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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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成长的问题

人不同于一般动物,是一种既具生物性又具社会性的两重性的动物。不过,“人类的自然需要在以社会方式的满足过程中不断地社会进化,单纯的生理需要也脱离了纯粹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生物摄取色彩,而加上了社会方式这种有决定意义的中介关系。个体的自下而上完全依赖社会,而不是依赖自然,自然也人造化了,这就是人的本性的社会意义。”[1]社会性既然是人的本质属性,那么一个几乎只具有生物属性的婴儿又是如何获得作为人的本质属性的社会性的?答案是:社会化。所谓社会化,是指人类在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通过与环境(包括宏观的和微观的)的相互作用,学习并获得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适应社会所需的知识、经验、技能、规范、准则、生活目标、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的过程。社会化也是一个生物性的人获得各种社会属性,从生物人到社会人的成长过程或初步社会化过程。

“社会化”是一个褒义词,通常我们称某人是一个社会化的人,也就是肯定其是一个符合社会要求的人。但是,由于社会化是一个过程,而且对一个人来说,社会化是其终身的要求,所以衡量一个人是否社会化,主要看他是否获得了与其年龄相适应、与社会要求相一致的知识、经验、技能、规范、生活方式等。如果一个人在其社会化过程中未能获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适应社会所需的知识、经验、技能等,或进行了消极的、负向的社会化,那么我们会讲其社会化有缺陷。社会转型期的未成年人成长问题突出反映在未成年人的初步社会化缺陷方面,具体表现为:

(一)错误的社会化突出

错误的社会化又称“逆向社会化”,是指未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中,受到反社会精神文化的影响,接受了与社会规范背道而驰的反社会观念,形成了反社会的个性心理,以致同现实社会生活格格不入。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加速转型,伴随着文化和价值的多元化、利益的多样化以及矛盾的复杂化,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更容易出现错误的社会化。导致错误的社会化的反社会的精神文化,其影响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

1. 错误教育的影响

家庭、学校和社区是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主要的微观环境,而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区影响与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保持一致,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必要前提。然而,改革开放带来的多元文化价值中,不乏与主流文化价值背道而驰的,而有的家长、老师和社区成人也深受这种消极文化价值的影响。于是,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上,家庭、学校和社区经常会出现相互矛盾和冲突之处。在家庭中,夫妻之间经常因孩子的教育问题而相互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以致夹在中间的孩子不知听谁的好。在家庭与学校之间,有时相互矛盾的教育也会让孩子陷入困境。学生之间发生矛盾,甚至偶尔打架,也属正常。通常,老师会教育孩子不能打架,受到他人欺负要告诉老师,甚至要做到打不还手。但是,如果这事被家长知道,孩子面临的可能是斥责:“人家打你,你没有手?打了活该!”到了社区或社会,这种矛盾的教育或示范更是明显。在学校教育下,绝大多数中小学生会形成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但是,当他们离开学校,成人特别是父母及其熟识的人不守交通规则的示范会渐渐让其形成放弃守规的习惯。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虽要经历同一性危机,但来自成人特别是父母、老师以及社区中熟识的成人相互矛盾的教育与示范,更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社会化。

2. 消极群体的影响

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让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因家庭条件、父母态度等而过早离开学校。职校的普及以及大学入学率的不断提高,使想上学的未成年人有机会在完成义务教育以后继续学习。然而,由于不断加剧的贫富差距、日趋激烈的就业竞争、愈演愈烈的应试教育等复杂的原因,导致社会消极群体呈现增多趋势。第一,闲散群体。一方面,在应试教育下,一些学生因成绩差受到歧视和排斥而被迫过早离开学校。另一方面,就业竞争激烈,年龄尚小、缺乏知识和技能的辍学少年,甚至包括一些青年,因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成了一群不学习、不工作而到处闲逛的闲散人员。据调查,闲散人员更容易沾染各种恶习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2]第二,流浪儿童群体。儿童会因父母早亡、离异、服刑、生活贫困、被人拐骗等众多原因而流浪,又会因相似的经历而聚集。他们在流浪过程中,可能为了生存而沾染上各种恶习,或者被违法犯罪人员或团伙利用而实施违法犯罪。第三,违法犯罪团伙。当前,由成人或少年组织的,以偷、抢、寻衅等为主的松散的团伙组织仍在一些地方存在。一些因应试教育而被排斥的“差生”,或因家庭教育不当而逃夜的孩子,或受团伙成员拉拢、诱惑的未成年人,很容易进入团伙组织,学习、内化错误的价值观念和规范等。第四,吸毒群体。随着毒品由城市向乡村迅速蔓延,越来越多的乡村青少年成为吸毒人员。因受到诱惑而吸毒,又因吸毒缺钱而犯罪,乡村青少年吸毒群体的形成与扩大,让更多青少年处于危险之中。他们一旦染上毒品,就会远离健康成长轨道,并越陷越深而难以自拔。[3]

相近的年龄、相似的处境、相怜的心态、相悦的态度,使各种消极的青少年群体对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吸引力,群体也会因此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3. 消极网络的影响

网络的迅速发展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极大地改变了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方式。除传统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又一要重要空间。然而,网络的环境具有两面性,即在方便未成年人学习、交流并掌握新知的同时,也会使他们更容易接触并受到反社会主流文化价值的影响。一方面,网络的互动性、即时性、选择性由于非常适合未成年人好奇、好动的身心特点,因而极具诱惑力。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又使得网络难以控制,各种淫秽、暴力、赌博等内容充斥其中,未成年人容易有意或无意接触到各种与主流文化价值背道而驰的东西。课题组2014年对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200名未成年犯的问卷调查显示:有193名接触过互联网,150名承认有网瘾,160名承认自己犯罪与网游有关,154名承认大部分消费用于上网,更有48名承认因无钱上网而选择抢劫或盗窃。

(二)不完全的社会化增多

不完全的社会化又称“社会化程度不足”,是指在一定年龄阶段和社会生活条件下,个体社会化未能达到正常的或社会平均的水平,即未能掌握与年龄相符的适应社会所需知识、技能、规范,缺乏处理家庭与人际关系、人际交往的能力,缺乏特定年龄阶段的社会适应能力,缺乏正确面对与解决不同文化造成的心理冲突能力等。例如,一个人虽已成年,但其心理水平、行为能力仍处于少年的水平,我们会说其社会化程度不足。同样,一个人虽在某一个时期适应了社会,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如果不学习又落后了,也可能成为新的不符合社会要求的人。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公共教育的普及,以及媒体特别是网络的日益发达,人们学习适应社会所需知识、技能、规范等的途径不断增多,能力也得到了迅速提升。照理说,不完全的社会化会因此而减少。但是,事实上,未成年人不完全的社会化反而呈现出增多趋势,具体表现为:

1. 初步社会化要求提高

传统社会具有相对的封闭性,熟人之间的交往相对简单。熟人社会具有文化同质性,受到普遍认同的文化价值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更容易为未成年人所内化。同质性社会所具有的稳定性,使得人们在每一个阶段所学的东西不会陈旧和老化。但是,随着社会加速转型,这一切都变了:开放的社会极大地加快了人、财、物和信息的流动,日新月异的变化让人们感受到了适应社会的压力;人、财、物和信息的快速流动,加剧了社会的异质性;人与人之间的陌生,以及不断增加的利益冲突,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处理各种关系变得越来越棘手。异质性的社会虽然充满矛盾和不稳定性,但是也带来了勃勃生机。知识创新以及以光速传播的不断爆炸的信息,让人们时时都能感受到知识老化、技能淘汰、规范更新的压力。

与传统社会的同龄人相比,生活在社会转型期的未成年人的初步社会化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挑战更多。以获得自食其力的就业机会为例,日益严峻的就业竞争,使得一些大学生甚至研究生失业。由此,就业者要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胜出,需要接受更好的培训或更高的学历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我们仍然将完成初步社会化的年龄定为18周岁,但是事实上绝大多数人进入社会独立生活的年龄在23周岁左右,即大学本科毕业的年龄。这导致一些过早进入社会的少年,甚至青年,因没有竞争优势,成了闲散人员。

2. 初步社会化内容缺失

社会转型期的文化价值多元,利益主体多样,人们不仅要面临日益频繁的矛盾和冲突,而且要面临金钱、美色、权力、毒品等诱惑。人们适应社会的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这就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家庭教育、公共教育和社会教育。在社会加剧转型的过程中,促进未成年人初步社会化的各种教育虽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强化,但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教育的内容存在着严重的缺失。为有效应对“法盲犯罪”和性冲动引起的性犯罪,经过多方的多年努力,生理卫生教育和法制教育终于走进了课堂。但是,这些教育由于与升学无关,时间常常被挤占,内容常常被简化,导致中小学生对法律虽然有一定认知,却难以形成自觉调节行为的法律意识。尤其是一些因成绩差而过早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知普遍缺失。

3. 初步社会化方式缺陷

传统社会的初步社会化主要是通过长辈的言传身教实现的,这种知行合一的教育方式虽然需要的时间长,但是对形成规范意识、良好习惯、生活技能等有着特殊的效果。随着初步社会化要求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获得的知识、技能、规范等不再主要来自长辈,而是来自包括公共教育、媒体在内的多元主体。学习、内化知识、技能、规范等途径的多元化,极大地丰富了初步社会化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初步社会化要求提高的现实需要。不可否认,现在孩子应用现代技术学习的能力越来越强,不仅掌握知识的速度快,而且了解的新东西多,呈现成人化趋势,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现了“文化反哺”现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教育理念、考核方式等原因,教育的方式虽越来越多,却大多以灌输为主,并普遍存在“知”与“行”脱节的现象。[4]以法制教育为例,其目的是培养孩子的法制意识,即只有将法律的规定内化为意识,才能够起到自我调节行为的作用。但是,一方面,日益丰富的法制教育方式基本上都属于法律知识的灌输,不仅教育者不能对所教内容起示范作用,而且有的教育者还言行不一,导致未成年人对法律的理解肤浅,甚至出现误解。另一方面,法制教育本应是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统一体,今天的法制教育却更强调守法,而忽视了依法维权以及维护法律的教育,以致有的未成年人本对法律一知半解,竟以自己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为据,肆无忌惮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说社会化使生物人变成了社会人,那么社会化缺陷可能导致具有不良行为、违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少年出现。当然,未成年人在学习适应社会所需知识、技能、规范等的过程中,因不知什么可做和不可做,所以必然会有“试错”行为的存在。这种“试错”行为通常是在行为人不知怎么做的情况下发生的,与因存在社会化缺陷而产生的罪错行为还是明显不同的。

[1] 邵名正等:《罪犯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0页。

[2] 参见关颖、鞠青主编:《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郭开元主编:《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不良行为矫治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

[3] 据课题组2015年对江苏灌云县吸毒人员情况的调查,在册吸毒未成年人在年度新增吸毒人数中呈现较快增长趋势:2012年为8名,占11.27%;2013年为6名,占13.43%;2014年为14名,占20.59%。

[4] 参见郭开元主编:《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不良行为矫治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