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节 案例分析

【案例一】名为建设工程合同实为合作经营合同应结合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来认定其效力(10)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XX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作为总包为A公司开发的XX项目提供全部中央空调系统的总包服务,其中项目的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程总造价按1.3亿元人民币包干计算,并由B公司提供三十年的运营管理服务,同时A公司以其开发建设XX项目与B公司提供的中央空调系统价值相等的相应写字楼建筑面积进行置换。随后双方签订了《XX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央空调系统采购及营运合同》。最后B公司指定其关联公司C公司与A公司签署了《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约定由C公司实施空调安装施工,C公司具有三级施工资质,总价包干1.3亿元。双方对《XX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合作协议》《XX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争议,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XX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合作协议》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公司仅具有三级施工资质,与本案要求的资质不符,故判决认定《XX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合作协议》《XX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X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合作协议》和《XX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合同性质与合同效力问题,即该两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是否可以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以认定其合同效力。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合作协议》的内容上看,B公司的主要义务为负责出资进行设计、购买设备和施工安装调试等事项,上述内容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要素。理由如下:

该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是与房屋的建设基本同步进行的,B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设计、施工,最后调试完好,交钥匙给A公司,该合同的内容中包括了设计和安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其共同点在于工程施工完成后,其成果均构成了不动产或者添附在不动产之上难以分割、拆卸的一部分,这是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合同标的物上最本质的区别。中央空调系统属于建设安装工程,该项目除空调设备的安装之外,还涉及大量像管网铺设这样的隐蔽工程,只有经过专业的设计选型和高工调试才能成功运转。该《合作协议》中约定,从设计生产到安装施工、调试再到运营,而且要确保按时交付并验收合格。合同内容是合同目的的具体体现,A公司签订该《合作协议》就是为在其承建的“XX商城”工程中,完成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调试工程,以达到完善“XX商城”整体功能之目的,至于能源合作只是后期的一种运营方式,并非A公司签订该合同的初衷,只有完成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后,才能谈到后期的合作问题。综上,应认定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公司称该《合作协议》是投资置换合同,首先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投资置换合同,《合作协议》中以等值写字楼面积置换的表述,只是一种付款方式,即以房屋折抵全部中央空调系统的工程款,不能以此而认定该合同的性质即为投资置换合同。据此,B公司关于《合作协议》性质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2007年2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B公司为A公司开发的XX项目提供全部中央空调系统服务;A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XX项目《京房售字(2005)675号》中与B公司所提供的中央空调系统价值相等的写字楼建筑面积进行置换。双方约定了具体的置换房屋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3万元的折算价格,同时也确认了合同成立后,同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央空调系统采购及营运合同》《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上述一系列行为表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安装空调,其中包含了双方以后的其他合作,该合作不仅包括安装空调及售后服务,同时也包括以1.3万元每平方米置换房屋。为了更进一步明确合作的意向,2007年2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在该《补充协议》中更加明确了合作的意向以及具体的操作方法,包括A公司在上述合同签订后要与C公司再行签订《安装合同》,后A公司与C公司于2007年2月9日另行签订了《安装合同》。现该工程已经基本施工完成,A公司已经为B公司办理了部分商品房的相关手续。综上,原审法院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单一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B公司不具备建设资质,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不妥。B公司上诉请求确认《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有效合同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建设工程合同相比其他合同,具有很明显的特点,合同所涉及的因素多,合同履行周期很长,特别是对合同的订立主体有很严格的要求,承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否则会导致无效。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认定合同的性质,是建设工程合同,还是置换合同。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如果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必须满足相关资质的要求,那么原审判决的判决就是正确的。但是,二审法院通过对案件涉及的所有法律关系的综合分析,认定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安装空调,其中包含了双方以后的其他合作,该合作除安装空调及售后的服务外,同时也包括以1.3万元每平方米置换房屋。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为本案所涉合同是合营合同,该合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以北京高院最后肯定了双方合营合同的效力,其判决更具说服力。

【案例二】(11)个人承包的简单装修工程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装饰装修合同,而是承揽合同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1日遂宁市某公司和自然人方某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将位于遂宁市安居区的某公司几栋办公楼楼的外墙漆和室内涂料工程发包给方某,由于双方对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工程无法结算,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遂宁市某公司不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方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承揽合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自然人方某和遂宁市某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否有效。

【案件评析】

根据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综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以上条文可知,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几种特殊的装饰装修工程,一是需要其他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的,比如涉及房屋规划、供暖以及燃气等;二是需要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参与的,比如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承重、增加楼面负荷等;三是涉及房屋楼层防水需要做闭水试验的,这几种特殊的装饰装修工程需要施工企业还另外具有相应的资质。

但本案原告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标的是几栋办公楼的外墙漆和室内涂料工程的施工,不属于上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涉及的房屋规划、供暖以及燃气、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承重、增加楼面负荷、需做闭水试验等几种特殊的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因此,原告无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即可施工。

笔者认为,如果个人承包的从事小型装饰装修如铺地砖、重新粉刷墙壁等都归入与工程施工合同并列的装饰装修合同中,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要求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显然不符合我国国情,更会导致大量的无效合同出现。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所涉合同为承揽合同是正确的。


(1) Kelth Collier.construction contracts<3th edition>,Prentice Hall,2001.PP24

(2) 闫铁流,张桂芹.建筑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6

(3) http://tadpfy.sdcourt.gov.cn/tadpfy/369377/369389/1388950/index.html,于2016年12月15日访问。

(4) 武晨:“对于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的法律认识”,载于http://sxfp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59,访问于2016年12月16日。

(5) 武晨:“对于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的法律认识”,载于http://sxfp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59,访问于2016年12月16日。

(6) 张继承.论建设工程合同规范定位的嬗变及完善[J].时代法学,2013,2

(7) 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 胡森宝.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异同[J].江苏经济报,2013,2(B03)

(9) 辛坚,闵海峰,章豪杰.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J].人民司法,2011,8

(10) 本案例来自网络:http://sanwen8.cn/p/153tFF4.html,2016年11月10日访问。

(11) 刘继文,赵晓荣.浅析装饰装修合同效力与资质——兼评一则自然人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案例[J/OL]载于:http://www.bjdcfy.com/qita/zszxht/2015-12/398862.html,2016年12月7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