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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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2)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企业经营中以企业名义所获得的所有收益都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投入企业的财产与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归属上并无实质区别。

(3)投资人对企业事务有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经营所属的企业。

(4)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企业虽然是一个经营实体,但由于企业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是合一的,因此许多国家在法律上一般不将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在我国,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设立容易。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一个投资人,且没有资金数额的限制,资金较少的人也可单独申请设立,登记手续也比较简便。

第二,经营效率高。个人独资企业,往往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单一业主可自行决定企业的经营事项,决策效率高、行动快,便于及时抢占市场先机。

个人独资企业当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是由投资人负责经营管理的,因此,企业的兴衰与投资者个人的知识与能力,甚至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紧密相连,而个人的经验、能力与精力都是有限的,这种限制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严重时可能导致企业关闭。

第二,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投资人依法应承担无限责任,这对维护企业的信誉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有利的,但它使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风险紧密相连,增大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第三,经营规模受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由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较大,资金较多的人为规避风险一般不会采用此种企业形式。一般只有在个人资金较少时才会采取此种形式,因此,难以建立规模较大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投资人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可以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条件等。但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设立的主要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后者设立的主要依据是《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设立条件不同。前者应有自己的名称,属于企业组织范畴;后者可以不另起名称,属于自然人范畴。

第三,申请和经营主体不同。前者的申请主体可以只投资,不参与经营;后者的申请主体既是投资者,也是经营者。投资者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四,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前者申请人既可以个人财产作为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以设立登记时的申报情况为准,即申请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依法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否则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凡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共同经营或者经营收入的主要部分归家庭成员共同享用的,均属于家庭经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第五,登记机关不同。前者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企业登记,不得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企业登记;后者由当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登记,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六,财务管理要求不同。前者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后者在这方面法律没有硬性要求。

由于我国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条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存在交叉,因此很多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同时具备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凡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依法申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比如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只从事季节性经营的,则不能转为个人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