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1 用分期付款方式外购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
案例背景
【例4-1】2×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即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特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的价款共计9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在2×18年至2×22年的5年内每半年支付90万元,每年的付款日期分别为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
2×18年1月1日,设备如期运抵甲公司并开始安装。2×18年12月31日,为使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398530.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假定甲公司适用的6个月折现率为10%。
规范与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做了以下规定。
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解析
符合固定资产特征和确认条件的有形资产,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不符合的确认为存货。其次需要确定固定资产是外购还是自行建造。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购买价款的现值。
900000×(P/A,10%,10)=900000×6.1446=5530140(元)
2×18年1月1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设备 553014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469860
贷:长期应付款——乙公司 9000000
(2)确定信用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如表4-1所示。
表4-1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尾数调整:81748.39=900000-818251.61,818251.61为最后一期应付本金余额。
(3)2×18年1月1日至2×18年12月31日为设备的安装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18年6月30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设备 55301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53014
借:长期应付款——乙公司 90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0
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设备 518315.4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18315.40
借:长期应付款——乙公司 90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0
借:在建工程——××设备 398530.60
贷:银行存款等 398530.60
借:固定资产——××设备 7000000
贷:在建工程——××设备 7000000
固定资产的成本=5530140+553014+518315.40+398530.60=7000000(元)
(4)2×19年1月1日至2×22年12月31日,该设备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当期损益。
2×19年6月30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480146.9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80146.94
借:长期应付款——乙公司 90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0
以后期间的账务处理与2×19年6月30日相同,此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