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监测评价提供政治导向和根本遵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强调诚信的重要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深刻揭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不仅为新时期全面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还为诚信在社会生活和时代价值上的体现开启了多维视野。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提出要构建失信惩戒大格局。在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强调,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要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习近平总书记重视政务诚信建设,指出要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将信用建设纳入环保、科研、电子商务等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的监管和发展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在第十九届中央深改委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要坚持预防和惩治并举,坚持自律和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城市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科研氛围。要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完善市场化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性。在中央深改组第十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立案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还强调,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的义务,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明确限制项目内容,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6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他指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几年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实现全覆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显威。要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二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对侵权假冒、坑蒙拐骗、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坚决整治,让失信者受到惩戒和震慑。三是坚决守住信息安全底线,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是加快推进重点民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进群众福祉。五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发展第三方征信服务。强化政府部门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处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
李克强总理连续四年在全国“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部署。他强调,要推进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年底前建立起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要建立完善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违法经营者付出高昂代价;要加快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政府定标准、强监管,企业作承诺、守信用,最终实现“零审批”管理。
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文件。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进入快车道,新时代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前所未有,既为各部门各地区推动信用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机遇,也为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工作提供了政治导向和根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