。网络安全法涉及网络运行安全制度和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其中网络运行安全制度既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一般制度,也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违法信息监管制度、数据跨境传输制度。网络安全法还涉及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制度、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等。
二、维护网络空间主权
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表现。《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涉及“网络空间主权”的概念。网络安全法以“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为立法目的之一,为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的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般认为,网络空间主权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国内主权,即国家拥有对其领土范围内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活动与信息的管辖权;二是“依赖性主权”,即国家拥有管理跨界网络活动的权力,这一权力通常需要依赖国际合作来实现;三是独立权,即独立制定政策、自主处理国内外网络事务,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力;四是自卫权,即对他国的网络攻击有采取自卫措施的权力。
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之一,就是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网络安全法是保障网络安全的立法;制定网络安全法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
社会共同利益是反映社会最广大群体的共同价值的客观需求。网络现已成为公共基础设施,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承载着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安全,要求通过网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安全可靠,网络中存储、传输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要防范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社会公众利益。
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在网络空间参与各类网络活动的相关利益主体。网络安全法既要落实保障每一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入、使用网络的权利,也要规定其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同时要建立保障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机制。
五、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信息化代表了一种信息技术被高度应用,信息资源被高度共享,从而使得人的智能潜力以及社会物质资源潜力被充分发挥,个人行为、组织决策和社会运行趋于合理化的理想状态。同时信息化也是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在社会经济各部门扩散的基础之上的,不断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经济、社会结构从而通往如前所述的理想状态的一段持续的过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制定网络安全法,可以为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可以为网络安全实践提供更多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