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衣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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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体天心

宣宗对刑狱的态度特别值得一提。他试图完成太祖想做而没有做到的事,并且取得不错的成绩,原因主要在于政治现实的不同。在前面几位皇帝的努力之下,藩王及勋臣的实力已经大为削弱,再也不用借助严刑峻法去打击他们;而且立国已经接近60年,朱姓皇帝的权威已经根植在臣民心中。

当然,性格与后天教化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与太祖相比,宣宗的性格显然温和得多,接受刑法文化的熏陶也系统得多。当他还是尚未成年的皇太孙时,成祖即为他安排了一位出身刑法世家的大学士做老师。这个人就是胡广。《明史》,卷九。胡广的父亲胡子祺曾在洪武朝任监察御史以及广西按察佥事等职,以平冤狱、毁淫祀、修废堰而深得民心。《明史》,卷一百四十七。胡广耳濡目染,在刑法之事上造诣颇深。他一定会有意识地培养这位特殊学生的刑法意识。

宣宗即位仅一个月,就对包括行在左都御史刘观在内的三法司的官员表达了自己的期待。他说,刑罚被称为“天讨”,是因为它大公无私,可若是任意量刑,就不是天讨了。身为法司官员,要是能够心存公正,行事忠厚,则可以感召和气,既是国家之福,于自身也有好处。要是立心不公,随意量刑,冤枉好人,百姓会将官员的过错归于朝廷,神明则会降灾给官员。若罪犯情有可原,或者罪有可疑,官员心怀顾虑,不想仓促断案,可以告诉皇帝,由皇帝来裁决。《明宣宗实录》,卷四。

宣宗的训示在某种程度上得到落实,因为在整个宣德年间,似乎并未出现严重的冤假错案,尽管司法机关的效率还谈不上理想。

具体到录囚一事,执法者被要求严格按照“天讨”精神(它与现代的人道主义原则颇为相符)行事。“天讨”意指上格天心,敬慎刑狱。宣德元年五月某日,宣宗向三法司官员们阐述自己对“天讨”的看法时说,古人在初夏裁断轻罪,释放轻罪犯;到了仲夏,则让重罪犯住得宽敞些,并且多给他们一些吃食,这是顺应天时、重视人命的做法。太祖、太宗时,每逢隆寒盛暑,也一定会命法司清理刑狱,先朝旧臣应当听说过这些事。朕领悟太祖、太宗的心意,敬慎刑狱,希望可以做到上格天心,不冤屈人命。现在天气越来越热,官员们断狱时却不分罪行轻重,将犯人都关在牢里,这不是钦恤之道。应当上体天心,按照罪行轻重的不同区别对待,一定要心存平恕,不要过分严苛。《明宣宗实录》,卷十七。

一个月后,因为听闻很多轻罪犯死于押赴北京的路上,宣宗革除了迁都北京之后形成的要求南京方面将狱囚定期押送北京的录囚政策。他要求南京刑部、都察院对罪犯予以区别对待,凡军民、职官、命妇犯罪(罪行轻重不论),以及旗军、校尉、力士等犯下徒、流、死罪,皆监候奏请,其余案犯皆就地依律处置。《明通鉴》,卷十九。

对于那些立心不公、轻重任情、枉及良善的执法者,宣宗一般会对他们提出警告,给他们几次改正的机会。若最终还是看不到改善的迹象,则会区别情况,果断处置。

宣德三年(1428年)五月,行在刑部尚书金纯就是因为在天气炎热的季节没有及时疏决滞囚,却有时间多次与朝贵宴饮作乐,激怒了宣宗,罪下锦衣卫狱。《明宣宗实录》,卷四十三。三个月后,宣宗念其是老臣,对他网开一面,强令他退休了事。《明宣宗实录》,卷四十六。再两个月后,前面提到的左都御史刘观也因贪赃枉法被关入锦衣卫监狱。

刘观与金纯都是四朝元老,早在洪武中期即已入朝为官。永乐十三年(1415年),刘观被任命为左都御史。作为都察院的一号人物,他因控制下属言论以及贪腐而臭名昭著。宣德三年(1428年)十月,刘观父子收受巨额贿赂、贪赃枉法的罪行查实,被打入锦衣卫狱。宣宗本想依律将他们处死,后经杨士奇和杨荣等人求情,豁免了父子二人的死罪,将其发配至辽东充军。《明宣宗实录》,卷五十六。不少与刘观狼狈为奸的御史也受到惩处,有的甚至被处以死刑,例如南京都察院御史严《明通鉴》,卷二十。

宣德七年(1432年)某日,当宣宗从奉旨考察三法司执法情况的风宪官那里得知,都察院贪赃枉法之风已大大收敛,十分感慨地说:“倘若刘观的案子没有处理好,都察院的风气不可能这么严肃啊!”(向使不罢刘观,风宪安得肃!)《明史》卷一百五十一。

不过,尽管有金纯和刘观的先例,司法官员的表现仍然达不到宣宗的要求。宣德五年(1430年)十一月,他强令刑部尚书赵羾、刑部右侍郎俞仕吉退休,因为他们二人年纪太大,怠于理事,没能好好管理下属。《明宣宗实录》,卷七十二。

锦衣卫动辄刑讯逼供的办案方式也让宣宗十分不满。深信“上帝之德,好生而已”《明宣宗实录》,卷八十四。的宣宗,甚至希望“阴诛”等宗教观念可以威慑或制约这些特殊的执法者。史籍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

宣德二年某月某日,兖州护卫指挥宋贞为泄私愤,诬陷小旗马全之父阻碍钞法的推行。他带领儿子宋彬及卫卒前往马全家,抓捕马全的父亲,并当着家人的面殴打他。马全之子为了保护祖父,被宋彬打死。这件事被告上行在刑部。刑部员外郎何回判处主犯宋贞斩罪,从犯宋彬流放。事后,因有人检举其收受了宋贞贿金,何回被打入锦衣卫狱。严刑拷问之下,何回认了罪。但他的家人四处鸣冤。宣宗听闻,亦觉事有蹊跷,因为如果何回收受了宋贞贿赂,就会想办法减免其罪刑,既然宋贞的罪刑并未减免,收受贿赂一说就十分可疑。于是,宣宗命三法司一同复审。经审,三法司确认何回并未收受贿金。宣宗得到奏报后,命人将何回释放。他对锦衣卫指挥使李顺等人说:“官员们一旦被认定是犯了贪污罪,受影响的不仅仅是他本人,他的子子孙孙都会受到牵累,怎么可以不认真查明实情,一味进行刑讯逼供呢?今后断狱,一定要秉公办理。若随意冤枉他人,你们这帮人即便不遭‘阳祸’,也必有‘阴诛’。”《明宣宗实录》,卷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