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修辞(“经典与解释”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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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概念居于霍布斯政治理论的中心地位”。[25]尽管在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维坦》的结构和内容中,我们现在无望在其中考察修辞所处的角色,但是,在这场讨论即将结束时,我们的确试图去搞清楚,在霍布斯对人的自然状态的分析中,特别是当这种分析远离了《法律原理》和《论公民》中对同样主题的处理时,霍布斯对修辞的思考究竟有多深。我们希望能够指出,霍布斯充满各种新颖特性的论述,允许这样一种能够如此理解的解释,并且能够给出一种有价值的指引,理解《利维坦》修辞的特质和更远大的目标。这一分析也可能为上述解释提供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向度,在本文的这一部分里,我们会发现在这种向度的解释里,霍布斯以理性思考的形式分析替代了他更早的观点,也会发现他对人类本性的乏味而武断的描绘,有种可疑的信任(同上,146)。这后一种对《利维坦》的解读里,霍布斯所关心的,或者说使他“困扰”的,为了骄傲或为了荣誉而充满激情地欲求的东西,已经从他的核心的政治论证中消失了,或者说正在消失。如果霍布斯仍然是关心人类本性的“悲观主义者”,那么现在看来,他的“悲观主义”就仅仅是其个人看法,而在其政治学说中没有这种看法的立足之地。

我们能不能说,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没有放过任何一次机会,通过他的灵魂学和政治学的六个论证,来削弱荣誉的重要性”(同上)?在六个深思熟虑中,霍布斯至少在其中四个中,推进了对人类的关注:把人类社会从非理性的造物群体中区别出来,后一种造物只是纠缠于荣誉(glory)、攀比和声名之中(《利维坦》2.17,130-131)。[26]在第二十八章的结尾,霍布斯总结了自己的论证,他说他早已“阐明了人的本性(人的骄傲和其他激情都迫使其自身需要顺从某个政府)……”,并且解释了《利维坦》这部著作的名称,说它指涉了上帝对约伯之言:“上帝在这儿说明了利维坦的强大力量之后,把他称为骄傲之王”(《利维坦》2.28,246)。虚荣心被认为是引起罪恶,特别是违法叛乱的最重要原因(《利维坦》2.27,228-229),而后表现为两种更重要的激情,即“[虚荣]过久、过盛而产生的癫狂”(《利维坦》1.8,57)。既然疯狂已被霍布斯理解为激情过量的表现,那我们几乎可以推断,“虚荣,即通常说的骄傲和自负”亦是这种人类激情的表现。[27]也许在《利维坦》中,虚荣是霍布斯一个不大显眼的关注点,特别是在关于自然状态的讨论中,较之前文,它几乎从霍布斯的教诲中销声匿迹。然而,我们必须要考虑清楚,在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讨论中,虚荣是否被探讨地过多,因此弱化了对霍布斯的论证作为一个整体的重要性。为什么自然状态是一个不依赖于对荣誉的追求而形成的战争状态?霍布斯是否陈述了其中的根本理由?

《利维坦》作为改良之后的论证可以做如下总结:只要自命不凡的暴力可能源于对荣誉的渴求,那么无论何时,一旦人们拥有某些不可兼得之物,就可能产生好斗的暴力;而这两种可能中,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胆怯,期望暴力,从而进入战争状态。在这些描述中,霍布斯没有假设什么人类个体的特别本性,或者一般的人类本性,他仅仅设计出任何个体都会考虑的算计:在与“尚未明确特性的”其他人相处时,他们务必要保持怎样的关系。[28]当一个人感觉到来自他人暴力威胁的恐惧时,有可能会适度地预期到暴力的发生;不仅当他揣测他人在追求一种不可兼得的目标或荣誉时,而且当他因为这些类似的原因,比如对于可预期的暴力产生恐惧,而怀疑其他人对其有发动暴力的端倪时,他都会惧怕来自他人的暴力。通过理性的形式分析,“胆怯”和“预想的暴力”成了一个“假设的”论据,从而取代了《法律原理》和《论公民》中的相应论据。[29]在后两本著作中,霍布斯已论述过,“因为个体激情的本性”,人被驱策与他人为敌,所以即使暴力不是由不可兼得的事物引起,也会由“对于荣誉”普遍和“持续不断的追求”导致,而这“才是引起纷争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论公民》的前言里,霍布斯意图构建一种明显的转变,从早期以人类本性的具体描述为基础的政治科学,转向《利维坦》中的形式化政治科学,一旦我们仔细考虑这一点,上述解释中的错误之处也就开始浮现。有些人指责霍布斯妄测人性本恶(wicked),霍布斯对此回应道,“即使坏(wicked)人少于好(righteous)人,但由于我们无力区分好坏”,那么,绝大部分诚朴(honest)人还是难免提防和防范(《论公民》,页100)。如果说这里就像在《利维坦》中一样,“不是人类天性的动机”在起作用,“……而是由于理性思考的无知”,这么说其实是含糊其辞。霍布斯所谓的“诚朴的(honest)人”并不知道其他人的好坏,但为了避免更多可能的危险,他必须对人性有一个估计。与之相似的是,尽管预想的暴力可能由于对于预想的暴力的恐惧而产生,但是,由于这种情况因胆怯而产生,这就假定了某种对人类本性的理解,或者说在这种人类本性可能的形式范围内,对胆怯这一方面的理解;这种胆怯必须能使我们明白,在惧怕暴力本身之外,更可能引起暴力的,或是人类天性上的原因。我们也可以说,虚荣,或者说自命不凡,作为人类本性中一种可能形式,是胆怯存在的根本所在,即使在《利维坦》中对自然状态的处理也是如此。

在《论公民》中,霍布斯论及争论的原因时,说荣誉是“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但他又承认,“最经常发生的”诱因倒是目标的不可兼得。除非我们理解到,荣誉是特殊而又独立于人的动机,否则我们就可能以为,在霍布斯的论证里,上述谈论缺乏条理。当我们认识到,人对荣誉或者攀比的关注,能影响[人对]目标和原因的恰当选择,或者说能使目标显得更加不可兼得,那么,霍布斯的缺乏条理也就消失了。而且,实际上霍布斯在《论公民》中说过,“人的恐惧会把一切都看做好的东西,即使它没有什么特别令人愉悦之处”(《论公民》,2.5.5)。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希望的平等”是“能力平等”的结果,并且由此推断,敌意和战争来自于竞争(《利维坦》1.13,95)。因为目标不可兼得,或者因为欲望满足方式的匮乏,仅仅在这些缘故里,霍布斯就能找到暴力的充足理由吗?我们更应该看到,霍布斯“希望的平等”这一新的观念,遵循着他关于“能力平等”这一观念的扩展和修订。正如我们所知,在《利维坦》中,霍布斯第一次论证说,人们的平等不仅在于肉体的缺陷,也在于其智力;在论证智力平等时,他提到,“这是人的本性……他们很难相信,竟有很多人比自己聪明……”。对于霍布斯来说,这就成了人们在智慧上平等的证据,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人们真的在其信念中承认这种平等。有人也许会说,只有在霍布斯扩大对“能力的平等”的描述范围,使它包括了大多数人视自己的自负为智慧的情形,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霍布斯才能从“能力的平等”推导出“希望的平等”。当我们把“平等的能力”限定为肉身如何脆弱的认识时,我们从“能力平等”中推导出的,就不是平等的希望,而是平等的恐惧。[30]那么,在《利维坦》中,一旦“两个人同时渴望一个不可兼得的目标”,胆怯就可能发生,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必须回想起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另一说法,“人的快乐在于与他人攀比,只有凌驾他人之上,才能令他得意”(《利维坦》2.17,130)。真正“不可兼得的目标”产生的可能性,有赖于这样的事实,至少有人以这种方式行事,或者所有人都以为,有些人会这么做。“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其实是一种促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至少在人们希望通过自己的勤奋获得所需的东西,而他们的希望和这种欲望又一致的时候,我们可以如此认为;这一事实最终暗示的是,对于论证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而言,自负,或者对凌驾于他人的关注,依然是本质要素(《利维坦》1.13,98)。

假如像我们所论证的那样,自负,或者说对荣誉的关注,仍然是霍布斯论述自然状态中人类不断争斗的本质所在,那么,无论如何,我们都得承认,自负在霍布斯论证中的角色不那么明晰了。更准确地说,若将荣誉作为暴力的个别和特殊的原因,更应该在人们为“利益”而争后这么说,而不是在竞争之前。在霍布斯的论证中,这可不是唯一的这种改变。在其早期陈述,特别是《论公民》中,霍布斯也已把“斗智”确认为暴力的一种原因;如果荣誉是引起“伤害他人的欲望”的主要原因,“对同一件事物的欲求”是其最经常发生的诱因,那么,关于宗教“教义或政治审慎”纷乱观点,就会引起“最激烈,或是最巨大的争斗……”(《论公民》1.1.5)。在《利维坦》中,人对自身才智的自负,被作为人智力平等的“证据”,然而对于追求荣耀竞争的人而言,他们意见上的差异不过是些“鸡毛蒜皮的琐事”(《利维坦》1.13,96)。我们可能会怀疑,这种改变是否表明,霍布斯不再认为关于“宗教教义”和“公民的审慎”的不同意见,是引起争论或国内斗争的重要原因;《利维坦》中,更多的篇幅注意的是,由于宗教教义的错误而引起的国家问题。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霍布斯是否改变了对这些不同意见的处理,是否认为应该先于考虑追求荣誉而考虑这些意见,这对于解决创造国家的实际问题也有贡献。我们相信,在《利维坦》和其他的修订版本里,在他关于国家本质的教诲里,霍布斯对自然状态论述的这些改变有着大体上的一致性,而且这些变化也证明了我们的推想。

两个或更多的人由于追求同一个目标,而无法分享快乐,如果这一追求优先于《利维坦》中所说的荣誉追求,那么,我们就应该在下述背景里理解这种改变:那些在公民社会中追求这些目标的人,他们满足其目标的可能性和方式,霍布斯对此如何理解?在《论公民》中霍布斯论证,可以在其他人的社会里取得“利益”,尽管通过统治权可以成功地获得更多利益(《论公民》1.1.2)。正如我们所知,对舒适生活所需物品的渴望,与希望通过个人劳作获得它们是一致的,前者还是一种令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利维坦》1.13,98)。社会根本不会促“使人自我荣耀”,另一方面,根据《论公民》中所说,伟大的或者持久的社会不可能以这种对荣耀的追求为基础(《论公民》1.1.2)。在那些国家形式中,给那种追求留有余地的国家,比不留余地的国家低劣(《论公民》2.10.9)。进一步说,由于“不可能在人们的思想中根除对荣誉的野心和渴望”,所以,那些自视比他人智慧的人,通过危害国家以显示这种智慧,要使他们不能如此危害,惟有“坚决运用奖惩的措施……”,把他们的野心导为“服从的野心”(《论公民》2.13.12)。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尽管说到利用奖励的方法,但是他所理解的这些奖励目标,已经有所扩展,而不只是钳制这些野心:

他如果能做到以下各项便也就达成了这一目的:那便是尽量少费国币而使有功于国的人得到最好的报酬,从而使其他人因此而受到鼓励、一方面尽忠效力于国,同时又研究技艺,以便更好地为国效劳。(《利维坦》2.30,270)[31]

如果恰当的利用奖赏,能够鼓励某些抱负,它甚于单纯的“服从野心”,那么,这能不能将人们对相互攀比或者显赫的关注,转换到为了舒适生活的良好合作上去呢?我们早已注意到,霍布斯曾经留意,人类独有的追求在于凌驾他人之物(eminence),因为人的快乐正是与他人攀比。我们现在可能觉察到,这种思想在《利维坦》中显示了它最根本的形式。在《法律原理》中,霍布斯早就说过,蜜蜂追求共同的唯一利益,而人追求的各种利益却截然相反,并因此引发竞争;在《利维坦》中,这些蜜蜂的个体利益天生近似,并因此实现了共同利益,而人类却以是否凌驾他物来判断一个事物的好坏——比较不是结果,而是原因,导致人们追求那些相左或者凌驾他人的利益(《法律原理》1.19.5;《论公民》2.5.5;《利维坦》2.17,130)。[32]

我们已经知道,在《论公民》中,藉由关于国内审慎和宗教教义的不同意见,霍布斯表达了一种自负,而在《利维坦》中,这种矜于自身智慧的自负,则成为论证的一部分,以证明审慎的平等;我们已暗示过,这一论证颇有可疑之处,这不仅表现在论证的表面,而且,当我们将它与霍布斯在《利维坦》的前面章节里关于审慎的说法对比时,它也显得可疑。霍布斯的目的仍然在于说服他的读者,劝诫他们不该“遭受[你们的]鲜血成河的痛苦,而那些野心家却涉河攫权”(《论公民》,“致读者前言”,103),就他的说服目的而言,这个新论证带有的修辞色彩值得注意,而且,在他的教诲里,这种色彩也由其他的变化得到增强。[33]虽然,那些自负智慧过人的家伙,并不满足于参与国家的管理,但是,若是必须认可他人比自己更有智慧,这倒也不会令他们对自己智慧的自负受到损害。希望的平等逐渐变为自然状态下纷争的中心,权利的平等则成为霍布斯对自然诸法的处理根基。公平(equity)是对人与人之间天然平等的认可,此外,公平还有一个渐趋重要的角色,指导君主代理人在其衙内执行公务,而对国家的法律解释而言,公平还是一个极重要的新角色。[34]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曾经考察,“人们的特质在于,在和平与共同体中关注他们的共同生活”,这种特质的重要性值得注意,它恰与忽略自然原因的宗教信仰基础一致,尽管如此,在《利维坦》随后部分里,霍布斯处理自然状态时,关于引致纷争的那些原因,他却根本不再提及关于宗教教义的种种意见分歧(《利维坦》1.2,78-81)。如果这些分歧还有什么意义的话,那么,我们只能假设,霍布斯将它们囊括于使人们因追求荣誉而互相侵害的“琐事”之中(《利维坦》1.13,96)。或许,我们可以把人们的意见分歧理解为高于“琐事”的争论,不过这种理解没有那么显而易见。在《法律原理》中,霍布斯早已假设,“最好创立他们能够维持的宗教”,这是君主们的一项职责,因为“永恒的善好过暂时的善”(《法律原理》2.9.2),尽管在《论公民》中他对此却不大确信(《论公民》2.13.5)。谁应该统治,这一问题为教义冲突的对立宗派所忽视。[35]关于宗教教义的种种意见分歧,可能会成为一种高于“琐事”的争论,但是,如果得到救赎的根本要求在于,同意耶稣即是基督这一“内在信仰”并且服从君主,那么这一信仰就与君主施于臣民的外在行为——甚至是要求崇拜——一致,而这些都是《利维坦》中的教诲。[36]

在《法律原理》中,霍布斯早已谴责道德和公民哲学(civil philosophy)缺乏进步,一个明显的事实就是,那些谈论这些道德和公民哲学的著作家,不但从未解决这一主题,反而令争端恶化,而每个人都还继续认为,“关于这一主题,他与别人所知无异,于是以为自己无需学习研究”,因为“天生的智力”已使他们对此有所知晓。霍布斯将这种进步的缺乏与人类的各自利益相较,后者来自于这些人的努力:他们比较“大小、数量、时间和运动,以及这些在彼此间是何种比例”;霍布斯将其中差异归因于这样的事实——后一种人“明显从那些粗鄙的原理”出发,而公民哲学家们,却把“庸俗地得到普遍接受的”观点当做了自己的原理(《法律原理》1.13.3)。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将提到的那些利益称为科学进步,但是现在却把它们列举为战争状态下必然缺乏的东西,而战争状态正由他们的天性导致(《利维坦》1.13,96-97)。[37]尽管如此,或者说正是因为这样,霍布斯才一再否认,“政治学的研究(跟几何学的研究一样)无需什么方法”这一普遍观点,他甚而推想“政治学比几何学更难研究”(《利维坦》2.30.271),他没做什么努力试图说服人们应该同意这一研究的必要性和困难性,或者他们至少应该接受某些专精于此者的统治。如果霍布斯想纠正人们对自身才智的“虚妄自负”,那么,他的纠正方式也往往趋向于承认自然的平等,倾向于接受政治、社会皆基于权利的平等,而不是通过承认政治研究“更加困难”。在古典政治学中,智慧——或者献身于智慧追求的人——应该统治,这会遭遇流俗的愤慨之情,于是修辞就成为二者之间的一种缓和。基于霍布斯对人“虚妄自负”的理解,我们可以说,这种愤慨的反应,恰恰同时承认了智慧理应统治,大多数人对此的否认,恰恰说明有人比他们有更高的智慧。对于古老的古典政治学而言,所谓流俗的观点认识到,或者表现为认识到智慧的主张,这其实暗示了一个基础,在此基础上,多数人、富人和智慧的人方能和谐相处。在原则上,政治的任务很大程度上服从于智慧的精神要素(spirited element)——愤怒正是基于这样的精神元素;政治正义就是这些服从的结果。[38]另一方面,对于霍布斯来说,他必须要否认,智慧的不平等可作为统治的基础。霍布斯更愿意从人们坚决(passionate)拒绝他人比自己智慧出发,推导出他们权利平等的信念。正如“从激情(passion)中获得意见”是修辞的一种形式,针对人矜负于自己的审慎,霍布斯自有回应,但我们应把他的回应看成一种新颖而有效的修辞(《法律原理》1.13.7,2.8.14)。


[1]《法律原理:自然和政治》(The Elements of Law Natural and Politic)写作并流传于1640年,并在1649和1650年作为两部分出版。Elementorum PhilosophiaeSectio Tertia,《论公民》(De Cive)出版于1642年,1647年增加了霍布斯的注释并再版,霍布斯本人在1651年翻译成英文并与《关涉政府和社会的哲学导论》(Philosophical Rudiments concerning Government and Society)一起出版。在同一年他也出版了《利维坦》(Leviathan)。霍布斯在1655和1658年出版了他的《哲学原理》(Elementorum Philosophiae)的前两部分,1688年拉丁文版的《利维坦》(Leviathan)问世。引文中所引页码以Pogson-Smith的《利维坦》和Gert的《人与公民》(Man and Citizen),New York:Doubleday,1972年版为准。

[2]从其他版本中引入一些论点,对选择这种方法的人而言,这种诱惑几乎无法抵挡。比如参阅C.B.Macpheroson的《利维坦》导读(Harmondsworth:Penguin,1968),页42和注释3及4。

[3]参F.S.McNeilly,《剖析利维坦》(The Anatomy of Leviathan),London:Macmillan,1968,页13。

[4]当代的读者们不再反感而是和霍布斯分享了那些“邪恶的、渎神的无神论观点”,但他们依然无法对“霍布斯对人性的诟病”释怀。McNeilly希望,能从他觉察到的那个推进过程中,推断出继承霍布斯教诲的人对这一目标的陈述。同上,页5。另参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1952年,页6-29,页169,([译注]有中译本,申彤译,南京:译林,2001年)以及《什么是政治哲学?》(What is Political Philosophy?),Glencoe,Illinois:Free Press,1959,页170-196。

[5]参A.E.Taylor,《霍布斯的伦理学说》(The Ethical Doctrine of Hobbes),刊于K.C.Brown编《霍布斯研究》(Hobbes Studies),35期,Oxford:Blackwell,1965;Bernard.Gert编《人与公民》(Man and Citzen),第3期,New York:Doubleday,1972;Sterling.Lamprecht编《论公民》(De Cive),第十四卷,New York:Appleton-Century-Crofts,1949;这一意见与授权理论紧密相关,参Clifford.Orwin,《论君主权威》(On the Sovereign Authorization),刊于Political Theory,Vol.3,No.1,32;亦参Hanna Pitkin对Orwin建议的热情看法,Hanna Pitkin认为Orwin的理论促成了“修辞学的进展”,同上,页47。关于从整体上讨论《利维坦》一书修辞问题的,请参考Gary.Shapiro,《利维坦的阅读与写作》(Reading and Writing in the Text of Leviathan),载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1980年四月号;James.Zappen,《情感对抗品格和理性》(Pathos versus Ethos and Logos),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History of Rhetoric,Madison,Wisconsin,April,1981([编者注]详参本期赵雪纲译文)。

[6][译注]参霍布斯《利维坦》,第二部分“论国家”中的叙述。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版,1997年,页128-152。下文所有引用《利维坦》处,均参考黎译本,于此致谢,但有些地方根据上下文做了更动。

[7]在《利维坦》中,这一说法因《论公民》中的某些暗示而做了一些改编。在民主制环境中,每个人都只关注自身事务,并且公民们“还被给予参与讨论战事的权利,但只有很少人会满足于文职官员和地方长官的任命,也就是说其实有名无实”。这正是民主制这一弊端的来源(《论公民》2.10.15;另见《法律原理》2.5.8)。

[8]关于这种“形式”理论最清晰的表述可参《法律原理》(2.8.1),但是同样的理论在《论公民》(2.12.I,2.12.II)中亦有暗示。见Mathie,《政制的正义与问题》(Justice and the Question of Regimes),Canadian Journal of Phlitical Science,Vol.9,No.3,Sept.1976,页452。

[9]霍布斯描述了愚昧和修辞相结合的后果,并且这一后果通过一个故事表达出来:赛萨利(Theassaly)之王佩里阿斯(Pelias)的女儿们听信了美狄亚(Medea)的说辞,怀着让佩里阿斯重获青春的愿望把他切成碎块,并放进火中炙烤。这一故事曾出现于《论公民》和《法律原理》,不过霍布斯在其后期作品中改变了对这一故事的应用,转而将更多的关注引到了演说者的愚昧听众——“普通民众”这一方。可比较《论公民》,2.12.13,《法律原理》,2.8.15。

[10]错误的教义为假借理由暴乱提供了依据,并将暴乱归因于“对神圣的忘却”和“对法律的精专”(《利维坦》2.29,249-251)。关于邻邦可能作为变革榜样这一说法,霍布斯说“那让人们寻求改变”,但他对此没有具体的描述。对国家来说,这还“不是太糟糕”的麻烦,霍布斯说,那些有权势的臣民,用谄媚和荣誉感很可能使得人们不再“遵守法律”,但是他在提到这类臣民时并未提到修辞或者雄辩;他在此又提到,凯撒在掌握军队后,通过赢得民众来对抗元老院,在《法律原理》和《论公民》中有提到喀提林阴谋的篇章。而另一方面,在讨论激情(这一最频繁引起犯罪的原因)时,霍布斯讨论了“在扰乱共同体的事件中,首先采取行动的人们”的愚蠢,而非他们的雄辩(《利维坦》,2.27,228)。

[11]在《论公民》中,霍布斯说道,统治者有义务“使用教育而非命令;并非借助恐怖政策或严惩,而是通过晓之以理”(2.13.9)来铲除错误的信条。在《法律原理》中,霍布斯也有过这样的评论:只有那些通过教育而培养的意见才能长时间被人们接受,而不会为暴力或突发的事故消弭……(2.9.8)。

[12][校注]此处十诫(decalogue)并未大写,实际上霍布斯置换了摩西十诫(Decalogue)的内容——当然,不仅仅是内容。

[13][校注]moral science,通常翻译为伦理学,此处因强调“科学”含义之故,硬译为道德科学,下同。

[14][译注]BehemothThe History of the Causes of the Civil Wars of England该书暂无中译本,有相关研究文本译作:狴希莫司,但一般未将副标题译出。笔者在此试译为:英格兰内战志。

[15]《霍布斯英文著作集》卷六(English Works VI),页212,着重号系原文([译注]指霍布斯原文)所有。

[16][译注]奇怪的是,为何霍布斯不将这“自然的不平等”(或译先天的不平等)归咎于柏拉图的创造?

[17]看来这似乎是霍布斯解释普罗米修斯寓言(《论公民》2.10.3,注释)的意义所在,特别是与他在论公民“前言”中所提到过的古代寓言相比较而言。

[18]《利维坦》4.46,536;《霍布斯英文著作集》卷六,VI,283。

[19]参Joseph Cropsey的《霍布斯和现代性转向》(Hobbes and Transition to Modernity),该文对这一准确性问题进行了总的讨论。原载《古代和现代》(Ancients and Moderns),Cropsey编,New York:Basic Books,1964年,页225-228。

[20]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83b10-35。另见H.V.Jaffa,《亚里士多德》,收录于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Joseph Cropsey与施特劳斯主编,Chicago:Rand McNlly,1963年,页113-14;[译注]中译本参《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1993年。

[21]见《法律原理》1.17.1,《论公民》1.3.13,《利维坦》1.15,117-118。

[22][译注]即从人都是可以被杀死这一肉体层面的缺陷看来,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23]参看笛卡尔,《方法谈》,第一部分(开头)有一段与此类似的论述。

[24]也可能存在一种怀疑,即后者所论述的审慎是否与判断和幻想截然不同。

[25]McNeilly,《利维坦分析》(The Anatomy of Leviathan),页159。[译注]麦克内利这一书名也可译为“关于利维坦的解剖学”,因Anatomy在字面上既有解剖学,又有具体深入地分析这样的意思。故而在这句引文后,作者用了“examine”一词,可看做对“Anatomy”一词的呼应。

[26]尽管在《法律原理》和《论公民》二书中,也有对这一问题接近的对应处理,但是每一版本依旧有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利维坦》中——霍布斯的遮掩,可不只是在他早期的著作。另可见下页注释1及4页后注1。

[27]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前揭,页11-12。

[28]McNeilly,《利维坦分析》,前揭,页165。

[29]从McNeilly对预期的暴力这个概念的理解上看来,这一论证是否属假设还存疑;“除非有可能带来战争预警”,否则这一论证就不会被人以为合理,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这个论证才最终是种假设(同上,页166)。

[30]“在这种状态里,人人都觉自卑;几无平等之感。”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I.I.2。

[31]可与霍布斯对防止闲散的态度和表现相比较,参《利维坦》2.30,267;《论公民》2.13.14。

[32]《论公民》中的此类描述处于《法律原理》和《利维坦》二者之间:蜜蜂的自然欲望“是舒适,所以它们渴求集体利益,恰是在集体的利益里,他们无法从中区分出自己的蝇头小利”,而人“几乎不尊重在享乐方面无所出众(eminence)”之物,“他们之重视出众远甚于对事物的拥有”。

[33]消除意见的差异,或者把差异还原为它们的激情根基,这和Harvey C.Mansfield,Jr,的目的一致,Mansfield认为霍布斯的贡献在于,他避免将政治或者统治建立在同样的政治观念之上。Harvey C.Mansfield,Jr,《霍布斯和间接政府的科学》(Hobbes and the Science of Indirect Government),《美国政治学评论》(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65(1971),页99-100。

[34]在《利维坦》中,如果和平的诉求可得的话,那么紧随这一诉求,就是这样一条规则——一个人的自我满足“在于,只要拥有反对他人的自由,但因此之故,他也得允许他人反对自己”(《利维坦》1.14,100)。在《论公民》中,同样的规则出现于自然法的第九条,并且作为禁止傲慢的后续部分(《论公民》1.3.14)。

[35]参《霍布斯英文著作集》卷六(English Works VI),页243,页275。

[36]关于霍布斯的君主权威,可参Orwin,《论君主的权威》(On Sovereign Authorization),页35-58。

[37]在《法律原理》中,霍布斯仅仅谈到缺乏“生活中的装饰品和奢侈物,通常只是在和平社会中,才会创造生产这些玩意”(1.14.12),而在《论公民》中则是缺乏“生活中的愉悦和美好”(1.1.13)。只有在利维坦中才出现了这些著名的详细列举。

[38]参柏拉图,《王制》441-442。假设对智慧的追求本身就是一种追求荣耀或者权力的形式,譬如霍布斯,那么就理应排除这些服从物。如果这些精神要素被文明化,那么只要可能,它就必然会服从于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