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下央企重组整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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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研究概念的界定

1.3.1 企业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的总称。本书研究的并购包括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两种方式。兼并与收购统称为并购。兼并是一种使目标公司消失,并获得其资源的方式,而收购则是一种保留目标公司,获得其资源的方式。兼并又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家企业吸收另一家企业(目标企业),目标企业不复存在;新设合并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完成后,变更为一个法人,原来的几个企业都不复存在。收购是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的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收购与兼并最大的不同在于:收购只是取得被收购企业(目标企业)的全部和部分所有权,目标企业仍然存在,仍然保留原有法人地位;而兼并不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被并购企业都将不复存在。从以上定义不难看出,兼并和收购虽有区别,但二者的本质是一致的,即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和控制权会发生转移。本书除特别注明外,对兼并和收购不作区分,统一用“并购”一词称之,其既包括整体企业的买卖,也包括企业部分资产和控制权的转移。资产重组是中国现代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有概念,广义上的资产重组应包括两种形式,即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和不同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但在目前,中国产业研究领域中所讲的资产重组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指不同企业间的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和优化组合。国外相关研究中所提到的资产重组实际上指的是兼并收购的经济现象,中国证券市场也认为资产重组是与并购紧密关联的概念,是有关兼并、收购、资产置换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资产重组是以实现资产增值最大化为目的的不同企业之间或同一企业内部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组合。企业通过产权的整合,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借以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提高资产收益。本书研究中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是指发起并购企业(或称主并企业)对被并购企业的经济资源进行全面整合、重新配置,以优化资本存量和整体结构,将被并购企业的发展纳入到主并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之中的行为。

1.3.2 企业并购重组的类型

按照交易各方之间的市场关系,通常把企业并购行为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三种基本类型。横向并购是在同一产业或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或者说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生产和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通常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横向并购的优点在于可以迅速扩大生产规模,节约同类费用,有效提高通用设备使用效率,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专业分工和协作。并购后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便于统一技术标准,加强技术管理和进行技术改造,便于统一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等等。

纵向并购是指企业与其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即优势企业对同本企业生产紧密相关的生产、营销企业进行并购,以形成纵向生产一体化。其实质上属于生产同一种产品、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间的并购。纵向并购的优点在于可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使生产过程各环节的配合加强,还可以简化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省资源、运输、仓储成本,等等。

混合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分别处于互不相关的产业部门,它们各自生产不同的产品,而且它们之间没有特别的生产技术联系。混合并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小长期经营一个行业所带来的风险,与企业多元化经营战略密切相关。由于这种并购形态中的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无直接业务关系,其并购行为不易被人察觉,通常收购成本较低。

随着企业并购实践的发展,在并购内涵不断丰富的同时,外延也在不断扩展。在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中期发生的第四次并购浪潮中,出现了企业并购与企业分拆并立的新局面。西方学者把企业分拆作为并购的一种类型加以研究,形成了更宽泛意义上的企业并购概念。(7)

1.3.3 央企

中央企业简称央企,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两类: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广义的中央企业包括三类:第一类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从经济作用上可进一步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如军工企业、电信企业;提供自然垄断产品的企业,如石油企业;提供竞争性产品的企业,如一般工业企业、建筑企业、贸易企业。第二类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属于金融行业,如国有四大副部级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太平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五大商业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第三类是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如烟草、黄金、铁路客货运、港口、机场、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行业。狭义的中央企业通常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

本书研究的央企,仅指国务院国资委下属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