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明初财政经济的运行
一、移民屯田
明初“兵荒之后,民无定居,耕稼尽废,粮饷匮乏”(94),呈现在新政权面前的是一幅“黎庶鲜少,田野荒芜”的图画。对于中原地区,比如苏州府,明政府采取了移民外地、减免赋税、兴修水利、劝课农桑的措施,并施行鱼鳞图册和赋役黄册制度。而楚雄属于“云南地方”,“非腹里可比”,不仅“环向皆夷……汉土错绣,赤子蛇龙杂居”(95),而且“土号不毛,物产最少,家无宿藏,米谷极贵,总计一岁之赋税,仅勾一岁之供给”(96)。
明廷在云南不仅面临着恢复生产、安抚民心的问题,还要解决众多征南将士的军食问题。“兵多民少,粮饷不给”问题困扰着留镇云南的军队,其大部分粮饷、军装都靠从内地长途输运。如洪武十六年(1383),“赐各卫士卒送征南将士衣鞋者钞有差,其送至大理者人钞二十贯,至临安、楚雄者人十九贯,至云南、建昌者人十五贯,至曲靖者人十三贯,至普定乌撒者人十二贯”(97)。然而云南路途遥远且艰险,粮饷运输成为明朝政府、军队、民户沉重的负担,粮饷困乏也严重威胁着明朝在云南的统治是否稳固。
征南将军傅友德在平定云南后奏称:“元末田土多为豪右隐占。今准元旧制,岁用不足,已督布政司核诸卫所,查有现粮一百八万二千有奇,以给军食,恐不足,宜以今年所征粮,并故官院寺入官田与土官供输、盐商中纳、戍兵屯田所入并给之。”(98)傅友德提出了3种解决方案:一是靠土官供输,如前述武定府首任土知府商胜曾自备粮米千石资助明军,但靠此种方式肯定不能持久;二是盐商中纳,商人出资招募汉族佃户到云南进行屯田垦殖,以此换取经营盐业的权利;三是扩大官田并进行戍兵屯田,此种方式亦为西平侯沐英所主张。
洪武十九年(1386)八月,西平侯沐英奏“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宜置屯,令军士开耕,以备储待”。上谕户部曰:“屯田之政可以纾民力,足兵食,边防之计莫善于此。赵充国始屯金城而储蓄充实,汉享其利,后之有天下者亦莫能废。英之是谋,可谓尽心,有志古人,宜如所言。然边地久荒,榛莽蔽翳,用力实难。宜缓其岁输之粟,使彼乐于耕作,数年之后,征之可也。”(99)因此凡“新附州城,悉署衡府,广戍兵,增屯田,以为万世不拔之计”(100)。可以说移民屯田不仅是一种军政意义上的治边之道,更是一项国家财政政策,对于道路险远、土瘠民少的楚雄地区,镇戍和屯田互为表里。
明代进入云南的汉族,最先移入定居的是戍军及其家属。洪武二十年(1387)八月,“诏在京军士戍守云南者,其家属俱遣诸戍所,户赐白金十两,钞十锭,令所过军卫相继护送”(101)。卫所军大多来自中原、江南、川、陕等文化较为发达的地区,除卫军本人驻滇之外,其家小也随之迁居云南。同年九月,“辛已,命西平侯沐英籍都督朱铭麾下军士,无妻孥者置营以处之,令谪徙指挥、千百户、镇抚管领,自楚雄至景东,每一百里置一营屯种,以备蛮寇”(102)。十一月,“命普定侯陈桓、靖宁侯叶升往云南总制诸军,于定边、姚安等处立营屯种,以俟农隙往进”(103)。同月“丁巳遣前城门郎石璧,往云南谕西平侯沐英等,自永宁至大理每六十里设一堡,置军屯田,兼令往来递送,以代驿传。于是自曲靖火忽都至云南前卫易龙设堡卫,自易龙至云南右卫黑林子设堡三,自黑林子至楚雄、禄丰设堡四,自禄丰至洱海卫普淜设堡七,自普淜至大理赵州设堡二,自赵州至德胜设堡二,人称便焉”。(104)
明廷注意选择适于农耕,有大量荒芜土地的闲旷之处设置卫所开屯。前述在楚雄地区建立“一卫三所”的本意也是如此。“初,云南唯姚安多荒田,调岷府护卫军士屯种,立为中屯千户所。”(105)这些守御千户所一般在“蛮夷”聚居区中心坝区,或交通要冲筑城镇戍,出城就近屯田,因而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汉族移民新区。在姚安府境内屯田有大屯、小屯、包粮屯、东山屯、松柏邑屯、舌甸屯、波淜屯、糜场屯、四奇屯等9处(106);在武定府有西营屯、番邑屯、沙浪屯、牛冲屯、矣薄屯、姚明屯、廖秀屯、小厂屯、谢昇屯、奴末屯、王能屯、高桥屯、者常屯、桥头屯、禄妥屯、绩麻屯、石旧屯、六块屯、撒麻屯、鹿角屯等20处(107);在楚雄府则建得更多。
屯田官军属于军户,每户出一名正军和一名军余随卫所驻防,军余随营协助正军生理,军余数往往多于正军数。正军、军余都有妻小随同,形成驻营人户。“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108),这是由田土的“肥瘠”不同、“远近”不同,或可耕土地的多寡不同而确定的。一般卫所屯田,每一正军可得二十亩至五十亩不等的“屯军份地”。“屯军份地”虽然属于官田,屯军没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军士一旦获得土地,就有了世袭使用权。官军不能脱离卫所,定居屯田,世袭耕作,屯田土地几乎等于世业田产。明人俞汝钦记述了楚雄屯军的情况:“先年本卫成规,凡百户所军役,以三分差操,七分屯种。其七分,每军一名,领田一分,纳秋粮米九石二斗;夏税出于陆地,田有定亩,军有定数,故田俱垦而粮易完。”(109)
除军屯移民外,明初楚雄地区还有商屯移民、为生活所迫的闾左贫民和遭贬谪的“中土大姓”。所谓“汉人有自明初谪戍来者,有宦游寄籍者,有商贾置业入籍者”(110)。商人们为政府“募盐商于各边开中”法所吸引,在边远地方招人开垦,以交纳谷物领取盐引,支盐贩卖,是为商屯。洪武二十年(1387)八月,命“云南楚雄府开种盐粮,先是,商人输米云南楚雄、曲靖诸府,给以淮、浙、川盐,未久而罢,令戍卒屯田以自给,至是仍啬于用,户部请复行中盐法。从之”(111)。“田亩日开,客商日众”,说明了楚雄、大理等地实行商屯后的景况。
“洪武十七年,移中土大姓以实云南”(112),关于富室迁居楚雄地区的记载颇多,今撷取数例如下:
汉人自汉唐宋元来楚邑落籍者远不可考,惟明初所来官军、商民落籍其数极多,后或贵显或富厚,至今后人尚能道人。(113)
自前明洪武十六年,傅、沐二公平定后留兵戍守,太祖又徙江南闾右之民以居之。复有宦游商贾入籍,大都南人较多,故俗亦多类南。(114)
武属多僰爨诸蛮所居,明初役江南北富户实武定、永昌,汉人稍来,编户然亦不过十之一二。(115)
依照明朝法律,任职外地、宦游他乡的官吏及“老弱致仕事故家属”,“离本籍千里者许附籍”,因此也有人因异乡为官,居留不返,成为移民。楚雄府上述来自中原的汉族移民进入楚雄彝族地区后,把内地先进的生产技术、思想文化传播到“古蛮夷”之地,促进了当地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在中原汉文化的影响下,楚雄彝族地区的生活习俗也逐渐发生了改变,正所谓“汉僰同风”(116)。
屯田作为国家财政政策,镇戍和屯田互为表里,在土瘠民少的边疆地区成效更为显著。正德《云南志》卷二《屯田》云:“云南屯田最为重要,盖云南之民多夷少汉,云南之地多山少田,云南之兵食无所仰。不耕而待哺,则输之者必怨;弃地以资人,则得之者益强,此前代之所以不能乂安此土也。今诸卫错布于州县,千屯伦列于原野。收入富饶,既定以纾齐民之供亿;营垒连络,又足以防盗贼之出没,此云南屯田之制所以甚(其)利最善,而视内地相倍蓰也。”(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