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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竞赛规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
16.1.001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IPC)是残疾人夏季奥运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管理有关残奥会自行车运动的有关标准。
16.1.002 原款废止。
16.1.003 原款废止。
16.1.004 除了残奥会、世界锦标赛外,在残疾人自行车比赛中,组委会可以经与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UCI)协商后,进行必要的级别、分组、年龄组和性别的组别合并,设定可行的项目。
系数换算
16.1.005 在采用系数办法的项目中(性别和/或级别合并),必须采纳以下系数以确保合并级别公平竞争。
C类
H类
(续表)
T类
B类
奖牌
16.1.006 少于4名参赛运动员的项目,如果颁发奖牌,按“减一”的办法处理:只有1名参赛运动员不颁发奖牌;2名参赛运动员颁发1枚奖牌;3名参赛运动员颁发2枚奖牌;4名和4名以上参赛运动员颁发3枚奖牌。出现以下情况则不采用上述规定:
公路赛:
当最后一名运动员成绩达到最低成绩标准(见条款16.1.005表格)相当于下一高级别的第三名位置的成绩。
注:一名C2级运动员的成绩必须是下一高级别(即C3)组中第三名成绩的95.85%,如此可以根据参赛选手的人数得到金牌、银牌或铜牌。
如果没有C3级运动员,则C4作为下一更高级别。这就意味着,运动员的成绩必须达到第三名成绩的90.79%才能得到奖牌。
C组
场地赛:
根据下列的百分比对照表,最后一名运动员成绩达到最低成绩标准。最低成绩标准将根据相应级别的世界纪录进行计算。
个人追逐 世界纪录的96%
个人计时(500米,1公里) 世界纪录的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