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及革制品品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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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服装用皮革

1.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见表2-10。

表2-10 服装用皮革产品分类

2.要求

(1)理化性能。

应符合表2-11的规定。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皮革中,厚度不大于0.5mm的皮革,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第四类的规定。

表2-11 服装用皮革理化性能指标

(2)感官要求。

①革身平整、柔软、丰满有弹性。

②全张革厚薄基本均匀,洁净,无油腻感,无异味。

③皮革切口与革面颜色基本一致,染色均匀,整张革色差不得高于半级。皮革无裂面,经涂饰的革涂层应粘着牢固、无裂浆,绒面革绒毛均匀。标识明示特殊风格的产品除外。

3.分级

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后,根据全张革可利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级,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表2-12 服装用皮革分级

注:轻微缺陷,指不影响产品的内在质量和使用,只略影响外观的缺陷,如轻微的色花、革面粗糙、色泽不均匀等。

4.试验方法

(1)理化性能。

①撕裂力。

按QB/T 2711—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撕裂力的测定:双边撕裂》的规定测定(见4.4节)。

②规定负荷伸长率。

按QB/T 2710—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测定》的规定测定(见4.5节)。

③摩擦色牢度。

按QB/T 2537—2001《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的规定测定(见4.9节)。测试头质量500g。

④收缩温度。

按QB/T 2713—2005《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收缩温度的测定》的规定测定(见4.10节)。

⑤pH及稀释差。

按QB/T 2724—2005《皮革 化学试验pH的测定》的规定测定(见3.5节)。

(2)感官要求。

在自然光线下,选择能看清的视距,以感官进行检验。

5.检验规则

(1)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2)出厂检验。

①产品出厂前应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②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摩擦色牢度。

a.感官要求。

按“4.试验方法(2)感官要求”的规定逐张(片)进行检验。

b.摩擦色牢度。

在感官要求全部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片),按“4.试验方法(1)理化性能③摩擦色牢度”的规定进行检验。

③合格判定。

感官要求应全部符合“2.要求(2)感官要求”的规定。色牢度检验中,3张(片)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色牢度检验中出现不合格,则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中如有2张(片)及以上不符合该项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3)型式检验。

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化工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②抽样数量。

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片)进行检验。

③合格判定。

a.单张(片)判定规则。

撕裂力、摩擦色牢度中如有一项不合格,或出现裂面、裂浆、严重异味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即判定该张(片)不合格。要求中其他各项,累计三项不合格,则判定该张(片)不合格。

b.整批判定规则。

在3张(片)被测样品中,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1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取样6张(片)进行复验。6张(片)中如有1张(片)及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 4694—1984《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