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少年罪错特点归纳
少年罪错呈现的特点,是我们认识少年罪错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的重要依据。根据我们的实证调查并参照其他学者的调查,少年罪错具有以下特点:
(一)罪错主体特点
根据课题组在广东、江西和陕西三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抽样调查的304名少年犯的调查统计情况,对江苏苏北某县的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调查研究,以及其他学者的相关实证调查研究结果,罪错少年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年龄分布相对集中
少年犯罪发生年龄以16周岁为峰值,犯罪年龄从14—18周岁接近于正态分布:14周岁,占12.15%;15周岁,占26.8%;16周岁,占36.6%;17周岁,占21.9%;18周岁,占2.6%。[1]
图2-5
在课题组抽样调查的304名少年犯中,曾因不良行为受到校纪处分的达45.5%,其中第一次受处分在小学的占45.75%,在初中的占49.67%。在被调查对象中,二次和二次以上犯罪的占7.6%。在这些人中,第一次犯罪的年龄分布为:
图2-6
数据表明:与一次犯罪的少年犯相比,二次和二次以上犯罪的初次犯罪年龄集中于14、15周岁,要比一次犯罪的年龄低1—2周岁。这也印证了初次犯罪年龄越早,再次犯罪风险越高的研究结论。
2. 生存状况呈现闲散化
少年犯罪高发于15—17周岁,这一年龄本应是在校学习的年龄,然而由于愈演愈烈的应试教育,那些成绩不好的学生或因受到同学排斥而不愿再进学校读书,或因家长看不到孩子读书的出路而不让其上学,以致其过早离开学校。处于这一年龄的失学、辍学少年,要么因年龄不满16周岁而不能就业,要么因文化素质低、技能缺乏等而难以就业。在无学可上、无工可做的情况下,他们整天无所事事,成了名副其实的特殊的社会闲散人员。家长忙于工作或在外打工,使这些闲散少年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乐群的本性又会让他们“抱团取暖”而形成不良群体,加上缺乏识别和自我控制能力,导致这一类群体的少年犯罪率特别高。
课题组2011年对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县因涉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和盗窃被羁押的105名年龄为14—25周岁的青少年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查。统计发现,案发时在校读书的仅有5名,辍学率达到96%。他们有关辍学原因的回答,统计如下:
图2-7
此外,调查统计发现,这些人过早离开学校以后,其中42.1%的人处于无业状态,25.6%的人外出打工,17.9%的人先做工后无业,仅14.6%的人有稳定的工作。
3. 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按我国小学入学年龄与中小学学制,小学生多为7—13周岁,初中生多为13—16周岁,高中生多为16—19周岁。从犯罪高发年龄15—17周岁不难看出,他们本来应当在初高中学习。在接受调查的304名少年犯中,初中文化占绝大多数,达到了73.4%;小学文化占比次之,为21.4%。这与少年犯罪时大多处于闲散状态相一致。
4. 不完整家庭少年多
在接受调查的304名少年犯中,家庭不完整的有96名,占31.58%。家庭不完整的具体表现为:
图2-8
5. 村镇少年犯罪比例高
在接受调查的304名少年犯中,居住地在农村的占32.2%,在乡镇的占18.8%,在县城的占23%,在市郊的占4.6%,在地级市的占14.8%,在省城的占5.9%。
(二)罪错行为特点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呈现出自身的特点:
1. 罪错行为具有相关性
这是指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逐步演进的特点。少年犯罪前具有不良行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比例高,这可以从课题组的调查统计数据中得到印证。如前所述,有近一半的犯罪少年在中小学因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曾受到校纪处分和治安行政处罚。这一结论在其他研究中也一再得到证实: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于2001—2002年所做的一次调研证实,“犯罪前的不良行为与犯罪原因的关系在几组数据中反映得比较明显。……因朋友义气而犯罪的未成年犯中,有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行为的比例高;在因生活所迫而犯罪的未成年犯中,有小偷小摸行为的比例最高。”[2]
为进一步弄清未成年人生存的微观环境对其的影响,笔者于2005年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分别在南京大学2003级新生中选取200名、在江苏省少年犯管教所选取200名未成年犯(入所时未成年,调查时大多已经超过18周岁),同时还在南通、无锡、广西、福建选取400多名高中、夜大学生,并就影响学生和少年犯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环境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通过统计,证实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性。
表2-1 是否受过校纪处分与未成年人成长
表2-1的数据表明:是否受过校纪处分与未成年人成长显著相关。受过校纪处分的学生有更高概率成为少年犯。
表2-2 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未成年人成长
表2-2的数据表明: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未成年人成长显著相关。受过行政处罚的学生更可能成为少年犯。
表2-3 是否受过处分和处罚与未成年人成长
表2-3的数据表明:是否受过处分和处罚与未成年人成长显著相关。受过处分和处罚的学生更可能成为少年犯。
表2-4 零阶相关系数
表2-4数据的表明:这三个变量存在较强的负相关关系,若没有受过处分/处罚,则成为学生(或继续留在学校)的可能性更大。同时,若受过校纪处分,则增加了受行政处罚的可能性(系数为-.714,显著水平小于0.000)。即使在控制“是否受过校纪处分”后,“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成为学生/少年犯”的相关系数也通过了检验(系数为-.595,显著水平小于0.000)。双尾检验也说明,“受过行政处罚”对“成为学生/少年犯”的影响中,有部分影响力是“受过校纪处分”通过“受过行政处罚”这一因素起作用(系数为.503,显著水平大于0.000),单纯的“受过行政处罚”对“成为学生/少年犯”的影响(系数为-.595)没有想象中那么大。
另外,由郭开元等主持并于2012年实施的“闲散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与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研究显示:在所调查的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28.6%的有过违法犯罪历史,承担过法律责任”[3]。
2. 犯罪集中指向财与性
在接受调查的304名少年犯中,犯抢劫罪的占59.21%,犯故意伤害罪的占14.14%,犯强奸罪的占9.54%,犯盗窃罪的占8.22%,犯故意杀人罪的占2.3%。涉财犯罪比重高达67.43%。如果算上谋财动机的绑架、伤害、杀人等,这一比例更高。
与少年犯罪集中于财与性不同,他们曾经的不良行为主要表现为:旷课、夜不归宿,占42.57%;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占39.2%。严重不良行为主要表现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占42.11%;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占28.57%;多次偷窃,占13.53%;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占8.27%。
3. 行为方式呈现暴力性
如果按暴力性犯罪统计,在接受调查的304名少年犯中,除盗窃犯罪,抢劫、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破坏电力设备、强迫卖淫等暴力性犯罪的比例高达90%以上。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暴力性犯罪中,多采用棍打、刀捅和刀砍等极其残暴的手段。
与高比例的暴力犯罪相一致,这304名少年犯曾有的暴力性不良行为,包括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合计占52.03%。暴力性严重不良行为,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占42.11%;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占8.27%;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占28.57%,合计比重高达78.95%。
4. 犯罪形式具有结伙性
在接受调查的304名少年犯中,单独作案的31名,仅占10.2%。在89.8%的结伙犯罪中,2人结伙的占6.25%,3人结伙的占14.80%,4人结伙的占17.11%,5人及以上结伙的占61.84%。在参加结伙犯罪的少年犯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2周岁。
[1] 参见关颖、鞠青主编:《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2] 关颖、鞠青主编:《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3] 郭开元主编:《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不良行为矫治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