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政治经济学维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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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书结构安排与其他说明

一、结构安排

全书理论架构基于如下的总体思路: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嵌入中国的政治经济运行背景之中,而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的基础制度(上位制度或“元制度”),因此构建准确描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规范模型是全书的逻辑起点。这一模型从多个方面决定了公司法律制度(下位制度或“被生成制度”)的生成、变迁以及在实际运行中的制度绩效。本书各章布局结构和功能如下:

第一章: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模型:经典体制与转型语境(总论)

本章提出贯穿全书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模型(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的“三位一体”模式),引出三条分析线索(公司所有权结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法律制度生成和变迁过程)。其中,公司所有权结构、公司法律制度的生成和变迁过程都与政治结构紧密相关,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官僚主导的行政协调机制紧密相关。关于意识形态问题,本书不专设章节讨论,穿插在各章节中。

第二章: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变迁史:分析性叙述的启示(分论一)

本章提出,三对政治经济学矛盾决定了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变迁路径:(1)意识形态矛盾;(2)国有与非公经济矛盾,与第一对矛盾紧密联系;(3)央地矛盾,指出政治性因素直接形塑公司法律制度的演化发展。

第三章: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学:政治观点(分论二)

本章通过对中国立法程序的全景式描绘,提出公司法律制度立法的政治决策模型,从而打开了立法过程的“黑箱”。

第四章:中国公司法质量与政治约束的影响:基于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的检验(分论三)

本章通过多元回归模型的计量检验,讨论公司法质量的提高与政治结构的约束何者对于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分散化更有效果。实证结果证明:政治结构的约束远较公司法质量的提高对于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分散化的影响效果为强。这一结论对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尤其有现实意义。

第五章: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政治异化:官僚化治理(分论四)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模型中,官僚主导行政协调机制与市场自发协调机制的并存,使得基于控制权、经理人市场假说而设计的公司法律制度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可能被扭曲、异化。本章主要讨论国企中独立董事官僚化、官员高管“党官任命制”、薪酬激励错配等问题。

第六章:结论

总结全书,提出后续研究的方向。

二、本书的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本书的主要创新之处可能在于:

第一,理论创新:国内对于资本市场的政治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尚不多见,本书的工作即是探索中国资本市场的宏观运行环境理论的有益尝试;本书的探讨也是对于公司法质量、法与金融学理论的深化拓展;本书对于资本市场发展、现代公司制度的政治逻辑与社会主义制度运行机理内在统一性的研究,有助于论证相关改革的正当性。

第二,方法创新:本书的理论成果在于,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共同探讨了公司所有权结构与公司法质量和政治决定因素之间的关系,且结论能够互相印证,从而对于正在全面推进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一定实践指导意义。

本书的不足之处可能在于:

第一,定量研究所设计的模型较为简单,应用的回归检验工具的精细程度也有待提高。本书对于计量模型中的内生性问题可能估计不足,特别是对于公司所有权结构这一因变量而言,囿于笔者学力所限,尚不能严格检验其他可能的遗漏变量以及反向因果关系对于因变量所造成的影响,需留待日后进行研究。

第二,本书所使用的分析性叙述研究范式,未能按照交易成本政治学和企业理论所共同关注的“交易成本”,以及如何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中同时降低交易成本之博弈焦点去充分展开,没有完全发挥其博弈分析的工具优势。

第三,本书的法学意蕴尚欠火候,过于侧重社科法学范式的分析框架构建,而教义法学的“血肉”内容充实不够,两者未能水乳交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一,本书中的公司法律制度,如无上下文的其他定义限制或特别说明,均指新中国改革开放后诞生的公司法律制度。根据上下文文意,有时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有时指以《公司法》为核心的公司法律规范体系。中国则限定为中国大陆地区。

第二,本书中的国有企业或国企,如无上下文的其他定义限制或特别说明,均指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政府,且实际控制人单独或通过协议安排实际持有公司50%及以上股权的公司。民营企业或民企定义同理。

第三,本书正文和脚注中的着重号,如无特别说明,均为笔者所加注。

第四,本书脚注中所有未明确标注来源的注释,均为笔者所注。

第五,本书中所有未列入附录的原始数据均可另行索取,笔者即行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