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服刑能力分级、鉴定要件与方法
一、分级
2011年司法部颁布了第一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2016年进行了修订,成为目前我国司法精神医学中评定服刑能力的规范化标准文件——《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3—2016)。该指南将服刑能力分为“有服刑能力”和“无服刑能力”两级。
(一)有服刑能力
是指“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
(二)无服刑能力
是指“不能合理认识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
对于服刑能力分级的问题虽有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刑罚的对象只能是完整的自然人,不可能只对一个自然人的一部分实施刑罚,而使另一部分未受到刑罚的痛苦,即使已被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能否承受刑罚的问题上仍然是“全”或“无”的,这与减轻处罚是不同性质的两个问题,因而主张“二分法”。但也有学者主张“三分法”,认为鉴定实践中有“部分服刑能力”的情形,并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全”或“无”。刑罚的对象虽然是针对自然人,但刑罚的手段或措施可以是因人而异的。刑罚对象可能具备接受某些刑罚手段或措施的能力,而不具备接受另一些刑罚手段或措施的能力,这类人可以安排在监狱的特殊监区,在接受精神疾病治疗的同时,接受与其躯体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劳动改造。笔者认为“三分法”比较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服刑能力的问题缺乏相关规定,而司法精神医学长期以来对服刑能力一直实施“二分法”的评定模式,因而目前对服刑能力的评定仍以“二分法”为宜。
二、鉴定要件
服刑能力的评定标准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为存在精神障碍;法学要件为对刑罚的辨认能力及对自己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指南》对有无服刑能力的评定标准和细则作了具体规定:
(一)有服刑能力的鉴定要件
1.目前无精神异常;
2.虽然目前存在确定精神异常,但精神症状对其相应的法律心理能力影响不明显,被鉴定人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这两项只要满足其中一项。
《指南》评定细则规定:精神状态正常,指以下情形:(1)按CCMD诊断标准诊断为“无精神病”;(2)既往患有精神障碍已痊愈或缓解两年以上,目前无精神症状表现;(3)伪装精神病;(4)精神障碍具间歇性,目前精神状态完全恢复正常,如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病)缓解期等。参考标准为:标准化评定工具“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量表”>29分(详见第二十一章“司法心理测验”)。
(二)无服刑能力的鉴定要件
1.目前具有明显的精神异常;
2.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被鉴定人对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不能合理认识,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这两项应同时具备。
《指南》评定细则规定: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指以下情形:符合CCMD或ICD诊断标准的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等。参考标准为:标准化评定工具“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量表”≤29分(详见第二十一章“司法心理测验”)。
三、鉴定方法
(一)对送检材料的要求
一般要求委托方呈送以下相关材料:
1.委托书(委托合同)1份,协议书2份,并盖公章;
2.罪犯入监登记表(包括定罪、判刑或判决书等情况)及罪犯档案资料(获表扬和嘉奖情况等);
3.反映罪犯入监后(包括第一个集训监区及后续劳动监区)表现的材料:包括监区对被鉴定人入监以来的行为表现之综合材料,尤其是近期的表现;还包括同监区的室友、同改人员或互监组成员对被鉴定人行为的观察材料。
此外,因提审罪犯实施司法鉴定时涉及监狱管理秩序问题,这类鉴定一般需在当天完成。为了如期完成鉴定,可以预先将某些自评式心理测验,如MMPI等,交由监狱的心理服务工作人员,提前对被鉴定人实施测评;当被鉴定人的精神问题可能涉及脑器质性问题时,也可告知监狱提前带被鉴定人到医疗卫生机构作相应检查,如:影像学检查(CT、MRI等)、脑电图检查、相关血液生化检查等。
(二)鉴定调查
尽管委托方提供了被鉴定人在监狱或其他管制场所表现的书面材料,但鉴定时仍需要对这些材料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和专业调查,尤其是对被鉴定人近期的表现,通过调查其具体的异常行为来说明其精神异常情况。
(三)鉴定检查
对被鉴定人实施精神检查、躯体检查及必要的心理测验;检查发现躯体情况时还需根据诊断条件实施必要的实验室检查。
精神检查的方法按照司法部颁布的《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实施。
(四)精神状态与服刑能力分析
1.按照国际或国内精神障碍诊断标准(ICD或CCMD)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构成某种精神障碍或诈病进行诊断;
2.按照《指南》对被鉴定人的服刑能力予以评定,并使用该指南推荐的“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量表”作为标准化辅助评估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