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经济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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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比较经济法的对象

本节回答“比什么”的问题。

一、市场运行法律制度的比较

本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讨论经济法问题,因此,制度的比较自然从市场运行开始。

20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有学者指出:“高速增长时期的日本和现在的中国产生了革新的、创造性的体制,这两个国家虽然具有与新古典经济学作为前提的市场机制相当不同的结构,但是,不应忘记的是,这是一个激烈竞争的社会。”[1]今天,在世界经济大潮下,这两个国家市场机制的结构已由“相当不同”走向“逐步趋同”,因而更有相互比较、借鉴的必要和可能。

关于市场运行方面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关于市场准入

从放宽市场准入到建立市场体系,作为发达国家的日本,已形成相当成熟的一整套机制。

中国突破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正在稳步而又大胆地运用市场机制。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其基础则是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了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经济法律方面有许多专业工作要紧跟上去,该废的要废,该改的要改,该立的要立。

2.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日本1968年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以及配套的和相关的法,规定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明确了国家(政府)、企业的责任,也对消费者提出了一定要求。

中国于2013年修改了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形势发展和现实需要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另外,中国还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等。围绕着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中国的相关法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人人都是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被列为世界各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问题之一,如食品安全。2015年,中国修订了《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于2009年初通过,六年后就被修订,可见现实问题之严重、社会需要之迫切。

3. 关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战后,逐步进入经济民主化的日本于1947年制定的《独占禁止法》,基本上是从美国移植过来的,后来发现有些规定并不合适,于是多次进行修改,包括1993年、1998年两次修正案,2006年初又进行了一次修正。日本的反垄断法,可谓比较经济法研究颇具代表性的成果。另外,日本还于1934年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后经多次修改。

1993年,中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正着手修订。2007年,中国制定了《反垄断法》,并且正在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反垄断法在中国和日本、美国、欧盟乃至整个西方世界国家,其特色、地位和作用有何同、异?这是比较经济法应当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府对国民经济实施管理法律制度的比较

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存在三类主要的经济体制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消费者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也称“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指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三是以德国等西欧和北欧国家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就政府因素对经济关系的影响而言,这三种模式中,日本式的权重较大。这其中既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日本有学者认为,日本的经济体制,“一方面以自由市场制度为主,另一方面政府又从不同方面对经济加以调整,在不断修正之中基本保持了稳定和进步。这种尽可能以市场竞争原理为主,以政府根据计划原理实行干预为辅的经济体制,一般被称为‘混合经济体制’”[2]

中国现时一方面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又强调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就表明,中国坚持走自己的道路,既摒弃过去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不盲目地照搬当今新自由主义。中国实行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经济治理模式。

关于政府对国民经济实施管理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 关于基本经济制度

与日本以资本主义所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国情有所不同,中国一方面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另一方面又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由此显示出两国经济法制的各自特色。

中国现时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给国有企业注入新的活力,成为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亮点。在这方面,日本及其他发达国家的许多经验可供借鉴。

2. 关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

经1993年修正后,中国《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2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这就为经济法制建设提出了方向性的要求。2014年,中国修改了1994年的《预算法》,并提出创造条件拟订《发展规划法》。这个《发展规划法》的主题似应定为依法保障经济稳定增长,德国、美国、日本等国的许多立法经验可作借鉴。笔者认为,计划(规划)、财政、货币、产业、价格等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将有机地组合成中国宏观调控法的核心制度。

日本法中没有使用“宏观调控”一词,但其实际立法包含了上述几项宏观调控制度。从日本的《财政法》《国税通则法》《银行法》《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稳定特定不景气行业临时措施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主要粮食供求及价格稳定法》等经济法律中,可以看出政府面对市场经济应有所作为。事实上,日本在计划指导、产业振兴、税收调控、通胀治理等方面很有成效,虽一度发生金融失控,但随后给予了补救。

3. 关于开放型经济制度

无论是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处在这个日益开放的世界,都应顺应时代潮流,努力发展开放型经济。

“日本是个资源靠进口、产品靠外销的国家,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和加强对外经济关系,对日本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3]二战后的几十年里,日本从“贸易立国”方针,发展为“贸易—技术—对外投资”三位一体的立国方略,可以说是走出了自己的振兴之路。许多相应的立法,值得回味。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逐步确立了以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牵引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2013年中国提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促改革的崭新战略。这种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对经济法特别是涉外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机遇。

对外开放的制度,这里主要列出如下方面:

第一,自由贸易制度

日本于1949年制定《外汇及外贸管理法》,1968年、1984年先后进行了修订。1984年修订的《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第1条即声明:“本法的目的是,以自由进行外汇、外贸及其他对外交易为基础,对对外交易进行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管理或调整,以求得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及货币稳定,同时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全发展。”

中国1994年制定了《对外贸易法》,2004年进行了修订。该法宣布:“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中国正在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2013年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已正式启动,它将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

第二,利用外资制度

日本1950年的《外资法》几经修订,现其基本规定已合并于1984年修订的《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之中。日本现在利用外资实行“原则自由,也有限制”的方略,其中,重视先进技术引进这一项尤显突出。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第一部法律是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尔后又于1986年制定《外资企业法》、1988年制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加入WTO前后,相继修改了前述三部利用外资的法律,包括调整某些待遇标准,使之更能与国际接轨。中国拟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中国一方面鼓励“引进来”,另一方面又鼓励“走出去”。中国正在加快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投资协定。可以预料,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将会越来越丰富和成熟。

第三,外汇管理制度

如前所述,日本的外汇与外贸立法已合在一起。日本实行自由外汇政策。

中国由外汇管制改为外汇管理。2008年全面修订了1996年的《外汇管理条例》。修正后的《外汇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对于《外汇管理条例》,拟积极创造条件,上升为《外汇法》。

外贸、外资、外汇方面的法律制度,构成比较经济法研究的重要素材。

4. 关于收入分配制度

就社会成员的收入来源而言,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为政府打工的,一种是为企业打工的,一种是自己创业的。其中,企业又分国有企业、私人企业、混合企业,中国城乡还有集体企业,中国农村还有股份合作企业。就抽象意义而言,企业要发展,职工要增收,政府要稳定,因而企业的劳动分配关系就构成三方博弈的格局。

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城乡居民的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但也随之出现了严峻的问题:分配不公,收入不平衡,两极分化趋势未能得到根本扭转。这就印证了被称作“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晚年说过的一段发人深省的话:“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的事业有希望,我们国家大有希望,我们民族大有希望。中国人能干,但是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随时都会出现新问题。例如刚才讲的分配问题。少数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4]的确,中国现在到了解决“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的时候了。中国曾提出过要制定工资法。工资法与价格法、税法等相配套,对调整社会分配秩序必将大为有益。

日本也存在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同样地,日本政府也是通过分配和再分配环节,来协调解决某些社会分配问题。

经济法与分配问题有着不解之缘,或者反过来说,分配问题是经济法的题中应有之义。让我们来引证两份历史性文献。

一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于1755年发表的《自然法典》。该法典第四篇草拟了若干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法制蓝本,其中包括“分配法或经济法”,共12个条文。他把“分配法”与“经济法”等量齐观。从目前掌握的文献资料来看,这是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概念(词语)。

二是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德萨米于1843年发表的《公有法典》。该法典第三章题为“分配法和经济法”。他把“分配法”与“经济法”并列看待。

一说经济法,就连带提到分配法;一说分配法,就连带提到经济法。这是否为偶然或者巧合?应该说,偶然性中存在着必然性。唯物主义认为,人们的奋斗,都是为着某种权利或者利益。正如杨紫烜在他主编的《经济法》教科书中指出的:“当代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其目的在于为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的分配提供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5]李昌麒主编的经济法教材,则是将社会分配法律制度单独设篇。[6]总之,中国经济法学界对分配问题给予了应有的注意。

三、企业发展法律制度的比较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和市场活动的基本主体,在中、日两国的经济立法中都受到高度的重视。

关于企业的地位和活力方面的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

1. 关于企业法律地位

日本企业大多以公司的组织形式出现。按照民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政府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企业的情况较为复杂。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也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既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这里的“主体”是主要部分的意思,完全不同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主体”的概念),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又要让非公有制经济平等进入、平等竞争。虽然都被确认为“市场主体”,但实际上仍存在待遇上的差别,特别是那些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似乎它的法律地位比民营企业要高一些。这就必须改革,并且要立法,以打破现行某些不公平的、不合理的利益格局。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对国有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一为社会公共管理者。中国2008年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14条第2款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国资委等——引者注)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由此,国有企业的独立主体地位已得到法律的保障,重要的在于落实。

2. 关于企业活力

日本对企业发展实行“促进”“振兴”的方针。例如,1963年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1977年的《为确保中小企业的事业活动的机会而调整大企业者事业活动的法律》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帮扶。而对资金、技术占优势,影响到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大企业,政府从政策上亦给予大力支持。

中国提出增强企业活力的目标主要是针对和服务国有企业的,为此,在政策和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依法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为企业创造适宜的营商环境。中国目前还提出了一项新措施——“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国有企业如何类型化?对公益性企业、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一般竞争性企业等,如何分别保障和促进它们增强活力?企业有活力,才能解放和发展整个社会生产力。

3. 关于对企业必要的监管

增强企业活力与对企业实施必要的监管,这二者实际上是一致的,它们构成企业法的完整精神。像质量、环保、安全生产、劳工权益、审计等等事项,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服务。

与日本相比,中国对企业监管方面的问题更突出一些,既存在政府干预过多问题,又存在市场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其实,许多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规定,遗憾的是没有得到具体落实。

应当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体。企业的行为,主要应体现出市场的力量。

以上从市场运行、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企业的地位和活力三大领域和环节,列举了经济法律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将它们纳入“制度的比较”。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现实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丰富多彩、相互关联并且不断变迁,以上三大块内容之间也会发生交叉,特别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必然牵涉到市场运行、企业经营方面的许多事情。所以,经济法、经济法学的视野应当是:在法的框架下,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比较经济法研究的视野,亦同此理。

[1] 〔日〕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魏加宁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2] 《现代日本经济事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日本总研出版股份公司1982年版,第146—147页。

[3] 池元吉等:《日本经济》,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01页。

[4] 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自述》,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251—252页。

[5]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7—8页。

[6] 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五编 社会分配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