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与英国税收制度差异
(一)税收权力层级分配差异
税收权力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收益权和税收征管权等主要权力。税收立法权是前提性和原创性的权力,是其他税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英国强调法治,对税收立法权非常重视,税收立法工作非常严谨。
从税收立法权角度看,英国权益法案规定,只有议会通过才能对纳税人立法征税。英国的税收立法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制定详细的条款以解决一些争议问题。经议会批准后即生效,一旦列入财政法案,任何人无权改变。
英国实行高度集权的税收管理体制,其税收管理主体只分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中央税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集中在中央政府,税权归属中央,由中央政府负责立法、征收和管理;地方税的立法权及征管权归地方政府。相比之下,中国地方政府并没有税收立法权。
(二)房产税价值评估体系的特别提示
英国有明确的房产价值分级体系及相应的税率级次划分体系,可以有效保证税收的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英国的税率名义上具有累进性,而实际税负又具有累退性,从而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两大税收原则。英国依据应税住宅的价值高低将其分为A~H 8个等级。近年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市政税评估级次统计数据显示,H级房产的价值分别是D级和A级房产价值的4倍和8倍左右,而其税负只是D级的2倍、A级的3倍。累退性的税负和税率设计,既体现了税收纵向公平的原则,又鼓励了本地居民置产兴业,安抚财产所有者留在本地区,为本地区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尚未建立较完善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目前我国房产税没有按房产和地产的市场价值来征收,房产税收入不能随经济增长而增长,致使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出让金等收费项目来增加财政收入。收费比重大大高于税收,收费方式不规范,费基侵占税基,税基明显偏窄等问题,既影响了房地产的税收,也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另外,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按累进税率征收房产税在操作上还存在难度。目前我国只是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来划分两个房产税的税率,并只是根据土地所在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地理位置来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难以体现税收的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在税制设计上,英国“重存轻流”,即重视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而轻视房地产权属转让的税收。在英国,来自房地产保有的不动产税占总税收的30%左右,而来自房地产转让的税收仅占总税收的1%~2%。“重存轻流”的税种结构极大地鼓励了房地产的流动。高额的保有环节税收促使业主高效利用房产,刺激了频繁的交易活动。
我国的房地产税制设计则“重流轻存”,即重视房地产权属转让的税收,轻视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这不仅造成土地闲置、浪费,而且抑制了土地的流动和正常的市场交易,从总量上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更为严重的是,它直接阻碍了大量划拨存量土地进入市场,减少了土地的有效供给,更推动了土地价格的上涨趋势。
(三)税收征管方面的差异
英国税收管理部门由国内收入局和关税与消费税署组成。国内收入局负责直接税的管理,关税与消费税署负责间接税的管理。国内收入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与直接税有关的法律法规。
(2)向财政大臣提出对直接税管理的相关建议。
(3)管理众多下属分支机构及办公部门。
国内收入局下设专门办公室,分别负责如津贴计划、原油税收等专项事务;而大多日常税务工作是由地方税务办公网络实施。这些地方税务的办公网络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1)咨询中心。该中心负责处理纳税人的一般咨询和分发税务表格及税务宣传小册子。
(2)服务办公室。这些部门负责日常评估和征收工作。
(3)地区办公室。这些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是否遵守税收法规。
英国的纳税年度与中国不同,由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是4月制,而中国是历年制。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海关征收关税。财政负责征收耕地占有税、契税,《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四)中英税收征管文化的差异
英国人的利益边界清晰。英国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国度,个人之间哪怕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边界都很明确,法律成为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原则。
治税和纳税都注重法律的规定,违法的处罚是严格的。对违规处罚的预期成本是很高的,偷逃税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并且成为舆论界的众矢之的。
税务人员在处理税务案件时也是十分尽责的,征纳双方的纠纷不通过协商或“领导”干预求得解决,而是诉诸独立的复议人和法院审判了结。征纳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十分明确且得到保障。因此,大家自觉依法使用增值税发票或自觉按时申报其收入。
但在中国,受到几千年儒家文化的影响,在重人情、讲面子、搞关系的文化氛围中,法律弹性受制于人情。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往往会舍弃法律而就人情,在一定条件下人情才是这个社会所接受的基本道德规范。这样就形成了违法被处罚预期成本很低的社会心理,违法事件也频频发生,无法顺利建立或推行纳税人主动自觉申报、税务局抽样稽查的制度。这也是西方文化下较为有效的税收制度在我国无法产生同样效果的根本原因。
(五)中英税收制度体现政府意图不同
税收作为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反映政府的调节意图。税收结构的选择需要考虑政府的调节意图。如果一国政府以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为主,则税收结构要选择以商品类税收为主。如果一国政府以缩小收入差距为目的,则税收结构就应选择以所得类税收为主。英国税制以所得税为主体,因此其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体现得很明显。
中国目前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从国际经验看,我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跃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行列,已初步具备了提高税收收入中的直接税比重,以增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经济条件,这个方向是明确的,但需要循序渐进地改革,继续保持我国经济稳定较快增长仍是当前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