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一种成功的道德科学,怎样才能结合推理与雄辩?霍布斯的前辈们在建立这种科学时遭遇了失败,由此,霍布斯宣称道德哲学开端于他自己的《论公民》(前言1,1x),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些,那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上述问题。苏格拉底及其后继者,特别是亚里士多德意图将道德科学创建为一门科学,这种努力看来是彻底失败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多次谈到,“任何恐惧都可以……说……是更加无知的事情”,与他相比,那些老道德哲人们做出同样描述的,是他们自己的激情,而且似乎把“荣誉的属性”(attributes of honor)看作“本性的属性”(attributes of nature)(《利维坦》4.46,522,531)。然而,如果道德哲人们写下作品,是为取悦于人而非启发他们,那么,他们的作品是否发挥了作用,可就不一定了。想必我们已经注意到,霍布斯曾经说过,那些煽动叛乱的讲演者们成功教导出的错误观点,早就受到亚里士多德等人“雄辩的诡辩术”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在《论公民》“致读者前言”中,霍布斯竟然建议说,道德哲人们的那些观点来自于“他们将正义滥用于自己的判断和焦虑”的企图,而这些观点已经成为“一切争论和流血事件的原因”(《论公民》,页98,强调系原文所有)。实际上,在这一节里,霍布斯也毫无避讳地描述了一个和平的黄金年代,那是首位道德哲人提出“关于正义的科学”被“公开讨论从而引发争议”之前的年代。直至这桩事件之前,臣民还认为他们自身的安全倚仗于最高权力的维持,而不愿意“与野心家或走投无路者为伍,颠覆国家的秩序”。现在很显然,由于部分道德哲人们对正义模棱两可的曲解,所以,“即使普通大众”也宣称要平等地享有“审慎”(Prudence)和“公民知识”,而这本由政府领导和裁决(《论公民》,页96)。
这里,霍布斯将上述重要的后果归因于前辈哲人,而这种后果和意图之间关系的含混,霍布斯也归咎于他们,如果我们考虑这种后果和含混,那么我们或可探明一条霍布斯修辞本质的线索。那些道德哲人们,已成功地破坏了通过自然的或当前居于统治地位的一切权威,随后,他们甚至在人们的意见中建立起了诸如“自然的各种原则”[之类的权威],即“民主的各种原则”,他们从“他们的国家乐于接受的实际情形”中,推演出这些原则(《利维坦》2.21,165;前言Ⅵ,218)。这样,亚里士多德和其他道德哲人作为演讲者,就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如果推进民主原则就是对他们意图的恰当描绘的话,但霍布斯却没有表达出这样的观点,至少不是一直这样以为。倒不如说,霍布斯宣称亚里士多德制造了自然的不平等,[16]或者制造了某些天生有更高才能的人进行统治,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整个政治学说的基础,因此,亚里士多德希望进行统治的是“那些更为智慧的一类人(他本人认为自己由于他的哲学就属于这一类人)”,而不是其他那些“身体强壮,而不属于他那类哲学家之列的人……”(《利维坦》1.15,118;《论公民》1.3.13;《法律原理》1.17.1)。比较一下对他们的意图的表述,[我们就会发现],这些哲人的修辞取得的是一个令人生疑的结果;那些愚民们很难领会或者服从有智慧的人的统治,甚至有智慧的人也并不总是——或者经常,或者几乎有过——能强迫那些“不信任自己才智”的人接受统治。在《论公民》的一节中,霍布斯似乎竟做出这样的暗示:哲学家们“可以平安地生活在君主的统治下”,而不是生活在“磨人的持续关注、怀疑和无休止的争议”中,那恰是他们自己“发明”出的(虚妄的)公民科学导致的后果。[17]无乱如何,亚里士多德修铸了关于天然不平等的政治科学,但这已经“削弱了他整个政治学说的结构,施人以粉饰和伪装,也因此打断并阻扰了彼此之间的和平”(《法律原理》1.1.1)。由此看来,苏格拉底及其后继者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似乎成功地建立了,其手段则是成功的修辞、个体意见甚或毋宁说激情对公众权威的支配、为有野心的人[辩护的]借口,以及普通意见层面上对此论断的大量支持。这一结果可以和智慧的人应该统治这一假设联系起来,因为其时,正是比有野心的人更智慧的人进行统治,而这恰恰使得那些充满野心的人找到了要求统治的理由。至少对这些自大者而言,这一后果不再是一种借口,因为这个后果已经成为一种许可,承认那些在智识上不如他们的人不能再进行统治,或者某人的意见诱使他以为确实如此。最终,一种可怕的(ghostly)主张要求超自然的智慧(wisdom),还有一种信念认为,统治的正当性由正在统治的那种智慧进行判定,最终,当这两者结合时,这一方法就为宗教事务和世俗权威分离,以及后者对前者的臣服做好了准备。无论如何,那些过去的道德哲学家们未能建立的东西,恰是真正的统治智慧,就算那些哲人们自认为他们的智慧远胜那些蠢人[也同样如此]。间接看来,这一道德哲学的实际后果,更应该被描述为“既没有合法权力的根据,也没有充分研究成为够资格的真理判断者的人,压抑正确哲学的问题”。[18]
由于霍布斯的前辈们在哲学和共和国两方面的错误观点,从而导致了上述的处境,对此他们自要担负其责,至少也应部分地负责,霍布斯对这种处境给出了治疗的措施,为了确定他的措施的特性,也为了确认这一解决措施中修辞的程度,[如果我们]粗略地考虑一下霍布斯对古老的公民哲学主张的准确程度,这会对此大有裨益。[19]苏格拉底及其追随者主张,应由哲人来统治,即使我们怀疑霍布斯是否对其中缘由作出了公正判断,我们也不可否认,这一主张确实存在。有些人声称恶行令城邦不堪其苦,除非哲学和政治权力并行一致,霍布斯没有承认的是,这些人对这种一致的信心,并不比他对这一一致设想的信心更强。尽管我们可以在政治生活的范围内——也许也只有在政治生活的范围才能做到——证明对这一一致的论证,但是对那些做出这一论证的人来说,这一论证的政治效应依旧存疑;哲学也必须参与实践一种修辞,或者作出如此号召,因为这种修辞能抚平人们因听到这种主张而生起的愤慨(《王制》498d)。
其次,古老的政治学建基于自然的不平等,或者说那些生来智慧的人就应该统治他人,如果这一主张中有部分的真理,那么这一政治理念的教授者就不会期待,有许多实际的政制能确切地反映这种不平等。如果这意味着明显地确认并接受那些更智慧的人来进行统治,那么显然,这些教师也不会期待任何建立在“这种不平等上”的政制。从根本上讲,只有在某些要求统治的冲突力量之间达成了较为广泛的和解情况下,接受智慧的人进行统治这种情形,才有可能发生;举个例子来说,那些有德性或者有智识的人们的主张,在某些时候可能会得到有限的认可,在这种有限认可的基础上,可以调整更多对财富分配及其数额的有效要求。[20]对于修辞而言,建立一个新的政制,它能够很大程度上反映天生的不平等,这是一项非常重大的任务,而事实上,修辞并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这项任务及其完成的不可能,苏格拉底在《王制》中已经作出详解,他认为,说服某个城邦中的所有成年居民,让他们放弃自己的孩子,而由新秩序的奠基人将这些孩子抚养长大(541a),这样,就能建立言辞中的城邦,或者通过“高贵的谎言”,苏格拉底提议,保障一种为了公共的善的兄弟般的奉献精神,接受城邦的等级结构(414b-415d),如此也可以建立言辞中的城邦。特别就后者而言,苏格拉底暗示的是,那种与自然的不平等一致的秩序,即使有益于城邦和所有的城邦民,也只有借助强有力的修辞,将它加以伪饰之后,这种秩序才可能让城邦民从根本上接受,一如神圣方式带来的直接后果。正如为了保障热爱智慧的人进行统治,修辞必须明显地超越巨大的憎恨或者义愤。
如果我们还能记起,阿得曼图斯同霍布斯一样注意到哲人不愿进行统治,甚至厌恶统治,苏格拉底还曾运用一个影像对此进行描述,那么,我们就能够指出霍布斯偏离前人教诲之处(487c-489b)。苏格拉底将城邦比喻为一艘有主之船,而船上的人既没有敏锐的感知能力也没有相应的导航知识。这艘船的船员,政治家们,如下所述,相互倾轧,以图掌握船舵。他们怀疑是否真的存在一种导航技艺,并且认为,即便这种技艺确实存在,它也不可能结合于有明确价值的事物——比如操纵船舵的技艺,无论通过说服或者武力。真正掌握导航技艺的人,不但不统治反而对此嗤之以鼻,因为他的技艺并未得到承认,而且他并不拥有的那项技艺才是有价值的。这种人进行统治的可能性,将有赖于那两种技艺的结合,或者说服船主,确实存在那么一种导航技艺。霍布斯注意到有些类似的事实,即使平民百姓也认为他们同样具有审慎[的能力],或者说公民知识(civil knowledge),就像那些无需反复斟酌和艰苦学习即可得到的东西一样,他们也因此否认有人比他们本人更为智慧。在《论公民》中,[霍布斯认为,]大多数人(most men)都不情愿承认,其他人会在公民科学方面有比自己更佳的主张,而由于苏格拉底及其追随者滥用正义,最终的后果就是这种不情愿。在《利维坦》中,几乎所有人(almost all)都有着类似的确信,以为自己比平民百姓更加懂审慎,“没有人能够有他们自己[审慎],除了他们自己和少数人而外,这些少数人则是因出名或赞同他们的意见,[才幸免于如此比较]”,这种确信已成为审慎的平等性的论证,虽然看来滑稽(《利维坦》1.13,94-95)。霍布斯没有否认争夺统治的灾难性后果,也没有否认甚至可能存在某种导航的技艺,但是,他没有尝试去说服那些争夺统治的人,令他们相信那种技艺的存在。
人和人之间存在智识上的不平等,并通过这种不平等而确认一部分人对其他人的统治,这是亚里士多德学说的基石,但是在霍布斯所有的政治教诲中,他都坚持认为,必须否定这一说法。[21]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考虑这一否定本身究竟有多大程度的修辞特征。霍布斯说,必须否定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这种主张,因为它与“理性”和“经验”都相悖。首先,这一主张与“经验”相悖,或者说被审慎排斥,因为,正如我们所知,那些假设自己比他人智慧的人,却很少能成功地利用他们的主张。我们已经发现,霍布斯的前辈们都很熟悉这种经验,无论我们从这个经验中得出什么结论,霍布斯也仍然能够从中给出一种解释:“世间鲜有如此愚人,竟不愿自我支配,反愿受制于人”(《利维坦》1.15,118)。那些被假定为不够智慧的人接受更为智慧的人的统治,而不是他们自己的统治,但这些不够智慧的人并不愿如此,一旦以上述方式理解这种不情愿的体验,那将可以得出推论,人类天然的平等必须得到普遍的承认,成为保障和平和建立政府的必要条件。这种普遍的承认在于,没有人天生比他人卓越,或是天生就当统治他人,与这种承认一致的是一种平等自由的实际快乐,于是这种承认与快乐就可能令人愉悦,即对那些宣称智慧上平等的人,他们也以为自己平等地分享了更卓越的智慧,恰是在此智慧之上,他们假定可以统治国家。当然,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主张同样被“理性”所否定,因为先前已有论证,在自然状况下,即使最强壮的人也有可能被最弱小的人杀死。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尽管这个证明是用来说明“这种不平等如今是因民法而导致的”,但是,霍布斯的自然平等必须被普遍认可的结论,并非基于这个理性的明证,而是基于从经验中发展而来的主张。因此,自然的平等就会被确认为“自然是否使得所有人平等”,或是“自然是否使得人们不平等”。
考虑到大部分人不情愿承认有人比他们更智慧,所以,承认自然的平等就可推演为和平的必要条件,但是无论如何,它也可能遭到反对,反对的理由在于,和平所要求的与“理性”的教诲应该一致。而事实上,在三种对自然状况的解释中,所有的理性教诲都是
我们人的身体结构是多么脆弱,如果失去了它,人所有的力量、活力和智慧都会随之而去。而哪怕是一个体质最弱的人,要杀掉比他强壮的人又是多么的容易……(《论公民》1.1.3)。
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主张,存在那么一种天然智识或者德性上的不平等,藉此证明有一部分人对其他人的统治,这一观点是否与上述教诲有实际的抵触呢?当霍布斯在《论公民》中概述理性的教诲时,他特别明确地指出,由于“民法”的缘故,显示出的不平等形态是“财富、权势和贵族衔阶[的不平等]”,而不是审慎或明智(《论公民》1.1.13)。霍布斯又在《利维坦》中简单地说到“现在的不平等”由民法导致,这可能是因为,在这部著作对自然状态的描述里,他特别否认,作为统治的基础,审慎这一能力竟然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人所以平等,不仅因为他们易受攻击,而死于他人之手[22],也因为“智力”上[同样脆弱]。实际上,较之于体力,仅就相关的智力——审慎而言,人们更加平等,因为审慎仅仅是经验,“相等的时间,就可以使所有人在从事同样的事务中所得相同”(《利维坦》1.13,94)。大部分人自负地认为自己比他人更懂审慎,这种虚荣却来源于某种偏好(partiality),这说明审慎只是一种平等的分布,因为所有人都满足于认为,他们所拥有的某些好是最好的标志,标志着一种平等的分配。[23]如果审慎果真是种经验,并且所有人都能通过在同一段时期“从事同样的事务”,从而得到相同程度的审慎,那么,我们就必须注意到在《利维坦》第八章,霍布斯早已承认,无论如何,所有的人都没有将平等施于自身,他也承认,“引起差异的原因……在于激情”,而审慎实际上是一种自然美德,不同的人具有的程度则不同,即使它更受判断和想象影响,而非受不平等状态的影响(《利维坦》1.8,52-57)。[24]霍布斯对审慎这一主题的分析并未说明审慎的平等,反而恰恰相反。然而,这一分析证实的智慧是,人们宁愿自治也不愿受比自己更智慧的人统治,因为人们激情方面的差异是两类人的差异,渴望或不渴望统治他人的力量,这种差异导致了人们自然智力上的差异。霍布斯明确断言,“一个普通农民处理自己的家务,比一个枢密大臣对旁人家务的处理要更审慎”(《利维坦》1.8.56),尽管这个普通的农民无法将枢密大臣的工作处理妥当;审慎的平等性并不足以证明所有人或任何一个人都能均享统治权力,但对于限制一个枢密大臣干涉一个普通农夫的日常事物来说,还是有足够的说服力。无论如何,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利维坦》中,为了从“理性”出发,通过论证反对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天生不平等的主张,霍布斯给这种论证增加了一些东西,这些新增的部分恰恰可以驳斥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主张,而如果从根本上加以驳斥,那么只有再次诉诸一种审慎,乃至共同意见。这样,审慎均等的理由竟是基于一种审慎,或者说共同的意见,或者因为人们激烈地拒绝承认他人比自己更有智慧。
如果论证出发的那些原则竟“是人们的共同意见”(《霍布斯英文著作集》卷六,426),这在修辞上算罕见的话,那么,我们也就可能说,霍布斯所坚持的人类自然的平等,只是一种修辞化的主张,甚至于说至少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式的国家自有其修辞基础。在霍布斯的政治科学里,承认自然平等有着根本的作用。我们要懂得,我们必须服从统治的代表和某些自然法,服从君主的代表——他正于衙内履行日常统治之责,我们要懂得这些,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推理,而这种推理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就是上述的根本作用,这些就是能够指明这种根本作用的事实所在。更进一步说,如果霍布斯的国家不仅确认自然平等,而且允许甚至鼓励在“舒适生活所必需的”物品方面严重的不平等,通过个人生产所得的巨大的不平等,那么,后一种结果至少与霍布斯对共同意见的理解一致:“欲望并不比愚蠢更令人感到耻辱;因为前者可以归咎于运气的不平等;而后果只可以归咎于自然”(《论人》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