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政治经济学维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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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公司嵌入在一个由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关系维度所经纬而成的社会性网络之中,因此内生于所处的制度环境。忽视公司所嵌入的域,缺少对此域中的制度结构以及制度变迁等理论的理解而进行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与设计,难免会发生“所得非所欲”的结果。公司法内秉的技术性特征使得公司法理论天然倾向于关注法条具体制度的细枝末节,可能导致“见木不见林”的研究盲区,造成公司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贫困”。补强公司法的制度理性,提升公司法的制度实效,都需要我们把公司法律制度所处的宏观制度环境纳入研究视角之中,在公司法律制度的设计工作中有效地反映公司所嵌入的社会性制度环境与公司之间的复杂交互关系,并审慎地制约或顺应这些关系。因此,不察社会背景全局者,自不足以察公司法之一域。

本书从对公司法合同解释理论的继承出发,论证经济学产权理论以及合同理论的基本前提中最终都无法回避政治权力的存在:有效产权的界定依赖于政治国家的权力,政治治理活动影响到各种合同的履行和可以缔结合同的范围。因无须法律而无须政治国家的“自发秩序”,其领域在现代社会中只能局限一隅,现代市场经济的正式规则是由政治体制定义和保证实施的,因此政治体制是决定经济制度绩效的基本因素之一。公司合同的规则受限于政治生成的法律所划定的边界。特定的市场制度有相应的政治生成过程。政治强加给经济的约束正如生产技术强加给经济的约束一样真实。因此,公司法基础理论在合同解释这一侧重经济分析的范式进路之外,依循“政治—经济”协同演化事理逻辑展开的政治经济学进路值得探索。由此,提出全书的核心问题:嵌入中国政治经济整体转型背景之中的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真的是与政治基本泾渭分明的经济性、技术性规则吗?如果不是,那么它的政治经济学事理逻辑又如何建构?

以上述核心问题为基准,本书的总体论述线索展开如下: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嵌入中国的政治经济运行背景之中,而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的基础制度(上位制度或元制度),所以构建准确描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规范模型是全书的逻辑起点。这一规范模型从多个方面形塑了中国公司法律制度(下位制度或被生成制度)的供给、变迁以及在实际运行中的制度绩效。各章布局结构和相应功能递次形成:

第一章为全书的总论部分。本章基于对前人理论的总结提炼,建构统摄全文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模型,即政治结构、产权形式、意识形态“三位一体”,官僚主导行政协调机制联结贯通三个要素相位的模型(“‘三位一体’模型”)。其中,政治结构是决定性的,带有整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基因图谱”,因此是“三位一体”模型的基础;政治结构与意识形态互为因果;政治结构界定并维护特有的公有产权形式。三要素彼此紧密耦合,相互需要。由于经典意义的“三位一体”模型内生的矛盾与停滞性,社会主义体制必然要走上改革转型之路。中俄两国从类似的转型起点出发,都采取了包括颁行公司法、引入资本市场等类似的转型技术手段,由于选择了不同的转型路径,相应的差异化的政治制约条件(以及意识形态影响)对于公司所有权再配置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路径的影响判若天渊,从而引出三条分论的分析线索:

第一,政治结构与公司法律制度对于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影响比较;

第二,行政协调机制对于公司法律制度所厘定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异变;

第三,公司法律制度的外生渊源:转型语境中的生成和变迁过程。

公司所有权结构、公司法律制度的生成供给和变迁过程都与政治结构紧密相关;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行政协调机制的强大影响下异变;意识形态问题则在各章节中穿插论述。总论是各分论的共通解释,各分论从不同角度证明总论,共同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第二章研究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变迁史。本章不是简单的描述式编年史,而是力图构建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力学。制度变迁研究范式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基础并不足以为复杂历史问题建模,因此尝试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性叙述(Analytic Narratives)研究工具,以避免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的“反历史”倾向,在具体的历史事件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并基于历史事实对理性选择的前提假说与结论进行修正,得出如下结论:(1)公司法律制度的演进方向与改革的大政方针高度正相关;(2)中央政府理性选择公司法律制度变迁路径的标准是改革的稳定性、可控性和意识形态合法性,对于公司法律制度关注的归依始终是国企改革——这是公司法律制度变迁的核心逻辑;(3)所有权结构(谁拥有公司)和控制权结构(由谁控制,又如何控制或治理公司)是公司各参与方利益攸关的问题,也是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围绕这两个问题所展开的政治博弈因此最为激烈,在国企改革议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藉由“新兴加转轨”特征性资本市场展开的、以市场化方式表达的政治博弈,是观察公司法律制度政治形塑过程的窗口之一。三对政治经济学矛盾决定了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变迁路径:(1)意识形态矛盾;(2)国有与非公经济矛盾,与第一对矛盾紧密联系;(3)中央与地方政府“集权—分权”矛盾。政治结构因此直接形塑着公司法律制度的演化发展。

第三章研究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供给生成——立法过程。本章旨在回答“中国公司法怎样通过立法过程而被国家创制”这一问题。以往公司法研究大多都把立法过程视为“黑箱”,但实际上立法“黑箱”中的运作过程十分复杂,包含多维度的关系性质。立法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个政治过程,立法是政治的产物。成文法的法典立法模式强调建立在绝对理性基础上的整体主义的立法取向,社会成员总是依赖某种完美和一劳永逸的方法,以为社会生活提供规则。对国家所扮演的立法者角色的期望和信赖成为法典立法模式下法律发展的动力。不仅如此,法典立法模式也建立在市场社会不成熟而由国家自上而下推动形成的现代社会结构,以及以国家权威为导向的国家理性弘扬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上。因此,成文法的立法模式和立法过程是与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模式、运行过程联系在一起的,研究公司法律制度的供给便不可能忽视生成法律制度的政治领域。

本章基于对中国现行立法程序和过程的梳理,比较评析了立法过程的若干政治决策理论模型,型构“压力—反馈”循环式立法政治决策模型,指出公司法立法的结果关键取决于三个环节:(1)党中央如何解读改革待解决的矛盾这一政治议题?公司制度的变革能否成为解决矛盾的备选方案之一?(2)公司法立法草案的组织起草单位如何吸纳、平衡各方意见和观点,形成相关草案平台?(3)中央领导人对于草案平台的立法注意力和观点如何?对于最终方案能否(以及怎样)形成比较一致的决议?然而,这三个环节都是扑朔迷离、相对隐秘的政治过程。

第四章是政治因素与公司法质量对于公司所有权结构影响比较的实证研究。传统公司法质量理论认为:公司法律制度的质量改善(技术性改善,即缓解三对代理问题的各种制度,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治理内部人控制)和公司法司法水平的提高可以保护分散化的小股东,避免公司内部人和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从而能够促进所有权分散化,扩大社会投资,形成一个活跃的资本市场并促进经济发展。同时,社会民主主义、“左—右”翼政治因素所诱发的代理成本问题可能同样是决定公司所有权能否分散化的重要原因。本书基于中国语境检验并发展了这一理论,初步证明了中国公司所有权结构有其政治基础,而且政治基础的主要作用机制并非在“股东—经营管理层—员工”委托代理链条上影响代理成本,从而间接形塑所有权结构,而是一种直接的决定作用。

本章通过多元回归检验,证明中国公司法质量的提高确实很可能促进了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分散化,这与法与金融学理论的研究结论相符合,也部分证明了公司法质量理论的中国适用性。

在中国的转型语境中,间接测量偏离经典“三位一体”体制程度的政治变量与公司所有权结构之间显著相关,省域政治结构越接近经典体制,则该省上市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度越高。这一实证结果印证了总论部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模型的“政治结构决定论”这一理论假说。

实证结果还表明:政治约束对于公司所有权集中度的影响力度远较公司法质量变化的影响力度为强。结果再次说明,在中国这一转型国家中,虽然市场体制已经建立,但其市场体制运行的机理与西方语境中的经典模式有着重要的差异:它依然受到政治基础的有力制约和控制。这一实证结果再次引证了“政治结构决定论”这一理论假说,从而发展了公司治理的政治理论。

本书的研究结论对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徒良法不足以保障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单纯的市场化、技术性改革举措可能并未充分触及问题症结。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本质上可能是政治问题,政治改革的走向决定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模型偏离传统经典体制的程度,也决定了包括公司所有权在内的产权形式的结构与样态。公司法等依循市场逻辑的改革构建虽有明显作用,但终究难以触及“制度硬核”的实质。因此,政治改革很可能才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没有政治改革的配套和支撑而坚持单纯依靠市场化技术手段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三位一体”模型的内在运行逻辑必然构成改革效能的严重窒碍。混合所有制改革因此亟需政治维度的再审视与再设计。

第五章探讨官僚化行政协调机制对于公司法律制度厘定之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异化。“三位一体”模型转型过程中,由于官僚主导行政协调机制与市场自发协调机制的并存,行政协调机制便可能虚置公司法律制度发挥治理绩效所依赖的产品、控制权、经理人市场机制,从而异化公司法律制度所设计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首先,本章通过自古至今的历史沿革分析,指出中国公司中的官僚阴影已是中国公司制度的路径依赖。

在之后的独立董事官僚化分析中,通过实证检验证明:具有政府官员或有对应行政编制、等级背景的独立董事(官员独董)对于上市公司内部人的监督力度可能小于非官员独董的相应监督力度。这说明,官员独董很可能无法实现设置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所欲达到的监督目的,而官员独董对于上市公司的作用可能相对更符合强调独立董事作用的“资源依赖理论”(Resource Dependence Theories)。这一实证结论结合中组部规范禁令出台之后出现的官员独董、高校党政领导干部独董(高校独董)离职潮的事实,更显问题之微妙。

经理人市场假说是公司法授予经理人几近“空白支票”的巨大权力的理论基础。该假说认为,经理人市场机制本身能够有效减少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控制代理成本。市场机制的核心是价格发现,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能力价格即为其薪酬待遇。高管薪酬发挥着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激励配置功能,因此高管薪酬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居于要害地位。董事会除了选任和解聘公司高管以外,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为高管设定合理薪酬。然而,在国企中,这一市场假说能在多大程度上成立颇需商榷。

本章在国企高管“限薪令”事理与法理的讨论中指出,由于自身发育程度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缺乏谈判力量,易于受制于人;制约高管薪酬的激励并不充分,使得国企董事会难以和高管就薪酬问题达成公平交易。寻求股东的直接干预或司法介入同样是“此路不通”。因此,国企高管薪酬事实上处于半失控状态,公司内外治理机制均告失灵,公司法对此无能为力,从而让类似“限薪令”的行政乃至党纪干预这一“闲不住的手”获得了长驱直入的正当性。这种进退失据的深刻悖论之中的矛盾症结值得深思。

类似的矛盾还表现在国企高管的聘用问题上。在一定程度上,公司法所设置的“股东聘用任免董事—董事聘用任免高管”的委托代理链条在国企中是被“具文”化的,取而代之的是党管干部原则支配下的党官任命制度(nomenclature)。党官任命系统扩大了董事会选聘高管的选择面,起到了加强外部交流、引进外部人才的作用。同时,组织内严格的纪律与全面的监督能力,一定程度上也发挥了董事会监督所不能达到的监督效果。但是,无论如何,党官任命系统对于高管所实现的监督管理,至少无法做得比董事会更好。

行政协调机制异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分析说明:经济转型过程同时是一个政治过程,这一政治过程是政治精英的利益集团在特定的政治体制中经过博弈和“投票”所决定的,而其公共选择的最终结果,很可能是一个有利于政治精英阶层的市场结构。在这样一个被有意识地组织起来的市场结构中,经济利益的分配必然有利于具有博弈优势地位和投票权的政治精英(如可以将政治权力兑现为经济资本)。

“结论”部分指出:现代公司制度与现代国家可能有着某种重要的,然而尚未被充分揭示的深刻渊源。当两者能够彼此耦合、互相匹配时,公司制度就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而当两者彼此摩擦、互相悖离时,制度之间的张力就会使得公司治理出现种种公司法律制度自身无法有效调整的问题。公司是政治的产物,政治共和国与经济共和国(公司)在制度设计的本质上是高度同构化的。因此,对于公司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可忽视政治维度的影响。

中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具有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一切已有社会制度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社会主义制度完全有能力在既有的政治结构体系内吸收、利用和发挥公司制度的作用,而不必削足适履地倒退,走上与公司制“匹配”的所谓“三权分立”等西方民主政治模式的道路。但是,这同样不妨碍我们在充分认识人类社会发展共同规律的基础上,在政治结构中合理吸收真正能够促进公司制度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从而使中国公司治理问题中过分强势的政治逻辑更多地让位于市场逻辑,从而使依照市场逻辑构建的公司法律制度能够彻底内化于公司运作的方方面面,更为充分有效地发挥治理绩效。单纯从公司法律制度法条本身的“市场化”质量水平来看,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已属于比较先进的公司法,向外学习、借鉴、移植的后发优势已然不大。因此,要进一步发挥公司法治理绩效的潜力,改革的着力点不仅仅在于单纯技术性的变革,治本之策在于政治改革的配合。要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贯彻党内民主,积极构建党内的多元化利益表达和整合机制,抑制政治基础对于特定所有权结构与样态的生成作用,从而促进公司所有权的分散化;以党内民主对于权力的制约,消除、屏蔽行政协调机制对于公司治理活动的过度渗透,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宪政的持续发展,最终推动政治结构的成功转型,彻底使社会主义体制摆脱经典体制的桎梏,从而与公司制度实现相协调、相适应。

这一反思的意义可能不仅局限于公司制度本身。公司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微观制度核心,小中见大,如果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前三十年的总体设计思路的机巧之处在于“政治问题,经济解决”,那么在改革步入深水区,已经处在一个与出发时迥然不同之时空方位的当下,时移势易则法变,时代在呼唤着政治家设计、实施降低交易成本的政治制度,以此发展出一个适应性的制度结构,从而诱致同样降低交易成本的,包括公司制度在内的各种经济制度的涌现及其提升效率的持续变迁。改革或已走到了沿着“经济问题,政治解决”的新路径再度出发的转折点。

关键词 公司法 所有权结构 政治经济学 制度变迁 政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