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及革制品品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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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化学分析通则

皮革的化学分析检验应遵循以下化学分析通则:①各试验项目同时取两份试样,进行平行试验;②各项试验的分析结果,除鞣制系数取整数位数值外,其他项目均保留小数后一位;③平行试验的结果,其差数符合“允许误差”时,以平均数值作为测试结果,如超过时,应另取试样重做试验;④报告各项测试结果时,除水分及其他挥发物应为实测数值外,其他项目的结果均按照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的百分率为零的标准进行计算(即以绝干计)。计算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