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以下三篇文章中的两篇分别于1878年和1884年单独发表过。在第一篇文章里,我试图对英国宪法进行一次批判性的概述,并且尽可能详尽地对其渊源进行分类。我坚信我没有遗漏任何基本的东西。我没有对那些制度本身进行深入分析,也没有尝试去描述它们,因为这样一个题目是百十来页的文章所无法对付得了的。我想做的只是:其一,将英国宪法的各个不同部分区别开来;其二,根据其起源,指出每个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其三,去揭示由这些不同部分共同组成的英国宪法的总体精神。
第二篇采用稍为不同的讨论方法。文章从不同的侧面和层次去观察美国宪法,视角确实很多,但尚未多得让人无法容忍。这些不同的视角合成一幅巨大画面,可以帮助读者对整个美国宪法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感性认识。这篇文章里有许多新的细节的东西,它们是否有别的用处暂且不论,但至少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人们某些根深蒂固的偏见。
由于当下政治环境的缘故,这两篇文章所提到的许多事实性东西引起了人们异乎寻常的极大关注。但我认为,对于公众而言,这个著述的真正价值主要并不在于这些事实方面,而是在于别处。我非常谨慎地设定好论述的章法,并依此对公法的某些领域进行探讨。对这些公法领域,有的我作了很笨拙的描绘,有的则索性连一点描述也没有。我花了很长的篇幅,着重谈的是应如何加以小心、避免掉入人们常常由于个人偏见或因受到国家时政之影响而掉进去的陷阱。我特别指出,宪法机制如果离开道德和社会力量的支持或者牵引,其本身是没有任何价值或者效率的。这一点至关重要,同时这也是对最容易掉进这种陷阱的法国人提出的一个警告。当然,我这样说并不等于否认一个设计优良的宪法机制能够加强道德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并使得这个机制本身更能持久、正常地运作。
第三篇文章以前没有发表过。由于把前面那两篇文章放在一起,这一篇在我看来就有必要了。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一篇是从前面两篇得出的结论。通过一个更刚性、更连续的与法国宪法的比较,我在这里试图简明扼要地重述并揭示英美宪法与法国宪法在形式、结构以及本质与类别等诸多方面的种种不同。这些不同,在根本上与主权概念密不可分,而主权概念在这三个国家又是完全不同的。
埃·布特米
1885年5月