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官员
(国际田联规则110条)
规则1:官员的任命
1.官员的任命
在IPC比赛中,由IPC根据IPC田径技术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以下国际官员:
(a)IPC田径技术代表(1~多名);
(b)IPC田径国际技术官员;
(c)医务代表;
(d)兴奋剂检查代表;
(e)主分级师;
(f)国际分级师;
(g)国际发令员;
(h)国际终点摄像裁判;
(i)仲裁委员会。
注:国际官员应该穿着或佩戴易于识别的服装或袖标。
在IPC比赛中(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在不同部门中任命的官员人数、何时任命以及由谁任命,应当在各自的IPC田径技术要求中加以注明。
根据有关规定,被任命官员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应由IPC田径赛事组织者根据相关规程支付给个人。
2.IPC许可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的官员的任命:
(a)IPC许可的国际和国内残疾人比赛(或者残疾人比赛作为整体比赛的一部分的比赛);
(b)IPC田径技术委员会将为国际和国内残疾人比赛指派1名或多名田径技术代表;
(c)如果比赛前进行分级,那么主分级师和国际分级师必须由IPC田径运动技术委员会任命;
(d)其他官员的任命应由田径技术委员会和技术代表与组委会共同协商决定。
规则2:官员及其职责 2.1 技术代表
(国际田联规则112条)
组委会应向技术代表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技术代表对赛事负责并作出确认或决定:
(a)所有技术性安排必须完全符合规则和IAAF《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的规定;
(b)最终竞赛日程和比赛报名标准的确定和公布;
(c)决定田赛项目的使用器材和进入决赛的及格标准;
(d)决定径赛项目各轮赛次安排;
(e)确保在赛前适当时间向所有的参赛单位发布技术规程;
(f)各田径项目比赛必要的技术性准备;
(g)对报名进行审核,不接受违背技术规定的报名;
(h)安排各轮预赛;
(i)在适当时间提交比赛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
2.2 医务代表
(国际田联规则113条)
医务代表对所有医务工作具有最高权威。应确保在赛场上有足够的设施用于医疗检查、治疗和急救,并在运动员驻地提供医疗服务。
2.3 兴奋剂检查代表
(国际田联规则114条)
兴奋剂检查代表应与组委会建立联系,以确保有足够的设施用于兴奋剂检查,应负责所有有关兴奋剂检查的事宜。
2.4 国际技术官员(ITOs)
(国际田联规则115条)
如果没有事先指定,技术代表应从已任命的国际技术官员中指派1人为主技术官员。如果可能,主技术官员将为比赛日程中的每个项目指派至少1名国际技术官员。该国际技术官员也应是该项目的裁判长。
2.5 国际公路赛道丈量员
(国际田联规则117条)
应委派国际公路赛道丈量员,对全部或部分在体育场外的赛道进行核实。
被委派的国际公路赛道丈量员,应是国际田联或国际路跑协会国际公路赛道丈量员小组的成员(A级或B级)。
应在比赛前适当时间丈量赛道。
丈量员应按规则49.2和规则49.3及其注释对赛道予以核准和认证。
丈量员应在路线安排上与组委会合作,并监督比赛的进行,以确保比赛所用路线是赛前丈量和核准的路线。
丈量员应将认证的证书提供给技术代表。
2.6 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
(国际田联规则118条)
在IPC许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IPC田径委员会将指派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由技术代表指派国际发令员为比赛发令以及执行其他职责。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作为摄像计时主裁判,并监督所有终点摄像计时工作。
2.7 仲裁委员会
(国际田联规则119条)
在所有的IPC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IPC田径委员会将指派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一般由3人、5人或7人组成。其中主席1人,秘书1人。秘书人选可不包括在仲裁委员会名额之内。
仲裁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任何与本国协会运动员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影响申诉的解决过程。如仲裁委员会成员违犯相关规定,则仲裁主席应按规则规定要求该仲裁委员会成员回避。
IPC田径委员会或其他负责比赛的组织应指派1名或多名替补仲裁委员替换任何不能参加申诉的仲裁委员。
此外,如果组织者认为对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有必要时,其他级别的比赛也应设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处理所有抗议,并对比赛期间发生的任何相关事宜作出裁决。
2.8 竞赛官员
(国际田联规则120条)
赛事组委会按照规则委派相关的竞赛官员。
举办大型国际赛事时,必须考虑设置以下竞赛官员,组委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变动。
管理官员:
• 竞赛主任1人
• 赛事主管1人,适当数量的赛事主管助理
• 技术主管1人
• 项目展示主管1人
竞赛官员:
• 检录裁判长1人(或多人)
• 径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
• 田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
• 外场项目裁判长1人(或多人)
• 录像裁判长1人(或多人)
• 径赛项目,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径赛裁判员
• 田赛每个项目,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田赛裁判员
• 检查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检查裁判员
• 计时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计时裁判员
• 终点摄像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 感应计时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 发令协调员1人、适当数量的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 助理发令员1人(或多人)
• 记圈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记圈裁判员
• 竞赛秘书1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 技术信息中心(TIC)主管1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 比赛区指挥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比赛区指挥裁判员
• 风速测量裁判员1人(或多人)
• 电子测量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 检录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检录裁判员
其他工作人员:
• 宣告员1人(或多人)
• 统计员1人(或多人)
• 广告管理专员1人
• 场地测量官员1人
• 医生1人(或多人)
• 为运动员、官员和媒体服务人员若干
裁判长和主裁判应穿着或佩戴易于识别的服装或袖标。
为了比赛的顺利进行,尽可能减少赛场内工作人员的人数。
举行女子项目比赛时,应设法指派1名女医生。
2.9 竞赛主任
(国际田联规则121条)
竞赛主任与技术代表合作,共同解决比赛中所有技术问题。
竞赛主任应指挥和协调竞赛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并使用通信设备与所有官员保持联系。
2.10 赛事主管
(国际田联规则122条)
赛事主管应负责比赛的顺利进行,检查所有报到就位的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替补人员,有权撤换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人员。赛事主管应与比赛区指挥员配合,只安排经批准的人员在比赛场内。
注:如果比赛超过4小时或1天,建议配备足够数量的赛事主管助理。
2.11 技术主管
(国际田联规则123条)
技术主管应负责:
(a)确保径赛项目的跑道和田赛项目的助跑道、投掷圈、投掷弧、扇形区、落地区以及所有器材和器械符合规则;
(b)根据技术代表批准的比赛技术组织方案,放置、移动比赛器材和器械;
(c)保证比赛场地的技术安排符合比赛技术组织方案;
(d)检查并标记所有按规则30.2允许使用的自备比赛器械;
(e)按照规则2.23,确保在比赛前拿到比赛场地合格证书。
2.12 项目展示主管
(国际田联规则124条)
项目展示主管应与竞赛主任一起负责制定和实施比赛项目的展示安排工作,应负责指挥项目展示团队,并使用通信设备保持与团队每个成员的联系。
2.13 裁判长
(国际田联规则125条)
1.应分别任命1名(或多名)检录、径赛、田赛以及外场裁判长。如条件允许,应任命1名(或多名)录像裁判长,录像裁判长在录像控制室工作并与径赛裁判长保持联络。
2.裁判长应确保规则(和适用的技术规程)得到执行,并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包括热身场地和检录室、比赛结束后的颁奖仪式)以及规则(或其他适用的技术规程)未做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当涉及纪律方面的问题时,检录裁判长从热身区开始到比赛场地范围内有权处罚。在其他情况下,相关项目裁判长有权对比赛中及比赛后的运动员进行判罚。
当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有权判定比赛的名次。
如果径赛裁判长在发令问题上的意见与发令组不一致时,该裁判长有权决定相关事宜。但是,当发生了使用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信息系统检测到起跑犯规的情况除外,除非该裁判长有理由确定该起跑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
应从径赛裁判长中指定1人作为起点裁判长监督发令工作。
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和检查员,但可按照自己的观察根据规则作出任何行动和判决。
注:根据规则、适用的规程以及广告的规定,运动员照相、绕场跑和与观众互动等所有的相关活动完成之后才是该项目颁奖仪式的结束。
3.裁判长应审核所有最终的比赛结果,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并与电子测量裁判员一起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每项比赛结束后,成绩单应立即由相关裁判长签名后递交给竞赛秘书。
4.相关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中的抗议或异议,包括发生在热身场地、检录过程、赛后直至颁奖仪式的任何问题作出裁决。
5.任何运动员如果在比赛中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有不正当行为,如违反规则17.5条的规定,裁判长都有权予以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均应填入成绩单,并传达给竞赛秘书和其他裁判长。
注1:裁判长如认为理由充分,可在未予警告的情况下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见规则7.2)
注2:按照本规则,当运动员因受警告被取消比赛资格时,裁判长如果知道已经向该运动员出示过黄牌,应出示第二张黄牌,紧接着出示红牌。
注3:假如已经向该运动员出示过一次黄牌,但是裁判长并不知情,当裁判长知道这一情况的时候,视同此张黄牌同红牌一起出示。相关裁判长应立即采取措施,通知该运动员或他的代表队被取消比赛资格的结果。
6.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裁判长可根据证据重新考虑作出裁决(无论是在第一时间还是在考虑抗议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这种重新裁决只能在相关项目的颁奖仪式之前或在仲裁委员会做出可行裁决之前进行。
7.如果相关裁判长认可,并出于公正的要求,某项比赛或某项比赛的任何部分应予重赛时,裁判长有权宣布该项比赛成绩无效,并在当日或其他时间作出重新比赛的决定。
8.公路赛裁判长做出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前应先给予其警告。
2.14 裁判员
(国际田联规则126条)
总则
1.径赛项目的主裁判和田赛项目的主裁判应协调所属项目裁判员的工作。当有关机构未分配裁判员的职责时,应负责分配裁判员的职责。
径赛项目和公路项目
2.裁判员必须在跑道或比赛路线的同一侧执行工作,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如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裁判长裁决。
注:裁判员的位置应距终点线至少5米,并与终点线在同一直线上,而且要为裁判员提供升高的工作平台。
田赛项目
3.所有田赛项目比赛中,有关裁判员应判定和记录每次试跳和试掷,测量运动员每次有效试跳或试掷的成绩。跳高比赛中,特别是在创纪录的试跳时,要精确测量每次提升横杆的高度。至少应有2名裁判员负责全部试跳(试掷)的记录,并在每轮结束时核对成绩。
比赛时,有关裁判员应举白旗或红旗以示试跳(掷)成功或失败。
2.15 检查员(跑和轮椅竞速项目)
(国际田联规则127条)
1.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2.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位置。如果发现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书面报告。
3.任何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或采用任何经技术代表批准的有效办法向相关裁判长报告。
4.接力比赛时,要在各个接力区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
注1:检查员发现运动员离开自己的分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应立即在跑道上用适当的材料标出犯规地点,或在图纸上用类似的标记标示,或用电子手段标示。
注2:即使运动员(或接力队)没有完成比赛,检查员也应将任何违反规则的情况报告给裁判长。
2.16 计时员、终点摄像裁判员和感应计时裁判员
(国际田联规则128条)
1.使用手计时记取成绩时,将根据参赛运动员人数安排足够数量的计时员,其中1人为计时主裁判,由主裁判为计时员分配任务。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像计时或感应计时装置时,这些计时员将作为后备计时员进行工作。
2.计时员、终点摄像裁判员和感应计时裁判员应根据规则20进行工作。
3.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像计时装置时,应任命1名终点摄像计时主裁判和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4.当使用感应计时系统时,应任命1名感应计时主裁判和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2.17 发令协调员、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国际田联规则129条)
1.发令协调员职责如下:
(a)安排发令组裁判员的岗位和分配任务。但在IPC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中,由技术代表负责指定哪些项目由国际发令员担任发令;
(b)监督发令组每位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c)当收到竞赛主任的有关命令,确认相关计时员、裁判员和终点摄影主裁判、感应计时主裁判和风速测量员都已准备就绪后,通知发令员开始发令程序;
(d)作为计时设备公司技术人员和裁判员之间的通话者;
(e)保存所有产生在发令过程中的纸质文件,包括起跑反应时和起跑犯规波形图。
2.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应完全控制运动员。当使用起跑犯规监测仪时,发令员和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能够清楚地听到起跑犯规时监测仪发出的任何音响信号。
3.发令过程中,发令员应位于能完全看清所有起跑运动员的位置。
建议在每条分道摆放一个扩音器,以便使口令、发令和召回信号在同一时间传至每位运动员,在梯形起跑时更应如此。
注:发令员站位时,应使自己用狭窄的视角就能观察到全部运动员。运动员采用蹲踞式起跑时,在发令枪响或批准的发令装置击发前,发令员的站位应使自己能看清运动员在鸣枪前的“预备”姿势均处于稳定状态(规则中所有发令设备均用“发令枪”表示)。在采用梯形起跑的比赛中,如未使用扩音器,则发令员的位置与各运动员之间的距离应大致相等。如果发令员不能取得这种位置,应将发令枪置于该处,用电子装置触发。
4.比赛时,应有1名或多名召回发令员协助发令员工作。
注:200米、400米、4×100米接力、4×200米接力、4×400米接力项目比赛时,至少安排2名召回发令员。
5.召回发令员的站位应能看清他所负责的每位运动员。
6.召回发令员如观察到任何起跑犯规的情况都有权召回运动员。在运动员起跑犯规被召回或起跑被中止后,召回发令员应向发令员报告所观察的结果(见规则17.7和17.10)。
7.只有发令员有权决定按规则17.8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
8.在使用蹲踞式起跑的比赛中,应使用规则16.2中所述的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帮助工作。
2.18 助理发令员
(国际田联规则130条)
1.助理发令员应负责检查运动员参赛的项目、组次、号码佩戴是否正确。
2.助理发令员必须正确安排每名运动员的道次或站位,使运动员在起跑线后约3米处排列好(如为梯形起跑,则站在各自分道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完成这项工作后,应向发令员示意一切准备就绪。当下令重新起跑时,助理发令员应重新召集运动员。
3.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应负责为第一棒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4.发令员对运动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时,助理发令员必须保证规则17.4和17.5的规定得到落实。
5.当出现起跑犯规时,助理发令员将根据规则17.9中的规定执行。
6.助理发令员应根据规则7.13帮助运动员安放起跑器。
2.19 记圈员
(国际田联规则131条)
1.1500米以上各项目的比赛中,记圈员应记录所有运动员跑完的圈数。5000米及5000米以上项目比赛时,将指定若干记圈员,在裁判长的指挥下进行工作。记圈员应在记圈表格上记录其负责的运动员的每圈时间(由1名正式计时员提供)。当采用这种记圈方法时,每位记圈员负责记录的运动员不得超过4人。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记圈系统,让每名运动员携带一个感应器,替代人工记圈方法。
2.应指派一名记圈员负责在终点线处显示剩余圈数。当领先运动员每次进入终点直道时,改变显示的剩余圈数。在合适时机,将以人工显示的方式通知已被套圈或将被套圈的运动员。最后一圈时,以信号通知每位运动员,通常以铃声作为信号。
2.20 竞赛秘书、技术信息中心(TIC)
(国际田联规则132条)
1.竞赛秘书应收集每一项比赛的全部成绩和详细资料,并立即转交宣告员。有关裁判长、计时主裁判,或终点摄像主裁判和风速测量员应向竞赛秘书提供有关成绩的详细资料。竞赛秘书还应记录比赛的成绩,将成绩记录单递交给竞赛主任。
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时,田赛项目比赛场地的计算机录入员应确保将该项目的全部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径赛成绩应在终点摄像主裁判的指挥下进行。宣告员和竞赛主任应能够进入计算机系统查询比赛成绩。
2.运动员在不同规格下进行的比赛项目(例如器械重量不同),应在比赛成绩中清楚地标出区别,或者分别使用不同类别的成绩单。
3.分组名单和比赛成绩单应使用以下标准缩写:
• 未参赛:DNS
• 未完成比赛:DNF
• 无成功试跳/掷:NM
• 取消比赛资格:DQ
• 跳高成功试跳:O
• 田赛失败试跳/掷:X
• 田赛免跳/掷:-
• 退赛:r
• 径赛按排名晋级:Q
• 径赛按成绩递补晋级:q
• 田赛达到及格标准晋级:Q
• 田赛按成绩递补晋级:q
• 由裁判长决定晋级下一轮:qR
•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晋级下一轮:qJ
• 黄牌:YC
• 第二张黄牌:YRC
• 红牌:RC
4.在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应设立技术信息中心(TIC),建议在其他超过1天的比赛中也要设立技术信息中心。其主要功能是确保每个代表队、组织者、技术代表和竞赛管理部门之间有关技术和其他涉及比赛的信息顺畅交流。
2.21 比赛区指挥员
(国际田联规则133条)
比赛区指挥员对比赛区域有管辖权,除有关工作人员和已被召集参赛的运动员,或有相应注册授权人员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员进入或停留在比赛区内。
2.22 宣告员
(国际田联规则134条)
宣告员宣告参加每项比赛的运动员姓名、号码,以及所有有关信息,如分组名单、抽签排定的道次或站位,以及比赛中途的时间等。
宣告员收到交来的每项成绩(名次、时间、高度、远度和得分)后应尽快宣告。
宣告员应由当地组委会指派。在组织代表或技术代表的总指挥下与项目展示主管共同负责宣告和礼仪的所有事宜。
2.23 场地测量员
(国际田联规则135条)
场地测量员应对比赛场地标记、设施的精度进行检测,并在赛前向技术主管提供有关检测结果的证书。
为了进行检测,将赋予正式测量员查看体育场地平面图、各种设计图纸和最近一次检测报告的充分权力。
2.24 风速测量员
(国际田联规则136条)
风速测量员负责测定他所负责项目的跑向风速,记录测速结果,在风速记录表上签名后交给竞赛秘书。
2.25 (电子)测量裁判员
(国际田联规则137条)
当使用电子、视频测距设备或者其他科学测量仪器时,应指派1名测量主裁判和1至多名助理裁判员。
测量裁判员应在赛前与有关技术人员会面并熟悉设备。在各项比赛开始前,确认测距仪的安装,按仪器厂商和仪器校准实验室的技术要求检测好机器。
为确保测距仪的准确,在一个项目比赛的前后,测量裁判应和该项目裁判员一起,在裁判长的监督下使用经验证合格的钢尺对一组电子测量成绩进行审核。
检测后应当出具一张合格表,并由所有与检测相关的人员签字后附在成绩单后。比赛中,测量裁判员应全面负责操作该测距仪。
测量裁判员应向田赛裁判长报告,确保仪器准确无误。
2.26 检录裁判员
(国际田联规则138条)
检录主裁判应监督运动员从热身场地到比赛场地的通行,以确保在检录室检录后的运动员按各自项目预定的开始时间前到达比赛场地并做好准备。
检录裁判员要确保运动员穿着由本国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国家或俱乐部的统一服装。正确佩戴号码并与检录单一致,运动员的鞋、鞋钉的数量和规格,检查竞速轮椅和投掷支架,测量假肢的最大允许高度(见规则6.15),以及服装、提包上的广告应符合规则和规程。未经许可的物品不准带入比赛场地。
检录裁判员要把发生在检录过程中任何未解决的事宜报告检录裁判长。
2.27 广告管理专员
(国际田联规则139条)
广告管理专员(如任命)应监督并执行现行的有关广告规则和规定,并与检录裁判长共同决定发生在检录中的任何未解决的有关广告的事宜。
2.28 主分级师
当进行国际分级时,IPC田径委员会应指派主分级师。主分级师应当联系组委会和任命的技术代表,以确保为分级提供适当的设施和后勤保障。主分级师应监督和确保指派的国际分级师完全按照IPC田径分级规则和规程进行分级,并负责所有有关分级的事宜。
2.29 国际分级师
国际分级师作为分级委员会的成员应由IPC田径委员会指派并履行职责。应在赛前或赛中评价和观察运动员的残疾情况,并按照IPC田径分级规则和规程对运动员进行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