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体育项目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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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辅助设备

6.1 辅助设备只有在国际分级师允许且在运动员分级卡上注明时才可使用。辅助设备具体包括:

6.2 轮椅。

• 可使用任何类型的轮椅,但其必须符合“轮椅”一词的公认原则和含义;

• 发射时,轮椅的任何部位都不得用于支撑持弓臂;

• 对于坐姿2级运动员而言,轮椅靠背支架的任何一侧均不得超过射手身体宽度的一半。(参阅图:坐轮椅的运动员)

• 进行任何射程的比赛时,轮椅所有部件至少应位于运动员腋窝下110毫米;

• 从轮椅靠背垂直主体框架向前突出的身体支撑物的长度不得超过100毫米,而且至少应位于运动员腋窝下110毫米;

• 轮椅长度不得超过1.25米;

• 允许使用防滚动装置。

图 坐轮椅的运动员

6.3 椅子或凳子。

可使用任何类型的椅子,但其必须符合“椅子”一词的公认原则和定义。

• 椅子的任何部件在发射时都不得用于支撑持弓臂;

• 椅子的任何部件都不得与运动员的躯干接触(亦即,运动员不得靠在椅子靠背上);

• 由椅子支腿和运动员的双脚构成的、与地面的接触面积不得超过沿起射线60厘米×80厘米的宽度。

6.4 垫块。

腿长不同的运动员可在一只脚下使用一只任何材质的垫块,或作为其鞋子的一部分,以便更稳定地站立。其尺寸和位置的限制与世界箭联规则第11.1.10.1条所述规定相同。

6.5 允许使用的身体支撑物。

• 只有坐姿1级类运动员才可同时使用前凸和固定带。他们可使用任何数量的身体支架或固定带,以保持身体稳定,但在发射时,不得支撑持弓臂;

• 坐姿2级运动员只有在其国际分级卡允许使用固定带的情况下,才可使用一根绕胸的固定带;

• 对于某些坐轮椅的运动员,可在其国际分类卡中明确规定允许其使用腿部固定带。

6.6 假肢。

允许使用假臂(含“假手”),可将其固定到弓上,但不得是完全固定或永久固定的。

6.7 撒放器。

撒放器可固定在手腕、肘部或肩膀上,或用嘴含住,但反曲弓不允许使用撒放器。

6.8 弓绷带。

持弓臂残疾的运动员可把弓绑缚在手上,但其不得完全固定或永久固定。

6.9 弓臂夹板。

持弓臂残疾的运动员可使用肘部或腕部夹板。

6.10 拉弦臂腕部夹板。

拉弦臂残疾的运动员可使用腕部夹板。

6.11 助手。

不能将箭搭在弦上的坐姿1级运动员可由一名助手将箭装到弓上。助手可给予运动员任何口头或其他帮助,尤其是在观察箭在靶上的位置、瞄准器的调节方面。助手不得干扰其他运动员比赛。运动员和助手被视为搭档,应统一着装,观察已射箭支,而且在佩戴运动员号码的情况下,他们应佩戴相同的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